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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捷电气:关于对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邹骏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2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49号───────────────

关于对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邹骏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邹骏宇,时任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2020年10月10日,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邹骏宇减持计划公告称,邹骏宇拟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1,405,600股公司股票。截至公告日,

邹骏宇持有公司股票29,10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1%。2021年1月16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增公告。1月2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董事邹骏宇于2021年1月13日卖出公司股票3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82%,平均成交价格为69.86元/股,成交金额为2,773,442元。

邹骏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在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的窗口期交易,且违规交易数量较大、金额较高。上述行为违反了《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也违反了邹骏宇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邹骏宇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邹骏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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