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苏州天孚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及苏州追梦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苏州天孚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追梦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是苏州天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孚通信)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属于天孚通信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18年7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方式,累计减持天孚通信5.03%股份,持股比例由49.82%减少为44.79%。你公司在所持天孚通信股份比例减少5%时,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减持天孚通信股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