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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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1
声 明 ...... 2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 3
一、保荐机构项目审核流程 ...... 3
二、项目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 6
三、项目执行主要过程 ...... 6
四、内部审核主要过程 ...... 15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17
一、立项评估决策 ...... 17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 17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 ...... 18
四、内核会议关注的主要问题 ...... 119
五、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核查意见 ...... 122
六、对相关责任主体所作承诺的核查意见 ...... 122
七、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 ...... 122
八、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 123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预计的核查意见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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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华菱线缆”)的委托,担任华菱线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封卷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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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保荐机构项目审核流程
本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项目开发和立项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辅导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股权承销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管理暂行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股权和并购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前述规定,本机构的内部项目审核流程主要包括如下环节:
(一)立项审核流程
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行委”)下设项目立项委员会,立项委员会由投行委各部门、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内核部等)相关人员组成。
项目组按照投行委的相关规定完成立项文件,经项目所属投行部门行政负责人同意后,向投行委质量控制组(以下简称“质控组”)正式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质控组对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质控组在立项申请文件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立项会。
项目立项会由7名委员参加,通过现场和电话方式参会的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即可召开会议。立项委员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项目须经委员5票以上(含5票)同意方能通过立项。
(二)内部审核流程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内核部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机构风险控制体系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跟踪了解及核查,对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揭示项目风险并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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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协调发行人予以解决,必要时通过采取终止项目审核、督促项目组撤消项目等相关措施,以达到控制本机构保荐风险的目标。中信证券保荐类项目内核流程具体如下:
1、项目现场审核
中信证券投行项目组在项目启动正式进场后,须依据尽职调查、辅导阶段的跟踪程序相关规定及时把项目相关情况通报内核部。内核部将按照项目所处阶段以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即内核部将指派审核人员通过现场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复核尽调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抽查项目组工作底稿、访谈发行人高管等方式进行现场内核工作。项目现场审核结束后,审核人员将根据现场内核情况撰写现场审核报告留存归档。
2、项目发行内核申报及受理
经项目所属投行部门行政负责人同意后,项目工作底稿经质量控制组验收通过后,项目组可正式向内核部报送内核材料。
项目组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内核部,内核部业务秘书将按照内核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内核部将对项目组出具受理单;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内核部将要求项目组按照内核规定补充或更换材料直至满足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内核部业务秘书将通知项目组把申报材料分别送达内核部外聘律师和会计师。
3、项目申报材料审核
内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和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为本机构内核部提供专业意见支持。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和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在与项目组进行沟通的基础上,要求项目人员按照审核意见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审核人员将对审核工作中形成的重要书面文件,包括:初审意见、外聘会计师及律师的专业意见,以内核工作底稿形式进行归档。
审核过程中,若审核人员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审核人员在汇报本机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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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负责人之后将相关重大问题形成风险揭示函或备忘录,提交至投行业务负责人和相关公司领导,并督促项目组协调发行人予以解决和落实,必要时将通过采取终止项目审核、督促项目组撤消项目等相关措施,以达到控制本机构保荐风险的目标。
项目审核期间,由内核部审核人员召集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履行问核程序,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
4、项目内核会议
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内核会前,审核人员将根据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的修改、补充情况,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的《项目审核情况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内核会各位参会委员,同时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项目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内核委员投票表决项目申请文件是否可以上报证监会。
内核会委员分别由本机构内核部、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质量控制组等内控部门的相关人员及外聘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组成。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意见分为三类:无条件同意、有条件同意、反对。每位内核委员对每个项目有一票表决权,可任选上述三类意见之一代表自己对该项目的意见,内核委员如选择有条件同意、反对需注明相关理由。每个项目所获赞成票数须达到参会委员表决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其发行申报申请通过内核会议审核;反之,视为未通过内核会议审核。内核会表决通过的项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六个月。
5、会后事项
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决议,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对于通过内核会审核的项目,项目组应根据内核会议反馈意见及时修改及完善申报材料,向内核部提交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答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中进行引用,全面反映内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项目组的后续解决情况;对于未通过内核会审核的项目,项目组须按照内核会议反馈意见认真解决有关问题、补充所需资料并修改申报材料,并应对内核会议反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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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逐项进行书面说明。内核负责人将根据公司要求及材料修改的具体情况再次安排召开内核会议进行复议。
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证监会后,项目组还须将中国证监会历次书面及口头反馈意见答复等文件及时报送内核部审核。
6、持续督导
内核部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项目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立项申请时间: | 2019年10月24日 |
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 | 李纪蕊、金然、杜克、徐欣、鲍丹丹、栾培强、刘东红 |
立项评估决策时间: | 2019年11月27日 |
立项意见 | 同意立项 |
三、项目执行主要过程
(一)项目构成及进场工作时间
项目保荐代表人: | 姚伟华、罗峰 |
项目协办人: | 黄东发 |
项目其他主要执行人员: | 王相成、杨运兮、韩文龙、李昕、蒋鹏飞 |
进场工作时间: | 项目组于2018年8月开始陆续进场工作,尽职调查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执行过程。 |
(二)尽职调查主要过程
1、尽职调查的主要方式
(1)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下发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规定制作,列出保荐人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保荐人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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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所需了解的问题,形成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2)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培训和解答相关问题
文件清单下发后,为提高尽职调查效率,本保荐人现场执行人员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指定尽职调查联系人进行尽职调查培训,并在调查过程中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解答有关的疑问。
(3)审阅尽职调查搜集的文件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文件、补充清单
项目组收集到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后,审阅的文件包括涉及发行人历史沿革、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资格、发行人股东的相关文件,发行人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相关文件,发行人主要财产(土地、房产、设备、知识产权),业务与技术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劳动关系及人力资源,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财务与会计,税务,业务发展与规划,募集资金运用,环境保护,重大合同,债权债务和担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方面内容。
项目组分析取得的资料,记录各类异常和疑点,初步确定下一步的核查重点;针对重点问题,制定进一步的核查计划。
(4)现场参观了解发行人的研发、生产等方面的经营情况
项目组在现场期间多次参观发行人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了解发行人主要业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情况,详细了解发行人产品及服务的特性、经营模式及生产经营情况。
(5)了解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访谈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项目组多次以现场或电话方式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通过公开资料了解竞争对手情况等方式,了解发行人的产品竞争力、行业变动趋势、产品及主要原材料变动趋势等。
(6)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技术来源、核心竞争力、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经历、竞业禁止情况,发行人管理层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方面的认识和规划,并对行业特点、产品技术等方面做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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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列席发行人董事会
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进一步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目标计划,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进行进一步分析,并了解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
(8)重大事项的会议讨论
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通过召开重大事项协调会、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形式进一步了解事项的具体情况,并就解决方案提出建议。
(9)协调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相应调查表、承诺及说明
针对股东的股权锁定承诺,股东股权质押、纠纷情况,避免同业竞争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兼职、对外投资情况、在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中的权益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独立性等重要事项,项目组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由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相应的承诺与声明。另外,在合规经营方面,由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出具发行人合法合规的证明。
2、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依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项目组对发行人主要的尽职调查内容描述如下:
(1)基本情况尽职调查
项目组收集并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三会文件、年度检验资料、政府部门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走访当地工商机关,调查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变更情况,核查发行人增资、股东变动的合法合规性等情况。
项目组通过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等资料,调查发行人员工的年龄、教育、专业等结构分布情况及近年来的变化情况,分析其变化的趋势;通过查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调查发行人在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情况。
通过查阅发行人缴税、完税凭证、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银行单据、贷款合同及供销合同及其执行情况,调查发行人是否按期缴纳相关税费及合同履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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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了解发行人的商业信用。
(2)业务与技术调查
项目组收集了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发布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通过收集行业杂志、行业研究报告,查阅相关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重大临时公告,咨询行业专家及主要竞争对手相关人员意见,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市场容量、细分应用领域、市场化程度、进入壁垒、供求状况、市场竞争格局、行业利润水平和未来变动趋势,判断行业的发展前景及对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了解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调查竞争对手情况,分析发行人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其变动情况。通过查阅行业分析报告等研究资料,咨询行业研究员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市场人员,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分析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了解发行人经营模式,调查行业内企业采用的主要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并对照发行人所采用的模式,判断其主要风险及对未来的影响。
通过查询相关研究资料,分析发行人的产品和服务在上下游价值链的作用,通过对该行业与其上下游行业的关联度、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前景、产品用途的广度、产品替代趋势等进行分析论证,分析上下游行业变动趋势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通过与发行人采购部门人员、主要供应商人员沟通,查阅相关研究报告,调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市场供求状况。分析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可替代性、供应渠道变化等因素对发行人生产成本的影响,调查发行人的采购模式及其采购是否受到资源或其他因素的限制。
通过查询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资料和采购资料,取得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在严重依赖个别供应商的情况。
通过与发行人采购部门、生产部门、项目部门人员沟通,调查发行人采购部门与生产、项目部门的衔接情况、原材料的安全储备量情况,关注是否存在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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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材料缺货风险。通过查阅原材料类存货的资料,判断是否存在原材料积压风险,并实地调查存货中原材料、产成品减值的情况。通过查阅发行人的存货管理制度,并访谈相关部门人员,了解存货的管理流程及安全保障情况。查阅发行人生产流程资料,结合生产核心技术或关键生产环节,分析评价发行人生产工艺、技术在行业中的领先程度。查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历年产量有关资料并进行比较,与生产部门人员沟通,分析发行人各生产环节的瓶颈制约。通过现场观察、查阅财务资料等方法,核查发行人主要设备、房产等资产的成新率和剩余使用年限;核查设备租赁、抵押等情况。
查阅发行人土地使用权等主要无形资产资料,分析其剩余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情况,关注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查阅发行人历年产品成本信息,成本核算方法、计算主要产品的毛利率、贡献毛利占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的比重指标;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上述指标,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盈利能力,分析了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制造费用的比重。
通过与发行人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沟通、查阅产品质量标准文件及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现场实地考察,了解发行人质量管理的组织设置、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取得发行人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成立以来是否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以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结合发行人的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等情况,了解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分析其采用该种模式的原因和可能引致的风险;查阅发行人产品的注册商标,了解其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评价产品的品牌优势。
通过与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沟通、获取权威市场调研机构的报告等方法,调查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定位、客户的市场需求状况等。调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调查发行人产品的销售领域,分析发行人产品应用行业是否存在明显的周期性,是否对发行人的业务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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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回款情况,分析发行人销售是否过分依赖某一客户;抽查重要客户的销货合同等销售记录,分析其主要客户的回款情况。
调查发行人研发体制、研发机构设置、激励制度、研发人员资历等资料,调查发行人的研发模式和研发系统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是否能够满足发行人未来发展的需要。
调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合作协议等,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考察其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同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及技术进步情况;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核查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及使用情况,调查发行人具体的技术保护措施和实际的保护状况;特别关注对发行人未来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通过从法院及公开渠道搜集信息,调查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制度等资料,调查发行人对关键技术人员实施的有效约束和激励,以及避免关键技术人才流失和技术秘密外泄的措施。查阅发行人主要研发成果、在研项目、研发目标等资料,调查发行人历年研发费用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技术储备等情况,对发行人的研发能力进行分析。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项目组通过分析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告及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调查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
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谈话、咨询中介机构、查阅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方法,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规定,确认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调查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
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财务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交谈,查阅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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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合同、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咨询律师及注册会计师意见,调查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调查发行人高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领取薪酬,是否存在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等情况。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
项目组查阅了三会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有关的内容,收集并查阅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和调查表,并与其沟通交流,调查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情况。
(5)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调查
项目组收集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三会文件、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与发行人高管进行交流,对发行人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
项目组收集查阅了发行人重要的业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高管进行交流,调查了解发行人内部控制环境以及运行情况,并取得了工商、税务、质监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6)财务与会计调查
项目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原始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财务报告,并与发行人高管、财务人员以及发行人审计机构交流,调查了解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财务状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重要财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对重要指标进行测算比较,结合发行人经营情况、市场环境分析判断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盈利及现金流状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收入结构和利润来源进行分析,判断其盈利的贡献因素。通过对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等指标进行计算,通过分析发行人竞争优势和未来发展潜力,并结合产品市场容量和行业发展前景,判断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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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规模大幅增加。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进行计算,结合发行人的现金流量状况、负债等情况,分析发行人各年度偿债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判断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项目组计算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发行人生产模式、销售模式、销售特点及客户对象等情况,分析发行人各年度营运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判断发行人经营风险和持续经营能力。项目组对发行人产品销售的地域分布、行业分布、季节分布进行调查了解,并查阅发行人主要产品报告期内价格变动及销量变动资料,调查了解发行人收入变化的情况,并通过询问会计师,查阅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等相关科目等方法调查了解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收款的一般流程,分析销售收入、应收账款、经营活动现金流的配比及变动情况。项目查阅了应收款项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调查了解发行人对客户的信用政策及其对应收账款变动的影响。
项目组收集查阅了发行人销售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和财务费用明细表,通过与发行人高管、财务等人员交流,并与发行人销售规模、研发投入、人员变动情况等因素结合分析调查费用构成、变动情况及对利润的影响。
应收账款和存货是发行人的主要资产,项目组通过结合发行人销售特点、销售模式、客户对象、销售增长情况、对客户信用策略等方面对应收账款的大幅增加进行调查分析。通过调查应收款的账龄分布情况、主要债务人情况、收款情况,判断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库存产品的构成表,并与发行人生产、财务人员交流,调查了解发行人库存商品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银行借款合同,了解银行借款状况,并对其他负债科目进行了查看和了解。
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现金流量的财务资料,综合考虑发行人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等,结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关数据勾稽关系,对发行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了分析和调查。
发行人享受一定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的纳税申报表以及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资料,查阅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明细资料,分析了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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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7)未来发展规划
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查阅发行人董事会会议纪要、未来三至五年的发展计划和业务发展目标等资料,分析发行人是否已经建立清晰、明确、具体的发展战略。通过了解竞争对手(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将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的发展战略进行比较,并对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竞争等情况进行分析,调查发行人的发展战略是否合理、可行。通过与高管人员及员工、主要供应商、主要销售客户访谈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是否与发行人发展战略一致;分析发行人在管理、产品、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是否制定了具体的计划,这些计划是否与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相匹配;分析未来发展目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分析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和具体计划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取得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访谈发行人高管人员、咨询行业专家等方法,调查募集资金投向与发行人发展战略、未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分析其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的影响。
(8)募集资金运用调查
通过查阅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方法,结合目前其他同类企业对同类项目的投资情况、产品市场容量及其变化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技术和市场的可行性以及项目实施的确定性等进行分析;分析募集资金数量是否与发行人规模、主营业务、实际资金需求、资金运用能力及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查阅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的详细分析,分析本次募集资金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核查发行人是否审慎预测项目效益。并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对发行人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作出判断。调查发行人固定资产变化与企业业务规模变动的匹配关系,并分析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9)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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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在进行上述方面尽职调查时注意对相关风险因素的调查和分析。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并与发行人高管及发行人律师交流,调查了解发行人合同履行情况。
(三)保荐代表人主要参与过程及工作时间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姚伟华、罗峰担任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保荐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全程参与了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保荐代表人制定和修改了项目总体方案及进度计划,指导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及辅导工作,复核工作底稿,并对重点问题进行核查: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发行人业务相关资料、审阅有关报告和行业分析资料、与其他中介机构沟通、组织中介机构协调会和重大事项协调会、现场实地考察、与高管及相关人员访谈、走访政府机构等方式,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四)项目协办人与其他项目组成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中信证券指定黄东发为项目协办人,王相成、杨运兮、韩文龙、李昕、蒋鹏飞为其他项目主要人员,该等人员均参与了相关的尽职调查、辅导和申请材料准备工作,按财务、法律、业务分块负责相关尽职调查和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四、内部审核主要过程
(一)内部核查部门审核项目情况
内部核查部门成员: | 杨曼、田鹏等 |
现场核查次数: | 1次 |
核查内容: | 结合防疫期间的相关要求,对项目的进展及执行情况进行相关核查,主要包括:远程对项目工作底稿、申请文件(初稿)、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情况等进行检查;远程视频连线走访发行人生产基地,远程视频与发行人高管进行访谈等。 |
现场核查工作时间: | 2020年4月20日至4月24日,持续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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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核会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委员构成: | 内核小组成员共9名,其中:内核部3人、合规部1人,质量控制组1人,外聘律师、会计师4人 |
会议时间: | 2020年5月26日 |
会议地点: | 线上电话会议-263会议系统 |
会议决议: |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申请通过中信证券内核会的审议 |
内核会意见: | 同意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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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意见
同意立项。
(二)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审议情况
立项委员会各成员一致同意本项目立项。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直销客户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销售人员开发,二是利用销售推广顾问协助开发。发行人的销售人员和销售推广顾问的考核管控制度是否合理,相关政策是否执行有效。
处理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推广顾问管理制度》、《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有关政策和规定》、《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经核查,公司对销售推广顾问的资质、加盟管理、服务费结算方式、反商业贿赂条款等权利及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对公司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回款考核、廉洁从业等发面进行了约定,考核管控制度合理。相关考核政策在报告期内一贯执行。
(二)报告期内,公司劳务派遣员工比例较高,需完成整改
处理情况:
针对曾经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问题,公司的整改措施为:对原有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优秀人员进行了转正。
通过上述措施,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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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销售模式
发行人产品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中直销收入占比分别为89.77%、92.15%和93.97%,经销收入占比分别为10.23%、
7.85%和6.03%。
公司直销客户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直接进行市场与客户开拓,二是通过销售推广顾问为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公司直接与该等客户对接签订合同并完成销售,并向销售推广顾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1、请说明报告期内上述两种直销类型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上述销售模式是否为行业内通用模式,报告期内直销收入与招投标的合同订单是否匹配,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一、上述两种类型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自主直销及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公司自主直销 | 89,403.65 | 60.32% | 77,470.80 | 64.82% | 45,403.23 | 50.00% |
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 | 49,866.91 | 33.65% | 32,665.74 | 27.33% | 36,107.80 | 39.77% |
直销小计 | 139,270.57 | 93.97% | 110,136.54 | 92.15% | 81,511.03 | 89.77% |
主营业务收入 | 148,213.58 | 100.00% | 119,521.68 | 100.00% | 90,797.54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直销收入中,主要为公司直接进行市场与客户开拓实现的销售收入,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9.77%、
27.33%、33.65%。
二、采用该等销售模式的说明
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对于国内电线电缆生产企业,电线电缆产品种类、型号众多,为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经营模式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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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对于大型电网工程、轨道交通、航天军工、矿山等采购较为集中的客户来说,一般采用直销模式;而对于用户群体较为分散的建筑施工、家装等民用领域则主要采用经销模式。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主要为特种电缆,下游应用客户多集中在轨道交通、矿山、航天、军工等领域,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符合行业惯例。
电线电缆行业销售具有一定的区域性,采用销售推广顾问从事市场推广服务,重点拓展公司所在地区之外的业务,也是行业内比较常见的模式。例如,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太阳电缆、尚纬股份、宝胜股份等通过年报披露其采取了外部代理(销售推广顾问)的销售模式。公司尚处于扩张时期,资金实力及各项资源有限,在跨区域进入陌生市场环境时,较难快速培养和吸引有经验的优秀销售人才,因此借助销售推广顾问快速扩张市场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特点。
三、报告期内直销收入与招投标的合同订单是否匹配,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发行人直销收入占比分别为89.77%、92.15%和93.97%,发行人通过招投标中标签订的合同订单约占营业收入比重60%左右。公司直销收入订单并不全部通过招投标取得,也存在通过协商议价等方式取得订单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2017年、2018年、2019年前20大销售合同的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该等合同交易对方性质及招投标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交易对方为国企家数 | 20 | 20 | 16 |
国企合同金额 | 53,021.47 | 115,416.12 | 27,814.62 |
招投标金额 | 42,044.53 | 101,286.98 | 21,391.03 |
招投标占比 | 79.30% | 87.76% | 76.91% |
报告期内,发行人直销业务主要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业务机会,在开展招投标业务活动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存在因为违反招投标流程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请说明销售推广顾问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结合货物买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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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双方情况、货物流转、资金流转等情况分析说明销售推广顾问是否为公司的直接客户,目前分类及披露是否准确。回复:
一、销售推广顾问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销售推广顾问从事推广服务的内容包括:向公司反馈潜在客户投标信息等市场需求信息,协助公司完成标书制作及协助投标,协助公司参与比价,协助公司完成与客户的合同签署,沟通反馈客户生产及货物需求计划,协助公司跟踪货物物流,协助公司进行货款催收,协助公司履行客户售后服务等。
二、界定为直销的依据
项目 | 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 | 公司自主直销 |
合同签署 | 公司与最终客户直接签署合同,交易双方为公司与终端客户 | 公司与最终客户直接签署合同,交易双方为公司与终端客户 |
物权归属 | 客户签收前,物权归属于发行人;签收后物权归属于客户 | 客户签收前,物权归属于发行人;签收后物权归属于客户 |
货物物流 | 由发行人直接发往终端客户或指定地点 | 由发行人直接发往终端客户或指定地点 |
资金流转 | 由终端客户直接向发行人付款 | 由终端客户直接向发行人付款 |
综上,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模式与公司自主直销模式在合同签署、物权归属、货物物流、资金流转等方面一致,将销售推广顾问模式下的销售界定为直销依据充分。销售推广顾问模式下,不存在销售推广顾问为公司直接客户的情形。
3、目前发行人销售推广顾问以自然人统计的原因,上述自然人是否与最终用户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及销售推广顾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及项目组所执行的核查程序。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采取自然人作为销售推广顾问进行统计,主要系方便管理。
项目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 取得销售推广顾问关于无商业贿赂的声明函;
② 取得报告期内当地公安机关对公司销售人员、主要销售推广顾问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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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与主要销售推广顾问进行实地访谈,了解其业务开展模式及业务开展背景,了解其于客户的关联关系情况。
④ 通过工商系统查询主要客户的主要管理人员资料,并与销售推广顾问进行比对。
经核查,上述自然人与最终用户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及销售推广顾问在从事发行人相关业务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4、对于公司直接进行市场开拓部分,发行人对于销售人员业绩有所考核,发行人根据公司制度计提销售人员提成;而对于销售推广顾问推广费用,发行人也按合同要求计提相应的销售推广顾问推广费,请说明发行人的销售人员和销售推广顾问的考核制度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一贯执行,并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发行的销售人员提成费用及销售推广顾问推广费用金额,发行人销售人员提成比例是否一致;请说明发行人销售人员及销售推广顾问就上述业务所得的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相关法规情形。
回复:
一、考核制度情况
经查阅公司《销售推广顾问管理制度》、《销售有关政策和规定》、《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公司对销售推广顾问的资质、加盟管理、服务费结算方式、反商业贿赂条款等权利及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对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回款考核、廉洁从业等发面进行了约定,相关考核制度合理,报告期内能够一贯执行。
二、报告期内各期发行的销售人员提成费用及销售推广顾问推广费用金额,发行人销售人员提成比例是否一致
根据公司销售政策,销售提成的计提依据为按照公司底价计算的发货金额乘以销售提成比例,根据产品不同提成比例一般在2%-6%不等,毛利率较低的订单,公司可以降低提成比例。同时,对于合同价格高于销售底价的部分,作为价差提成的基础,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公司与销售人员、销售推广顾问按一定比例对价差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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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人员、销售推广顾问相关的直销收入及业务费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公司自主直销收入 | 89,403.65 | 77,470.80 | 45,403.23 |
销售提成金额 | 2,045.88 | 1,930.93 | 1,387.37 |
销售提成平均比例 | 2.29% | 2.49% | 3.06% |
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收入(不含经销商作为推广顾问实现的收入) | 14,908.20 | 8,759.06 | 11,031.37 |
销售提成金额 | 391.54 | 302.32 | 271.45 |
销售提成平均比例 | 2.63% | 3.45% | 2.46% |
根据公司销售政策,销售提成的计提依据为按照公司底价计算的发货金额乘以销售提成比例,根据销售的产品不同提成比例一般在2%-6%不等,毛利率较低的订单,公司可以降低提成比例。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人员、销售推广顾问的销售提成比例均在2%-6%之间,符合公司销售政策规定,提成费率变化主要是销售产品不同而有所波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三、税收缴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于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及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均在计提的销售人员绩效及业务费限额内列支。公司每年对销售人员的薪酬进行核定,纳入薪酬部分的绩效及业务费按照个人薪酬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其他支出则由销售人员以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报销。
对于销售推广顾问,主要通过由销售推广顾问向发行人开具咨询服务费、劳务费发票的形式予以提取,报告期内也存在过部分销售推广顾问以业务开展过程产生的费用进行报销的情形。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已经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专项复函,认定发行人的上述情况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或被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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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报告期经销商主要是为个人经销商,请说明个人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公司的前员工(对比离职员工名册核对),个人经销商回款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形,如何核查其交易真实性,是否对于终端销售进行了核查,尤其是2018年新加入的经销商2019年即进入前五的郭中秋。回复:
一、个人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中曾存在杨勇为公司员工的情况。2017年度杨勇经销收入为109.35万元。
2018年开始,公司对相关业务进行了规范措施,杨勇不再从事经销商业务,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当年度经销商为发行人前员工或现员工的情况,亦不存在自然人经销商为公司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的情况。
二、个人经销商业务第三方回款及交易真实性的说明
报告期内,自然人经销商皆陆续成立了一般纳税人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发行人与该等一般纳税人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单位的经销活动皆由一般纳税人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回款。
报告期内自然人经销业务存在由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其付款主体主要为经销商关联方或者下游终端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第三方回款金额 | 1,848.38 | 3,858.64 | 4,578.07 |
其中:经销商终端客户回款 | 1,442.02 | 2,785.71 | 3,128.36 |
经销商关联方回款 | 406.36 | 1,072.93 | 1,449.71 |
当期营业收入 | 150,311.02 | 121,270.13 | 91,999.18 |
第三方回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1.23% | 3.18% | 4.98% |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均基于真实的销售行为,第三方回款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98%、3.18%、1.23%,占比较小且逐年降低,对发行人经营活动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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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等销售业务的真实性,项目组进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 实地走访经销商门店,与主要经销商进行实地访谈,了解其业务开展具体情况,实地观察其库存及销售情况;
② 针对该等经销业务进行穿行测试,获取主要经销商的销售资料;
③ 查阅发行人销售政策,抽取发行人经销业务之出库单及验收单、发票、收款凭证、记账凭证等。
经项目组核查,该等经销业务的销售具有真实性,第三方付款具有合理业务背景,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郭中秋经销业务相关情况
郭中秋为公司销售人员杨勇之内弟(郭中秋之胞姐为杨勇之妻),2018年杨勇退出公司经销商业务后,由郭中秋接手了杨勇的株洲同亨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经销业务。
为进一步规范自身经销业务,发行人自2020年5月开始停止了与株洲同亨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株洲同亨贸易有限公司不再作为公司经销商开展业务。
6、发行人经销商销售收入中,存在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合同,但是向终端客户开票并由其回款的情况,请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发生的金额及产生上述情形原因,上述模式是否会长期存在,发行人有何整改措施,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回复:
一、上述情况的原因及流程说明
经销商与下游终端客户确定销售关系后,由于部分个人经销商不具备开票资格,因此终端客户要求经销商请求发行人向其开具发票,在此等情况下,部分终端客户向发行人回款,部分终端客户直接付款给经销商。
二、报告期内的金额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业务中向经销商终端客户开具发票的具体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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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向终端客户开票 | 2,393.33 | 4,496.54 | 6,443.80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1.61% | 3.76% | 7.10%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终端客户开票的经销业务金额逐年下降,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较小。
三、相应整改措施及税收风险分析
发行人已于报告期内完成整改,并健全了经销商管理制度。自2019年10月底起,不再存在发行人经销业务向经销商终端客户开票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已经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专项复函,认定发行人经销业务中向经销商终端客户开具发票的相关情况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或被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7、请说明发行人经销商与销售推广顾问是否存在重叠情况,发行人对于上述重叠身份的客户如何进行管理,发行人目前对于销售推广顾问费的处理是否存在税收风险,是否取得了主管机关的合规证明。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经销商存在以其自身或同一控制下其他单位的名义同时从事销售推广服务的情形,具体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收入 | 49,866.91 | 33.65% | 32,665.74 | 27.33% | 36,107.80 | 39.77% |
其中:经销商作为推广顾问实现的收入 | 34,958.72 | 23.59% | 23,906.69 | 20.00% | 25,076.43 | 27.62% |
其中:其他推广顾问实现的收入 | 14,908.20 | 10.06% | 8,759.06 | 7.33% | 11,031.38 | 12.15% |
该类经销商从事销售推广工作的目的,系获取经销商返利。公司与其仅签订经销商协议,将其作为经销商进行管理。对该类经销商,公司将与其相关的推广及经销业务统一管理,一并进行返利,在经销价格中进行折扣,不对其推介达成的单项销售业务合同支付销售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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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已经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专项复函,认定发行人的上述销售返利情况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欠缴税款及应给与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8、请说明发行人与经销商、直销客户的具体结算安排、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发行人是否预计了相关负债。
回复:
一、发行人与直销客户的结算安排
① 发行人发货经客户签收确认后,发行人确认销售收入;
② 自客户签收确认后,根据合同约定及客户信用政策情况,客户在一定信用期内(3-6月)支付货款的80%-95%,剩余5%-20%货款作为质保金于收货一定期限内支付,具体期限与客户使用相关产品的项目类型有关。
二、发行人与经销客户的结算安排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经销商执行严格的付款额度管理政策,经销商需在发行人处保持一定支付资金额度,在经销商与发行人签订订单后,如该经销商的资金额度大于订单金额,发行人可向该经销商发货;若该经销商的资金额度小于订单金额,该经销商需向发行人补充支付差额,发行人方可向该经销商发货。
三、退换货条款及实际情况
发行人与经销商、直销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退换货条款主要包括:
①若货物的质量、规格或性能在任何实质性方面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则经需方书面通知并经供方核实后,供方将自费为需方调换其他合格的同样货物。
② 供方保证本合同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质保期内运转良好。质保期一般为货物运抵终端客户后的12个月。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发生的退换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退货金额 | 202.17 | 195.15 | 8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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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0.13% | 0.16% | 0.09% |
换货金额 | 87.67 | 10.32 | 158.81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0.06% | 0.01% | 0.17% |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退换货金额较小,退货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很小。因此,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
9、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是否存在因经营不规范导致无法合作的经销商,数个经销商是否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对于新增加的经销商,请结合其成立日期、资金实力等分析说明与其采购及销售能力是否匹配。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经销商合作关系较为稳定,不存在经营规模较大的经销商退出的情况,退出的经销商主要系其业务规模不达标或者员工身份冲突(杨勇),不存在不同经销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况。
二、新增经销商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经销商情况如下:
序号 | 经销商名称 | 成为经销商的年份 | 成为经销商当年的经销收入金额(万元) |
1 | 郭中秋/株洲同亨贸易有限公司 | 2018年 | 663.32 |
2 | 罗军田/湖南骞督贸易有限公司 | 2019年 | 325.05 |
3 | 施能/曲靖市金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2018年 | 37.37 |
4 | 张燕/湘潭亿德乾贸易有限公司 | 2019年 | 80.07 |
5 | 孙于策/湖南会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2019年 | 32.33 |
6 | 曹蕚/湖南众益合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 | 2019年 | 15.49 |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经销商中,郭中秋、罗军田成为经销商当年的销售收入金额较大,具体分析如下:
序号 | 经销商名称 | 一般纳税人单位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1 | 郭中秋/株洲同亨贸易有限公司 | 2017.5.26 | 200万元人民币 |
2 | 罗军田/湖南骞督贸易有限公司 | 2014.7.29 | 6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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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中秋/株洲同亨贸易有限公司
相关情况详见前述第5题之回复内容。
2、罗军田/湖南骞督贸易有限公司
罗军田为外地(河北、云南)电线电缆销售从业者,市场资源及销售渠道较为丰富;2018年罗军田与公司进行业务接触,公司对其业务背景、业务渠道、资信实力进行考察,决定与其建立经销合作关系,其一般纳税人单位成立于2014年07月29日,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拥有一定业务实力。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的主要经销商,与其采购及销售能力基本匹配。10、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推广顾问费及销售人员提成按收入计提,并按回款进度进行发放,相关提成及销售服务费用支付进度慢于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请说明报表列示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回复:
一、相关提成及销售服务费支付进度的情况说明
根据发行人销售政策,对销售人员和销售推广顾问相关提成和服务费用的支付前提,是该销售人员或销售推广顾问所负责的业务均已按计划完成回款,不存在任何一单业务有逾期欠款。在此情形下可支付至80%,剩余20%待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因为各销售人员涉及的销售业务滚动发生,存在部分合同没有100%回款,从而会影响所有业务的提成支取,故整体支付进度会滞后于整体回款进度。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人员绩效及业务费、销售服务费 | 期初余额 | 2,491.70 | 3,833.36 | 4,333.70 |
本年计提 | 3,677.34 | 4,443.92 | 5,120.46 | |
本年支付 | 2,335.68 | 3,943.58 | 4,414.14 | |
期末余额 | 3,833.36 | 4,333.70 | 5,040.02 | |
当年支付占当年计提的比例 | 63.52% | 88.74% | 86.21% |
根据上表,公司销售相关业务费用的支付与计提相匹配,考虑到滚动效应,2018年、2019年整体支付比例占计提比例接近90%,2017年度支付比例相对较低,与2017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比较低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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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报表列示的情况说明
发行人将销售人员开展销售业务应计提的绩效及业务费列示为其他应付款。销售人员的绩效及业务费中包括将核定为薪酬的部分,也包括实际开展业务中将支出的各项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在公司现行销售制度下,公司应付销售人员绩效及业务费包括业务奖金奖励和企业弥补员工为获取业务而发生的费用两部分,故统一放在“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
(二)关于收入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90,797.54万元、119,521.68万元、148,213.58万元,报告期内收入持续增加。
1、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结合客户或产品结构调整、新项目对销量的贡献程度以及主要客户合同签署情况分析说明上述增长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回复:
一、收入增长原因
在2017年西安地铁“奥凯事件”发生后,国家大力加强对电缆行业市场乱象的整治力度,众多竞争力弱、品牌知名度低的中小型线缆企业陆续退出行业市场,为质量优良、技术过硬的优质线缆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线缆市场集中度逐步提升,公司抓住市场机遇,加强了客户开发与市场开拓,销售规模逐年扩大。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5大客户(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情况如下,发行人主要客户为中冶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山东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华菱控股集团等,主要客户集中在能源、轨道交通、冶金等领域,客户结构稳定。
年度 | 客户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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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客户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销售金额(万元) | 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2019年度 |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否 | 14,468.56 | 9.76%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12,180.69 | 8.22% | |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8,400.20 | 5.67% |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否 | 6,306.61 | 4.26% | |
华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6,077.80 | 4.10% | |
合计 | - | 47,433.86 | 32.00% | |
2018年度 |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否 | 11,706.47 | 9.79%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否 | 11,579.84 | 9.69% |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否 | 10,168.88 | 8.51% | |
华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5,254.42 | 4.40% |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4,006.01 | 3.35% | |
合计 | 42,715.62 | 35.74% | ||
2017年度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否 | 6,664.21 | 7.34% |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4,610.31 | 5.08% |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否 | 4,181.19 | 4.60% | |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3,766.58 | 4.15% | |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否 | 3,608.72 | 3.97% | |
合计 | 22,831.01 | 25.14% |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包括多种型号规格,根据产品分类分为特种电缆、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缆、裸导线、其他,报告期内特种电缆、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缆的收入均有一定程度的增长。公司特种电缆应用领域主要包括矿山及风电专用耐候型特软电缆、轨道交通及高速机车电缆、高阻燃耐火电缆、特种工程机械电缆、航空航天及武器装备用电缆、数据通信电缆等,产品附加值较高,是公司近年来的主要发展方向,销售金额及占比均保持较快增长态势。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特种电缆 | 78,701.87 | 29.79% | 60,637.18 | 36.89% | 44,299.71 |
电力电缆 | 44,357.08 | 16.35% | 38,124.52 | 33.70% | 28,513.01 |
电气装备用电缆 | 22,175.20 | 16.15% | 19,092.23 | 28.54% | 14,853.20 |
3-2-1-31
裸导线 | 2,457.94 | 71.77% | 1,430.95 | -51.09% | 2,925.65 |
其他 | 521.49 | 120.22% | 236.80 | 14.97% | 205.97 |
合计 | 148,213.58 | 24.01% | 119,521.68 | 31.64% | 90,797.54 |
受益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发展,公司的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以轨道交通及高速机车电缆的销售情况为例,报告期内公司轨道交通及高速机车用电缆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1,854.44万元、15,427.71万元、34,621.69万元,2018年、2019年同比增长幅度为30.14%、124.41%。
2、公司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约定的交货期将货物运至购买方指定交货地点或由需方自提货物,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请说明报告期内各期由需方自提货物的金额及占比情况,上述客户采用自提的原因,是否存在年末集中提取情况,主要自提客户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及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客户是否进行了访谈或函证,是否向对方了解自提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销售为需方自提的原因及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部分经销商的销售为需方自提,采用该等方式的原因主要系,该等经销商单次提货金额较小,且为公司所在地湘潭及周边区域的经销商,运输距离较近,采取需方自提的方式更加灵活便利。
二、报告期内由需方自提的客户及金额
报告期内,采取需方自提方式的主要销售对象为湘潭及周边经销商相关的销售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金额 | 11,419.96 | 10,453.54 | 8,978.29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7.60% | 8.62% | 9.76% |
报告期内,该等自提销售涉及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不存在年末集中提取情况。
三、对该等销售的真实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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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针对该等自提销售执行了如下的核查程序:
① 项目组实地走访了经销商的门店,针对主要经销商进行了实地访谈,实地查看门店销售情况,并针对其经销业务进行了穿行测试,获取其无关联声明函;
② 项目组针对经销商的推广销售业务,执行了穿行测试,并对报告期内的大额销售客户进行了视频访谈,了解其与发行人业务往来情况;
③ 项目组针对上述经销商采取自提模式的销售,对每年度的运输费用补贴情况进行了穿行测试,并获取运输补贴明细;
经核查,该等自提销售业务具有合理业务背景,交易真实;该等自提销售客户基本为经销商经销业务及其代理业务,该等客户与发行人、董监高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人2019年主要产品销售单价均出现不同程度下滑且高于主要原材料铜的单价下滑幅度,请说明变动原因,上述情形是否会持续,是否会影响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发行人是否有应对措施缓释上述风险,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回复:
由于电线电缆下游应用场景广阔,型号规格众多,发行人各个大类产品中根据芯数和截面尺寸不同分为多种型号规格,各个型号规格电缆产品的单位耗铜/铝量不同从而导致销售单价差异较大。发行人生产的产品型号规格多达上万种,同一大类下产品结构的变化对平均售价影响较大,故平均单价变动不能准确反映公司单一型号规格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参照同行业IPO企业披露惯例,发行人的平均销售单价由销售单价换算成标准截面尺寸单价列示,非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因此不同年度间的平均销售单价不存在可比性。
项目组选取了5种销售规模较大的规格型号,报告期内平均实际销售单价变动情况如下,由于具体点价时点的铜价不同,价格变动幅度虽有所差异,平均实际销售单价变动趋势与铜价变动趋势一致。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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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MYP 0.66/1.14KV3*70+1*25 | ||
销售收入(万元) | 1,334.08 | 2,233.94 | 1,889.12 |
实际均价(万元/公里) | 14.31 | 14.60 | 14.20 |
变动幅度 | -1.97% | 2.82% | - |
规格型号 | MYP 0.66/1.14KV3*95+1*25 | ||
销售收入(万元) | 878.88 | 1,299.89 | 953.87 |
实际均价(万元/公里) | 18.13 | 18.72 | 17.74 |
变动幅度 | -3.15% | 5.52% | - |
规格型号 | ZC-YJV 8.7/10 8.7/15KV3*240 | ||
销售收入(万元) | 158.68 | 2,343.56 | 69.32 |
实际均价(万元/公里) | 34.65 | 37.30 | 36.35 |
变动幅度 | -7.12% | 2.62% | |
规格型号 | WDZC-YJY 0.6/1KV5*16 | ||
销售收入(万元) | 289.45 | 158.98 | 104.07 |
实际均价(万元/公里) | 4.24 | 4.53 | 3.97 |
变动幅度 | -6.52% | 14.31% | |
规格型号 | BVVB 300/500V2*2.5 | ||
销售收入(万元) | 437.97 | 444.23 | 438.27 |
实际均价(万元/公里) | 0.23 | 0.24 | 0.23 |
变动幅度 | -3.44% | 3.47% |
4、发行人报告期内第四季度销售占比超过30%,请说明上述销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表现是否一致,期后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第四季度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以及项目组所执行的核查程序。回复:
一、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表现是否一致的说明
发行人所处电线电缆行业存在一定收入季节性特征,具体表现为在第一季度销售收入较其他季度偏低,主要系一季度受春节假期因素影响所致。发行人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下游客户多为大型施工单位,受预算制度及工作考核的影响,其通常以12.31作为施工节点,并按预算审批支付项目款项,故在四季度集中采购金额及比例较高。同行业中,根据公开查询信息,尚纬股份、汉缆股份、中辰电缆等均与发行人具有类似收入季节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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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四季度收入确认执行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项目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各期的收入均进行了截止性测试;
② 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了解其与发行人业务开展真实性;
③ 查阅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针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活动进行穿行测试;
④ 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退货明细表,核查是否存在各年底期后退货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四季度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不存在期后集中退货情况,收入确认准确、完整。
5、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模式分类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类别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直销 | 20.65% | 19.64% | 20.82% |
经销 | 1.84% | 2.41% | 2.04% |
合计 | 19.52% | 18.28% | 18.90% |
发行人直销与经销毛利率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毛利率较低的原因如下:
① 发行人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主要是电气装备用电缆,该类产品毛利率水平相对偏低;
② 经销模式下发行人需要给予经销商一定的让利,因此一般情况下经销价格低于同类产品直销价格。
③ 发行人根据经销商在一定期间内的销售规模及相应返利比例,计提月度、季度、年度返利,对于同时为发行人进行销售推广的经销商,发行人对其推广业务与经销业务统一管理,一并进行返利,返利通过销售折扣的方式实现,从而使得经销价格进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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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成本
电线电缆行业主要上游行业为铜材、铝材、橡胶及塑料生产行业,其中原材料铜铝在电线电缆产品中的占比最大,其价格的变动对于线缆产品的成本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其中铜的价格占单位成本的80%左右
1、请对发行人主要原材料耗用与相关产品产量进行比对分析,实际耗用与发行人BOM表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说明为确认发行人采购、生产耗用等核算的准确性所执行的核查程序。
回复:
一、主要原材料耗用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为铜材,相应的投入及耗用比较分析如下:
年度 | 当期耗用铜材(KG) | 当期产成品BOM还原(KG) | 比例 |
2019年 | 13,479,748.57 | 13,656,852.71 | 98.70% |
2018年 | 16,785,413.19 | 16,951,134.89 | 99.02% |
2017年 | 22,243,461.15 | 22,483,512.16 | 98.93% |
报告期内,发行人当期耗用铜材与实际产出比例接近100%,不存在较大差异。
二、核查程序及结论
项目组执行了如下的核查程序:
① 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每年度BOM测算表进行抽查,了解发行人成本核算过程;
② 对发行人采购付款业务活动进行穿行测试,了解其采购业务流程;
③ 对发行人生产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其生产、采购等活动的具体过程。
④ 对每年度铜材的耗用进行投入产出比进行分析比较。
经核查,发行人采购、生产耗用等核算具有准确性。
2、分析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表现是否一致,发行人对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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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如何进行管控,相关措施是否有效。回复:
报告期内,长江有色金属网现货铜价(不含税)的变动趋势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其中: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铜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2018年2月至2019年铜价出现震荡。2017-2019年发行人铜材平均采购价格(不含税)分别为4.29万元/吨、4.53万元/吨及4.31万元/吨,而长江有色金属网现货铜价(不含税)分别为4.21万元/吨、4.35万元/吨、4.20万元/吨。
发行人采购的铜材为电工铜杆、铜线等,一般定价模式为公开市场铜价加上一定的加工费,而上海期货交易所、长江有色金属网等市场公开铜价为电解铜价,不含加工费。因此发行人采购均价略高于公开市场报价具有合理性,变动趋势与市场一致。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中标通知单确定未来需要采购的原材料数量,针对部分远期合同,对相应数量的原材料(铜、铝等)进行套期保值,报告期内相关套保业务措施有效。
3、黄石晟祥铜业有限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公司的直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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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发行人也通过贸易商向其采购,请说明发行人部分通过贸易商采购而非直接向原厂商采购的原因,结合采购价格对比,贸易商背景,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等说明是否存在体外代垫成本费用情况。回复:
一、相关交易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贸易商向黄石晟祥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晟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铜业”)进行采购的情形。其中,通过湖北明德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明德”)、特变电工湖南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湖北金铜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铜”)等向黄石晟祥采购,通过江西兴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兴成”)向江西铜业采购。
发行人向湖北明德、特变电工、湖北金铜等采购主要是基于赊销额度考虑。原厂商黄石晟祥给予发行人的赊销额一般控制在450吨铜款左右,而贸易商对发行人单独授予赊销额度,通过贸易商采购黄石晟祥相关产品,可以额外占用贸易商授予的赊销额度,减少发行人资金压力。
发行人向江西兴成采购主要是基于信用期考虑。江西铜业为国内三大铜企之一,华菱线缆在销售量中占比较小,江西铜业给予发行人的信用期为24小时。江西兴成系江西铜业在江西省内最大的经销商,给予华菱线缆7天信用期,通过江西兴成采购江西铜业的产品,可以在同等品质下减少发行人资金压力。
二、贸易商与原厂商采购价格对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述原厂商与贸易商的采购均价(不含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
供应商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黄石晟祥 | 4.26 | 4.46 | 4.32 |
湖北明德铜业有限公司 | 4.28 | 4.38 | 4.03 |
特变电工 | 4.27 | 4.46 | 4.43 |
湖北金铜 | 4.40 | 4.57 | 4.21 |
江西铜业 | 4.2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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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成 | 4.28 | - | - |
除2017年度湖北明德外,发行人向上述贸易商的采购价格与向原厂商采购的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
发行人2017年度从湖北明德的采购均价与从黄石晟祥的采购均价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系当年从湖北明德采购金额相对比较集中。发行人2017年度2-6月向湖北明德采购金额合计1,500.47万元,采购数量合计372.28吨,采购均价
4.03万元/吨;2017年2-6月,发行人向黄石晟祥采购金额合计4,097.68万元,采购数量合计1,018.32吨,采购均价4.02万元/吨;发行人向湖北明德的采购价格与同时期向黄石晟祥的采购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发行人通过上述贸易商与原厂商采购具有合理的业务背景,采购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与上述供应商的交易真实,不存在代垫成本费用等私下利益交换行为。
4、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中标通知单确定未来需要采购的原材料数量,并对相应数量的原材料(铜、铝等)进行套期保值。
请说明发行人套保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套保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签订的期货合约产品的规模、当期实际交割和期末未交割的合约金额,报告期各期期货合约买卖的方向与规模的具体依据,是否从事相关投资、投机活动,发行人运用期货合约交易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执行。
2017-2018年对比有效套期条款,请说明是否满足有效套期的条件,相关的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回复:
一、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了主要原材料铜、铝的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 品种 | 当期买入数量(手) | 当期平仓数量(手) | 期末持仓数量(手) | 当期实际交割数量(手) |
2017年度 | 铜 | 1,252 | 1,138 | 18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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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 | 115 | 135 | 0 | 0 | |
2018年度 | 铜 | 1,430 | 1,120 | 494 | 0 |
2019年度 | 铜 | 1,486 | 1,562 | 418 | 0 |
二、套期保值业务开展程序
一般情况下,如企业签订了固定价格的远期合同,综合评估资金情况后,即可能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原则是:①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同、相近或类似的期货品种,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②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生产需采购的现货数量。
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7年)和《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19年),并成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作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下设交易组、核算组、监督组。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流程是:①销售部在收到远期销售订单后,根据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导体材料消耗量,并报至期货交易组。期货交易组根据订单执行时间、导体需求量及资金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如确定开展,则由期货交易组制定《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平仓方式、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单笔铜导体需求量在500吨以下(含本数)、单笔铝导体需求量在2,000吨以下(含本数),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超过则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②期货交易组根据经审批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和《期货交易操作审批表》,填写付款申请单,经申请人、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③期货交易组操盘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④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仓方案,选择对冲或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或者期货转现货了结期货头寸,期货交易组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提出操作计划,获批后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交割或者期货转现货操作。
三、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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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主要是为了抵消铜、铝原材料采购带来的现金流量变动产生的风险,属于现金流量套期。
2017年、2018年,根据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准则,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无效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经核查,公司2017年套期工具累计利得1,141.11万元,对应累计套期有效部分1,114.56万元,套期保值有效性97.67%;2018年套期工具累计损失1,127.66万元,对应累计套期有效部分964.07万元,套期保值有效性85.49%。根据准则,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的均为高度有效的套期,因此公司2017年、2018年均是高度有效的套期保值,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直接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2019年,根据新《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准则要求,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中不超过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部分作为有效套期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超过部分作为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参考每日长江网现货铜价的均价,将2019年套期工具的盈亏与其对应现货盈亏进行了比较,对套期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中不超过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部分作为有效套期部分,通过其他综合收益核算;超过部分作为无效套期,套期工具持仓无效部分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平仓无效部分通过投资收益核算。
(四)关于委外生产及加工
发行人存在委外生产及加工,报告期内,公司委托生产的金额分别为414.04万元、1,107.86万元及5,066.40万元,报告期内持续增加,请说明该环节是否为电线电缆生产的关键环节,对于该部分委外加工的原因,如何控制产品质量,外协厂商是否需要具备特殊资质,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对于该部分外协厂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从目前披露的外协单位来看地域较为分散,请结合外协单位的实际经营地址说明上述委外的合理性,并请说明报告期内委外企业是否因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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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委外生产及加工的原因
发行人存在委托生产模式的主要原因是:受限于订单签订时的产能,为及时响应客户交货期需求直接对外采购产成品;或者是为匹配客户项目建设需求,为其提供系统服务,采购电缆分支头等发行人不常生产的电缆附件配套公司的电缆对外出售。委托生产模式下,虽全部生产工序在外协供应商处完成,但发行人主要是因为订单饱和委托生产,自身具备相应的生产实力。公司委外加工的工序主要是辐照和线束加工。辐照委外加工主要是因为发行人业务辐照需求量较小,故未购置相应的辐照设备;线束加工需要较多人员,人员需要相对固定,基于成本效益和生产效率考虑,发行人委外给专门从事线束加工的厂商。辐照、线束加工的加工费金额较小,市场可选择的供应商较多,不是关键工序。
二、委外生产及加工的质量控制
发行人高度重视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公司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外协厂商准入制度,并对其采取持续的后续管理措施。
① 发行人建立了供应商准入制度,外协厂商须进行实地考察,对其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考察评估,筛选合格后的供应商经相应分管副总审批后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
② 对于委托生产,发行人与受托厂商签订了相关技术协议,对委托生产产品的交期、送货、技术条件、质量、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对委托生产过程实施严格的管理和跟踪,配备专门的人员对委托生产产品进行现场管控,对委托生产产品进行检验,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③ 对于委外加工,发行人与受托厂商签订了相关技术协议,公司对委外加工过程实施严格的管理和跟踪,配备专门的人员对委外加工产品进行现场管控,对委外加工产品进行检验,产品回厂后还需对成品进行检测,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三、外协厂商是否需要特殊生产资质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生产的主要供应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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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委托生产产品 | 委托生产金额 | 占当期委托生产总额比例 |
2019年度 | 1 | 金湖博通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电缆 | 908.31 | 17.93% |
2 | 陕西天马电缆有限公司 | 否 | 电缆 | 655.88 | 12.95% | |
3 | 辽宁佳义电缆有限公司 | 否 | 电缆、电缆附件 | 596.51 | 11.77% | |
4 | 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 否 | 电缆 | 537.50 | 10.61% | |
5 | 成都利康线缆有限公司 | 否 | 电缆 | 395.02 | 7.80% | |
合计 | 3,093.22 | 61.05% | ||||
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委托生产产品 | 委托生产金额 | 占当期委托生产总额比例 |
2018年度 | 1 | 辽宁凯斯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 否 | 电缆 | 325.31 | 29.36% |
2 | 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 | 否 | 电缆 | 254.20 | 22.95% | |
3 | 上海胜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电缆、电缆附件 | 179.57 | 16.21% | |
4 | 郑州湘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否 | 电缆 | 122.44 | 11.05% | |
5 | 安徽光裕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电缆、电缆附件 | 94.02 | 8.49% | |
合计 | 975.54 | 88.06% | ||||
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主要采购物资 | 委托生产金额 | 占当期委托生产总额比例 |
2017年度 | 1 | 吉林市吉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否 | 电缆附件 | 73.07 | 17.65% |
2 | 辽宁凯斯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 否 | 电缆 | 55.73 | 13.46% | |
3 | 陕西天马电缆有限公司 | 否 | 电缆 | 37.74 | 9.11% | |
4 | 湘潭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否 | 电缆 | 35.09 | 8.47% | |
5 | 上海胜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电缆附件 | 32.20 | 7.78% | |
合计 | 233.81 | 56.47% |
发行人委托外协厂商生产的产品为电缆和电缆附件,委托加工厂商的经营范围均包括电线或电缆附件,发行人筛选外协厂商时须对其资质进行考察,确保外协厂商具备必要的生产资质。
四、外协厂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是否存在依赖
经核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股东调查表、发行人董监高调查表及发行人的声明,上述主要外协厂商均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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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虽然因发行人订单增加、产能饱和等原因有所增加,但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委托生产总额30%的情形,且可供选择的委托生产供应商较多。随着发行人技改项目的实施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发行人产能将进一步提升,从而减少委外生产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严重依赖委托生产厂商的情形。
委外加工模式下,辐照、线束加工的加工费金额较小,市场可选择的供应商较多,该工序不是关键工序,且仅仅是对单一工序的委外,不存在严重依赖外协厂商的情形。
五、关于委外厂商的地域分布
发行人选择合适的外协企业首先考虑的是具有相关的资质、生产能力和相关的质量管控能力,外协单位在接单时点必须有足够的空闲产能,才能满足生产交付要求;第二,发行人的客户遍布全国,尽量选择选择交货地点周边的外协单位,发行人委派人员进行监造、质量检测。
六、报告期内委外企业是否因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通过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企业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局官网等进行互联网查询,报告期主要委外加工供应商受到环保、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 处罚对象 | 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单位及文书 |
1 | 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 2019/01/06 | 公司生产车间3台挤塑设备未使用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挤塑废气无组织排放 | 焦作市武陟县环境保护局(武环罚〔2019〕6号) |
2 | 2017/1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在用的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验 | 武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豫武】质技监(2017)7号 | |
3 | 湘潭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2018/3/28 | 危险废物暂存间标牌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符 | 湘潭县环境保护局(潭县环罚决字{2018}12号) |
4 | 陕西天马电缆有限公司 | 2018/12/20 | 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陕西省铜川市环境保护局(铜环罚字〔2018〕53号) |
5 | 广州凯恒科塑有限公司 | 2018/7/20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 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穗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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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对象 | 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单位及文书 |
环罚字[2018]114号) |
综上,发行人对相关委外生产供应商不构成重大依赖,部分委外供应商报告期内存在受到环保、安全处罚的情形,但罚款金额均未超过5万元,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关于关联方交易
1、报告期内,公司涉及关联方的债权转移金额分别为6,713.32万元、6,686.92万元和9,548.10万元,发行人存在与第三方、关联方签订三方债权转移交易协议的情形,请说明债权转移交易协议三方之间的原始债权债务基础是否合法、真实,说明债权转移前后信用期、结算期是否存在变化,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结算情况。
回复:
一、债权转移交易的背景
报告期内,公司向下游煤矿等领域客户销售电缆。同时,公司关联方华菱湘钢、华菱涟钢等因为从事钢铁生产业务,向上述部分客户采购煤炭等产品。一般情况下,该等关联方的采购交易规模大于公司的销售交易规模,关联方应付债务大于公司的应收债权。为提高相关各方之间往来款项的资金结算效率,上述部分交易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进行结算,即经各方协商签订债权转移协议,将公司对下游煤矿等领域客户的应收债权转移为对该等关联方的应收债权,并由该等关联方根据其对相关企业的采购付款进度对公司进行支付。
经查阅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的销售合同、相关关联方与相关客户的采购合同、债权转移相关协议,访谈公司管理人员,访谈发行人相关客户及相关关联方,报告期内相关债权转移交易系基于各方此前真实的采购、销售业务而发生,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债权转移相关协议。
二、报告期内债权转移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关联方之间债权转移金额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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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关联方名称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华菱涟钢 | 5,260.00 | 4,060.00 | 1,120.00 |
华菱湘钢 | - | - | 258.00 | |
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 华菱湘钢 | 1,471.87 | 670.00 | 1,000.00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 华菱湘钢 | 1,260.00 | 380.00 | 2,000.00 |
湘钢集团 | - | 150.00 | - | |
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 华菱湘钢 | 659.00 | 320.00 | 350.00 |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 华菱湘钢 | 610.00 | 660.00 | 900.00 |
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 | 华菱湘钢 | 175.37 | 35.39 | 302.63 |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华菱湘钢 | 59.86 | 129.05 | - |
湖南东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华菱湘钢 | 52.00 | - | - |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华菱涟钢 | - | - | 200.00 |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华菱湘钢 | - | - | 136.40 |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 | 华菱湘钢 | - | - | 60.00 |
山西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华菱湘钢 | - | 100.79 | 191.22 |
湖南中冶长天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阳春新钢 | - | - | 150.07 |
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 | 华菱湘钢 | - | - | 45.00 |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华菱涟钢 | - | 181.69 | - |
合计 | 9,548.10 | 6,686.92 | 6,713.32 |
发行人债权转移交易涉及的客户主要是煤矿等领域企业,关联方均为钢铁生产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对煤炭等有较大的采购需求,且其报告期内的采购金额远大于发行人对该等客户的销售金额。报告期内,关联方向相关煤矿领域企业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企业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合计 | |||
华菱湘钢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煤炭 | 96,743.56 | 109,732.95 | 36,544.45 | 243,020.97 |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煤炭 | 16,063.67 | 17,504.45 | 11,458.70 | 45,026.82 | |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煤炭 | 11,940.12 | 14,660.38 | 5,594.78 | 32,195.28 | |
武汉武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煤炭 | 25,247.42 | 16,230.62 | - | 41,478.05 | |
平顶山天安煤业 | 煤炭 | - | - | 3,239.40 | 3,2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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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
小计 | 149,994.77 | 158,128.40 | 56,837.33 | 364,960.52 | ||
华菱涟钢 |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 | 煤炭 | 32,741.46 | 31,769.19 | 25,958.41 | 90,469.06 |
湘钢集团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 煤炭 | - | - | 7,072.66 | 7,072.66 |
合计 | 182,736.23 | 189,897.59 | 89,868.40 | 462,502.24 |
注1:以下企业受同一控制,同时参与债权转移交易:(1)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受同一控制;(2)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受同一控制;(3)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同一控制;(4)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受同一控制;注2:武汉武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购销关系,同时参与债权转移交易。
关联方向相关煤矿等领域企业的采购交易和发行人对相关企业的销售交易相互独立,均是基于各自的生产经营需要,各自的交易不因债权转移交易为前提,均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三、债权转移交易对回款速度的影响
整个交易过程中,关联方基于其自身对相关供应商的付款周期和资金预算支付华菱线缆债权转移相关款项,未因债权转移情况而缩短或延长对相关供应商的付款,且发行人相关客户也对该等债权转移安排及相关款项支付周期等不存在异议,不存在通过债权转移交易对发行人客户的回款周期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形。
2、发行人关联方湘钢集团、湘钢金属原分别租赁发行人厂内部分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后因生产经营需要,湘钢集团、湘钢金属对租赁的部分房屋进行拆除并改建。为明晰改建房产的权属关系,2018年9月,经协商一致,发行人按评估价分别向湘钢集团、湘钢金属购买该等改建房产。同时,湘钢集团、湘钢金属对拆除发行人的房屋建筑物进行补偿。
请说明发行人2018年的收购原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交易程序、收购价格和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交易的法规要求,房屋及构筑物是否存在产权瑕疵,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重大违法行为风险,收购款未一次性付款的原因,是否存在还款计划及安排,关联方租金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有长期租赁计划。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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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背景
湘钢集团、湘钢金属原分别租赁发行人厂内部分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后因生产经营需要,湘钢集团、湘钢金属对租赁的部分房屋进行拆除并改建。为明晰改建房产的权属关系,2018年9月,经协商一致,发行人按评估价分别向湘钢集团、湘钢金属购买该等改建房产。
二、交易履行的程序
2018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购买房屋资产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树春、喻维纲、汤伟、张志钢回避表决;
2018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向关联方湘钢集团、湘钢金属购买房屋事项,关联股东湘钢资产、华菱集团、湖南迪策回避表决。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三、评估及交易作价情况
1、发行人向湘钢金属收购资产的评估及备案情况
2018年8月30日,中瑞世联出具了《湖南湘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转让房屋及构筑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中瑞评报字[2018]第000657号”),对湘钢金属建于发行人土地上的房屋及构筑物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湘钢金属持有的房屋及构筑物账面净值为1,745.01万元,评估净值为2,224.49万元,评估净值增值额为479.48万元,评估增值率为27.48%。该评估报告已向华菱控股备案。
2、发行人向湘钢集团收购资产的评估及备案情况
2018年8月30日,中瑞世联出具了《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房屋及构筑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中瑞评报字[2018]第000659号”),对湘钢集团建于发行人土地上的房屋及构筑物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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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湘钢集团持有的房屋及构筑物账面净值为1,027.01万元,评估净值为1,941.71万元,评估净值增值额914.7万元,评估增值率为89.06%。该评估报告已向华菱控股备案。
3、交易作价情况
公司向湘钢金属、湘钢集团转让资产的价格即为两家企业拆除原房屋建筑物的相应补偿金额。发行人参考中瑞世联对发行人收购相关房屋时采用的评估方法,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其中湘钢金属补偿金额61.27万元(含税),湘钢集团补偿金额108.73万元(含税)。
综上,公司购买湘钢金属相关房屋最终交易价格为2,224.49万元-61.27万元=2,163.22万元(含税),购买湘钢集团相关房屋最终交易价格为1,941.71万元-108.73万元=1,832.98万元(含税)。
四、收购房屋合法性分析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收购房屋全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发行人已取得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房屋建设及管理合法合规,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五、款项支付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湘钢集团签署的《房屋及构筑物收购合同》等相关协议约定,发行人分四年向湘钢集团支付转让价款,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季度支付价款46.47万元,若湘钢集团及湘钢集团的关联方到期不再租赁该等房屋,交易款应当在第四年第四个季度支付完毕;若湘钢集团及湘钢集团的关联方到期继续租赁该等房屋,发行人继续按相关约定分期支付收购价款。
根据发行人与湘钢金属签署的《房屋及构筑物收购合同》等相关协议约定,发行人购买湘钢金属改建房屋后,湘钢金属将继续承租相关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年租赁价格为223.53万元(季度租金为55.89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双方同意发行人应向湘钢金属支付的部分房屋购入款与湘钢金属租赁该等房屋应付租金相抵扣。租赁期间内发行人分20期按季度向湘钢金属支付房屋购入款,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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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55.89万元;发行人每期应付房屋购入款与湘钢金属每季度应付租金相抵扣。若租赁期满,湘钢金属不再租赁发行人房屋,租赁期结束后一年内,发行人向湘钢金属支付剩余房屋购入款。若湘钢金属到期继续租赁发行人该等房屋,发行人继续按相关约定支付房屋购入款。
基于以上付款约定,发行人购买该等房屋款项形成了金额较大的长期应付款。
六、租金价格的公允性
发行人对相关关联方出租的房屋明细如下:
承租人 | 租赁地址 | 租赁面积 | 租赁价格 |
华菱湘钢 | 发行人建设南路1号厂区内房产 | 5,341.74m2 | 9.5元/m2/月 |
湘钢金属 | 发行人建设南路1号厂区内房产 | 19,609.82m2 | 9.5元/m2/月 |
湘钢瑞兴 | 发行人建设南路1号厂区内房产 | 8,291.56m2 | 9.5元/m2/月 |
发行人对华菱湘钢、湘钢金属和湘钢瑞兴的出租价格均为9.5元/m
/月,折合0.32元/m
/天,经查询五八同城厂房出租的价格信息,发行人所在的岳塘区厂房租赁价格平均为0.33元/m
/天,出租价格与市场租赁价格基本一致,发行人对上述关联方的租赁价定价公允。
3、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金额分别为2,290.61万元、6,124.15万元和7,202.6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9%、5.05%和4.79%,交易规模有所上升,请说明上述交易逐年增长的原因,并分析关联方交易的必要性,通过对比第三方销售价格、信用期分析说明向关联方销售定价是否公允。回复:
一、关联交易规模增长的背景和原因
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电线电缆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大的配套行业之一,相关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轨道交通、建筑工程、新能源、通信、舰船、智能装备、冶金、石化、港口机械及海洋工程、工矿等各个领域。公司最终控股股东华菱控股作为湖南省最大的国有企业集团之一,下属企业超过90家,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电线电缆具有一定的采购需求,从华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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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缆进行相关产品的采购有利于降低沟通成本、保障供货周期,符合各方商业利益诉求,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的企业较多,大部分企业交易金额较低,部分企业因为生产线改扩建等原因对电线电缆需求量较大,关联销售金额相对较大。
二、关联交易必要性和公允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中交易金额较大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对华菱湘钢、华菱涟钢的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对华菱湘钢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092.11万元、2,735.97万元和4,347.25万元,其中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964.85万元、2,653.31万元和4,322.00万元,销售金额增长幅度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对华菱涟钢的销售金额分别为563.96万元、1,212.38万元和1,721.74万元,销售金额增长幅度较大。华菱湘钢和华菱涟钢均为钢铁生产企业,2018年以来两家企业所处的钢铁行业快速增长,随着华菱湘钢、华菱涟钢经营规模的增长,两家企业对原有生产线技术改造和厂房改扩建的需求也进一步扩大,因而对电缆产品的采购量大幅增加。两家企业与公司地理位置相近,业务沟通、货物运输等较为便利,公司向华菱湘钢、华菱涟钢销售电缆产品基于合理的业务背景,符合各方正常的商业利益诉求。公司通过竞标方式取得华菱湘钢、华菱涟钢的采购订单,竞标价格以公司的投标报价模式确定,定价公允。报告期内,公司对华菱湘钢主要销售产品的销售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差异率较小,销售定价公允,具体比较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公里
型号规格 | 时期 | 对华菱湘钢销售单价 | 非关联方客户名称 | 非关联方单价 | 差异率 |
YJV0.6/1KV3*185+1*95 | 2017年4月 | 30.45 |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 30.01 | 1.47% |
YJV0.6/1KV3*70+1*35 | 2017年5月 | 10.61 | 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10.70 | -0.82% |
YJV0.6/1KV3*50+1*25 | 2017年6月 | 7.52 | 格尔木泰特成套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 7.38 | 1.96% |
VV0.6/1KV3*150+1*70 | 2018年5月 | 26.01 | 娄底市慧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26.55 |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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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300/500V3*6+1*4 | 2018年12月 | 1.18 | 株洲市湘南线缆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1.20 | -1.08% |
ZC-YJV228.7/108.7/15KV3*120 | 2018年12月 | 21.72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八研究所 | 21.37 | 1.62% |
YJV8.7/108.7/15KV3*150 | 2019年5月 | 25.29 | 桂林市广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25.03 | 1.06% |
YJV0.6/1KV3*120+1*70 | 2019年12月 | 19.39 |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9.26 | 0.69% |
注:表格中对比的产品型号为发行人同时向关联方与非关联方同时期均有销售的销售金额较大的产品,下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华菱涟钢主要销售产品的销售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差异率较小,销售定价公允,具体比较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公里
型号规格 | 时期 | 对华菱涟钢销售单价 | 非关联方客户名称 | 非关联方单价 | 差异率 |
YJV0.6/1KV3*120+1*70 | 2017年4月 | 20.43 | 湖南振辉管业有限公司 | 20.34 | 0.45% |
YC450/750V3*35 | 2017年8月 | 5.98 | 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 | 5.87 | 1.80% |
60227IEC01(BV)450/750V红色(1类)2.5 | 2018年4月 | 0.13 | 重庆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0.13 | 0.00% |
ZC-YJV0.6/1KV3*95+1*50 | 2018年6月 | 16.67 | 四川爱德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6.50 | 1.05% |
ZC-YJV0.6/1KV3*50+1*25 | 2018年10月 | 7.88 | 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7.81 | 0.88% |
ZC-YJV0.6/1KV3*150+2*70 | 2019年10月 | 26.47 | 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 26.77 | -1.12% |
ZC-YJV228.7/108.7/15KV3*95 | 2019年11月 | 16.71 | 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 16.53 | 1.11% |
2、对华菱湘钢国贸的销售
2018年公司对华菱湘钢国贸销售金额为1,225.58万元,2017年及2019年未对其销售产品。华菱湘钢国贸主要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向华菱湘钢国贸销售电缆产品,原因系公司当年接洽的客户中色国贸南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南非”)在建项目位于境外,其采购的电缆产品需出口至境外项目所在地,公司无相关产品的进出口资质,而华菱湘钢国贸具有从事相关产品出口业务的资质。因此,公司当年通过华菱湘钢国贸销售相关产品,具有合理的业务背景,符合双方正常的商业利益诉求。
公司对华菱湘钢国贸的销售定价系在销售给中色南非产品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代理费用,代理费用参考市场行情,经双方协商确定,金额较小,占整体交易金额的比例约为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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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阳春新钢的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阳春新钢销售金额分别为189.08万元、387.45万元和
600.16万元,销售金额逐年上升。阳春新钢为钢铁生产企业,2018年以来钢铁行业景气度上升,其经营业绩增长较快,其对原有生产线技术改造和厂房改扩建的需求也进一步扩大,因而对电缆产品的采购量大幅增加。发行人向阳春新钢销售电缆产品基于合理的业务背景,符合各方正常的商业利益诉求。公司通过竞标方式取得阳春新钢的采购订单,竞标价格以公司的投标报价模式确定,定价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对阳春新钢主要销售产品的销售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差异率较小,销售定价公允,具体比较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公里
型号规格 | 时期 | 对阳春新钢销售 单价 | 非关联方客户 名称 | 非关联方销售单价 | 差异率 |
YJV0.6/1KV3*185+1*95 | 2019年7月 | 28.29 | 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 29.10 | -2.79% |
YJV0.6/1KV3*50+1*25 | 2019年9月 | 7.69 |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 7.62 | 0.91% |
VV0.6/1KV3*16+1*10 | 2018年4月 | 2.84 |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2.88 | -1.49% |
ZC-KVVR450/750V4*2.5 | 2018年11月 | 0.63 |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0.63 | 0.41% |
ZRA-YJV0.6/1KV3*185+1*95 | 2017年5月 | 27.32 |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8.25 | -3.29% |
YJV0.6/1KV3*70+1*35 | 2017年11月 | 11.11 |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 10.80 | 2.94% |
4、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发行人通过关联方周转银行贷款金额分别为34,860.00万元、29,650.00万元和11,500.00万元,关注规范情况及相关内控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期后是否还有上述情况发生,是否取得了主管机关的专项合规证明。
回复:
一、发行人通过关联方周转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受托支付周转银行贷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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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钢冶金炉料 | 3,000.00 | 19,650.00 | 23,660.00 |
湘辉金属 | 8,500.00 | 10,000.00 | 11,200.00 |
合计 | 11,500.00 | 29,650.00 | 34,860.00 |
发行人当年原材料采购金额 | 121,156.52 | 95,547.42 | 76,647.24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增长较快,原材料采购也随之增加。发行人的银行借款主要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因银行贷款发放通常是一次性发放完毕,而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进行,因而发行人对供应商货款的支付时间分布较均衡,为解决发行人采购资金支付时间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时间不匹配的问题,满足发行人日常经营的采购需求、保证原材料采购款的及时支付、提高生产经营效率,银行将借款资金划入发行人资金账户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划入关联方银行账户后进行周转。关联方将收到的相应款项及时划至发行人账户,由发行人使用并由发行人向银行偿还贷款及利息,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发行人上述贷款未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发行人已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上述贷款并支付利息,不存在逾期或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形。
二、规范及内控制度情况
2019年9月,发行人已提前偿还全部受托支付周转银行贷款,后续再无新增受托支付周转银行贷款的情况。同时,发行人制定了《筹资管理制度》,细化了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规范要求。
三、合规证明情况
发行人已取得上述贷款业务的相关银行出具的证明,证明发行人与银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均已按约履行完毕,未发生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情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复函,报告期内,未发现涉及公司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也未发生涉及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湘潭银保监分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该分局对辖区内银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未发生管辖银行机构因涉及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违规被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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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华菱财务公司资金归集情况,请说明详细情况及整改情况,是否构成资金占用,相关整改措施是否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回复:
一、资金归集具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功能,对内部各单位实行统一结算。
为加强华菱集团成员单位的资金集中管理,防控资金风险,提高集团公司内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使资金全口径归集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华菱集团制定了《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管理及资金联网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华菱线缆等华菱集团成员单位授权开户银行将自有基本存款账户、一般结算账户通过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或银企直联系统与华菱财务公司的“资金池”总账户相关联,成员单位将资金集中存放在联网账户上,由华菱财务公司归集入资金池,华菱财务公司按季度向成员单位支付利息,保证归集资金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的存款收益。
华菱财务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银监局批准(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57H243010001),同年11月10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430000400003434)。
资金归集过程:根据存款协议约定及《资金归集管理办法》,以华菱财务公司为资金归集平台,通过华菱财务公司在各银行省一级分行开立“资金池”总账户,对成员单位联网账户的资金余额进行归集。发行人将货币资金集中存放在联网账户中,由华菱财务公司归集入“资金池”。
资金使用:发行人可随时查询公司在“资金池”总账户中的账户余额,华菱财务公司无条件满足公司归集资金的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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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华菱财务公司存在归集发行人资金的情况,发行人在华菱财务公司存款低于10万元人民币以内,华菱财务公司按照0.35%的利率给付利息;存款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1.15%的利率单独计息;华菱财务公司按季度计付利息。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归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2019年度 | 1.55 | 4.35 | 5.90 | - |
2018年度 | 53.59 | 45,209.62 | 45,261.65 | 1.55 |
2017年度 | 132.73 | 1.78 | 80.95 | 53.59 |
报告期内,发行人自华菱财务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利息收入 | 0.01 | 6.20 | 0.87 |
二、资金归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存款协议约定及《资金归集管理办法》,以华菱财务公司为资金归集平台,通过华菱财务公司在各银行省一级分行开立“资金池”总账户,对成员单位联网账户的资金余额进行归集。公司将货币资金集中存放在联网账户中,由华菱财务公司归集入“资金池”。发行人可随时查询公司在“资金池”总账户中的账户余额,华菱财务公司无条件满足公司归集资金的正常支付,发行人对被归集的资金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发行人在“资金池”总账户中的资金与控股股东资金权属明确,不存在与其他成员单位和控股股东资金混同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资金归集整改情况
为消除资金归集事项可能对公司独立性方面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已与华菱财务公司解除了资金归集业务。此后,发行人无资金归集的情况发生。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资金归集事项已整改完毕,发行人最终控股股东华菱控股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未来将不会对发行人的资金进行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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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研发费用
2017、2018年和2019年,公司研究费用分别为2,880.81万元、3,778.34万元和4,658.3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3.13%、3.12%和3.10%。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接近3%,至2019年末,技术人员占总人数比10.39%。
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结合发行人研发人员的学历、人均薪酬,同行业对比情况分析说明发行科研人员的认定是否准确,上述研发费用所列示的项目是否均为新产品研发,是否存在研发成功后研发费用对应的产品对外销售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批量生产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期末大额暂估研发费用情况;发行人如何准确地划分和核算各项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应计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其他成本费用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发行人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表加计扣除数是否对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是否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回复: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说明
2017、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2,880.81万元、3,778.34万元和4,658.3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3.13%、3.12%和3.10%。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根据该规定,在计算相应比例时,除计算从事研发的员工人数外,还需要包括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2019年末,发行人共有员工568人,研发技术人员59名,占比超过10%,因此,发行人符合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
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共有研发人员59人,其中本科及以上人员占一半以上,人均薪酬高于发行人生产员工平均薪酬水平。
发行人自2005年9月获批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以来,一直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标准要求,至今已有连续近15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2020年9月到期,公司正在进行重新认定工作,公司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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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及利润成长性、创新活动等方面均满足认定要求且分数较高,无法继续获批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相对较低。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就未来税收优惠的不确定性进行了风险提示。
二、研发费用核算归集方法的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进行的研发项目包括新产品研发及升级改造项目。研发成功后,若存在研发废料或余料公司将会将此部分材料冲减研发费用,并转入原材料——待处理物资,若未来该等材料可对外销售,则正常结转成本。经查阅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账,并与研发人员、财务人员进行访谈,不存在将批量生产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不存在期末大额暂估研发费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归集的方法如下:
1、人员工资薪金
公司将专门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奖励、津贴支出按月分别计入各研发项目;其他辅助研发人员工资、奖励、津贴支出每月按研发工时和非研发工时工资按比例分摊,分别计入研发支出和非研发支出科目中。
公司将专门从事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按月分别计入各研发项目,其他辅助人员的五险一金未计入研发支出。
2、直接投入
公司从事研发活动领用的原材料、半成品等,按项目办理领料单据,由领料人与新产品中心签字确认,将原材料领用按研发项目分别计入研发投入;研发废料、余料办理回收入库单,按项目冲减研发领料支出。
3、设备折旧
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折旧按项目进行分摊,非研发专用设备逐月按研发使用时间各设备折旧分配至研发项目支出和制造费用。
4、其他相关费用
为研发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含办公费、差旅费、检测费、评审费等支出,均按项目分配计入研发支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将项目中其他支出超出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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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予以核减申报。
5、项目收到拨款
公司在确认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时,按对应项目收到的政府拨款金额予以核减申报。
三、发行人加计扣除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未执行加计扣除,不存在相关税务风险。
四、对研发费用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项目组对研发费用执行了相关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发行人研发项目从立项——投产的流程;核查各个研发项目的项目内容、计划投资金额、费用归集情况、关键节点的判断、阶段性成果和运用情况;获取发行人分项目归集的研发费用明细表,检查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开发计划、费用支出、研发成果等相关文件;分析费用结构、比较各期波动情况判断其是否合理;抽查主要及异常项目发生内容等。
经核查,发行人的研发费用核算准确、完整,不存在将批量生产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不存在期末大额暂估研发费用的情况;不存在应计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其他成本费用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七)关于应收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5,109.73万元、25,980.16万元和36,754.39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长较快。
1、请说明应收账款增长与收入增长是否匹配,主要客户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动,若是,请说明变动原因,是否存在通过调整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量化分析信用政策放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程度。
回复:
一、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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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应收账款余额 | 38,697.96 | 27,321.78 | 26,498.44 |
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 | 41.64% | 3.11%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36,754.39 | 25,980.16 | 25,109.73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增长率 | 41.47% | 3.47% | -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23.95% | 31.82% | -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营业收入 | 25.75% | 22.53% | 28.80%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6,498.44万元、27,321.78万元和38,697.9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8.80%、22.53%和25.75%,占比相对比较稳定,且整体呈现下降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主要系公司销售规模逐年扩大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变化趋势与收入相匹配。
此外,2019年度公司轨道交通及高速机车用电缆销售金额及占比增加,也是导致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相比2018年末大幅增加的原因。报告期内,公司在轨道交通及高速机车用电缆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合 计 |
2017年收入 | 3,724.18 | 2,891.18 | 2,469.25 | 2,769.83 | 11,854.44 |
占当年占比 | 31.42% | 24.49% | 20.83% | 23.37% | 100.00% |
2018年收入 | 2,855.29 | 3,949.72 | 4,211.78 | 4,410.91 | 15,427.71 |
占当年占比 | 18.51% | 25.60% | 27.30% | 28.59% | 100.00% |
2019年收入 | 3,592.31 | 8,288.58 | 11,830.88 | 10,909.93 | 34,621.69 |
占当年占比 | 10.38% | 23.94% | 34.17% | 31.51%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轨道交通及高速机车用电缆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1,854.44万元、15,427.71万元、34,621.69万元,2018年、2019年同比增长幅度为30.14%、
124.41%,2019年轨道交通及高速机车用电缆销售收入增长幅度大幅领先于公司整体销售收入增长幅度。轨道交通及高速机车用电缆主要用于地铁、轻轨等项目建设,一般而言,该类合同会约定一定比例的款项在项目竣工验收或通车运行后才能支付,周期往往长达一年以上,回款周期也会相应较长。
二、应收账款信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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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合作时间、上一年度的交易金额、回款情况等因素,将客户信用等级设定为战略客户、重点客户和一般客户,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在签订合同时,公司会综合考虑客户信用等级、合同金额和项目情况,确定具体的结算条款,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合同条款,对其中的信用政策进行比较,其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基本能够保持一致性,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主要客户的合同中对付款条款的约定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17年主要合同的付款条款 | 2018年主要合同的付款条款 | 2019年主要合同的付款条款 |
1 | 北京航天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货到验收3个月付款 | 货到验收3个月付款 | 货到验收3个月付款 |
2 | 湖南通泰贸易有限公司 | 货到3个月付100% | 货到3个月付100% | 现款现货 |
3 | 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 预付30%,交货进度达到50%、70%、90%并提供单据后60日内分别支付10%、20%、30%,竣工验收后60日支付5%,5%余款在质保期结束后60日内支付 | 预付25%,货到验收后60日内支付60%,竣工经审计后60日内付12%,3%余款在质保期结束后60日内支付 |
4 |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货到验收后30个工作日/60个工作日内支付;电汇或汇票 | 货到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电汇或汇票 | 货到验收后30个工作日/60个工作日内支付;电汇或汇票 |
5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 货到验收后3个月内支付 | 货到验收后3个月内支付 | 货到验收后3个月内支付/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
6 | 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次月按挂账余额的30%滚动付款;银票 | 次月按挂账余额的30%滚动付款;银票 | 次月按挂账余额的30%滚动付款;银票 |
7 |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货到验收后2个月内支付95%,5%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 | 货到验收后2个月内支付95%,5%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 | 货到验收后2个月内支付95%,5%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 |
8 | 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 货到验收后2个月内支付95%,5%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 | 货到验收后2个月内支付95%,5%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 | 货到验收后2个月内支付90%-95%,5%-10%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 |
9 | 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预付10%,货到30日内付40%,验收后30日/90日内付40%,10%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电汇或汇票 | 预付30%,货到30日内付30%,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并网发电后90日内付30%,10%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电汇或 | 预付30%,货到30日内付30%,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并网发电后90日内付30%,10%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电汇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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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客户名称 | 2017年主要合同的付款条款 | 2018年主要合同的付款条款 | 2019年主要合同的付款条款 |
汇票 | 汇票 | |||
10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 货到验收合格并提供单据后1个月内付80%,项目移交后40日内付15%,5%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电汇或银票 | 货到验收合格并提供单据后1个月内付80%,项目移交后40日内付15%,5%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电汇或银票 | 货到验收合格并提供单据后1个月内付95%,5%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电汇或银票 |
11 |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 货到验收后付90%,10%余款待验收合格满1年后支付 | 货到验收后付90%,10%余款待验收合格满1年后支付 |
12 |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 - | - | 货到且买方收到业主方款项后付65%,到货后90日内或货物安装验收后付25%,工程开通运营后付5%,5%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 |
13 | 中铁建昆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货到验收并提供单据后付80%,项目开通并预验收后付15%,5%余款待质保期满30日内支付;电汇或银票 | 货到验收并提供单据后付80%,项目开通并预验收后付15%,5%余款待质保期满30日内支付;电汇或银票 |
14 | 中冶南方(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 | 货到验收合格1个月内付30%,2017年12月31日前付60%,10%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 | 货到验收合格后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50%,工程竣工结算后付10%,10%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汇票 | 货到验收合格后付70%,每年末支付至当年度实际供货金额的90%,10%余款待质保期满28日内支付;汇票 |
15 |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预付30%,货到验收付60%,10%余款待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 | 1)预付15%,货到验收后60日内付80%,5%余款待质保期满30日内支付;电汇或汇票 2)预付20%,出集港进度款20%,集港后60日内付30%,集港后90日内付20%,10%余款待质保期满支付;电汇或汇票 | 预付30%,全部设备到场并验收合格后付40%,货到验收合格3个月内付2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1年内付10%;电汇或汇票 |
2、发行人应收云南蒲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937.41万元应收款项,账龄为1-2年,2019年未再新发生业务,请说明双方是否存在争议及纠纷,结合对方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对方是否具备还款能力,上述款项是否存在回收风险;中国中铁存在账龄为1-4年的应收款项643.09万元,请说明账龄较长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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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算的原因,是否存在争议及纠纷。
回复:
一、云南蒲宁的应收账款问题
1、交易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与云南蒲宁签订了《元谋班果山光伏电站项目电缆购销合同》、《元谋芝麻村光伏电站项目电缆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547.98万元、1,360.54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17日前交付了全部电缆并确认收入,共计确认应收账款2,908.52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云南蒲宁已支付货款6.11万元,公司对云南蒲宁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02.41万元,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58.05万元。
2019年内,云南蒲宁合计支付款项965.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云南蒲宁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937.41万元,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193.74万元。
截至2020年5月31日,上述1,937.41万元应收账款尚未收回。
交易对方云南蒲宁已在询证函中对前述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双方不存在争议及纠纷。
2、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分析
云南蒲宁系前述两个合同项目(元谋班果山光伏电站项目、元谋芝麻村光伏电站项目)的分包方,项目业主方均为云南中云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云电),总承包方是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冶)。
为控制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在签订销售合同后,公司取得了项目总包方上海宝冶于2018年10月31日发给云南蒲宁的《关于电缆采购工作联系函的回复函》,函中提到:“如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贵司未能按合同要求支付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所供电缆的货款,可以在我司收到业主方支付的、应付贵司的款项中按合同约定同比例代向其支付电缆货款”。
元谋芝麻村光伏电站项目于2019年1月完成股转工作,中云电、云南蒲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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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惠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元谋惠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分别持股70%、20%、10%。元谋班果山光伏电站项目于2020年3月完成股转工作,中云电、云南蒲宁共同出资成立了元谋弘盈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分别持股70%、30%。目前,两个项目均已进入正常运行阶段,待最终验收完成后即可走款项结算流程。
2019年9月26日,公司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并于同年10月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云南蒲宁持有的元谋惠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20%股权。2020年3月,云南蒲宁出具《委托函》,委托上海宝冶在收到业主方款项后代为支付对华菱线缆的欠款。考虑到应收账款逾期主要是受项目验收进度的影响,云南蒲宁不存在恶意不支付款项的情况,其与项目业主方及总承包方不存在纠纷,且项目业主方及总承包方均为大型国企,因此该等款项不存在重大无法收回的风险。
3、坏账准备计提
报告期内,公司对云南蒲宁的应收账款采用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2019年末,该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为193.74万元。
如采用单项计提法,以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折现率,按照2020年12月31日全部回款测算,该项应收账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值为1,855.09万元,预计单项计提坏账82.32万元,低于按照账龄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采用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
单位:万元
约定还款日期 | 预计还款金额 | 折现率(月复利) | 折现金额 |
2020年12月31日 | 1,937.41 | 0.957508 | 1,855.09 |
小计 | 1,855.09 |
二、中国中铁的应收账款问题
2019年末,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0-6个月 | 7-12个月 | 1-2年 | 2-3年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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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 | 5,875.75 | 169.44 | 266.50 | 261.42 | 115.17 |
占比 | 87.85% | 2.53% | 3.98% | 3.91% | 1.72% |
坏账准备 | 117.51 | 8.47 | 26.65 | 78.43 | 92.13 |
其中,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 余额 | 1-2年 | 2-3年 | 3-4年 | 形成原因 |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工程分公司渝黔项目部 | 125.86 | - | 125.86 | - | 质保金 |
中铁电气化局西安地铁3号线风水电项目部 | 106.00 | - | - | 106.00 | 质保金 |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铁公司 | 101.91 | - | 101.91 | - | 质保金 |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95.80 | 95.80 | - | - | 质保金及运行款 |
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 | 59.68 | 59.68 | - | - | 质保金 |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42.82 | - | 33.65 | 9.17 | 质保金及运行款 |
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36.48 | 36.48 | - | - | 质保金 |
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24.53 | 24.53 | - | - | 质保金及运行款 |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工程分公司 | 20.85 | 20.85 | - | 质保金及运行款 | |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 | 11.78 | 11.78 | - | - | 质保金 |
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 7.75 | 7.75 | - | 质保金 | |
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 7.25 | 7.25 | - | - | 质保金 |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涪秀二线项目经理部 | 2.38 | 2.38 | - | - | 质保金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向发行人购买电线电缆主要用于地铁、轨道交通建设等,项目整体建设及运行周期相对较长。以上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主要为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或运行款,需待质保期满或项目经业主最终验收满足支付条件后支付。交易各方对相关款项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交通6号线三期工程)2019年收入金额为33,799,404.41元,应收账款为21,193,327.26元,应收账款占比较高,请说明上述款项是否超过信用期,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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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回收风险。回复:
公司于2019年7月9日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成都轨道交通6号线三期工程(原11号线一期工程)供电系统集成及施工项目直流电缆/交流电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每批货物到达现场后90天内支付至货款的90%,工程竣工移交后支付至95%,余下5%为质保金。公司2019年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的时间、金额、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确认收入金额 | 确认应收账款金额 | 截至2019.12.31回款金额 | 截至2020.5.31回款金额 |
2019.8.27 | 1,171.69 | 1,324.01 | 1,191.61 | 1,191.61 |
2019.10.20 | 1,093.98 | 1,236.19 | 508.39 | 1,112.57 |
2019.11.8 | 690.01 | 779.71 | - | 20.82 |
2019.11.22 | 269.91 | 305.00 | - | - |
2019.12.20 | 154.35 | 174.42 | - | - |
合计 | 3,379.94 | 3,819.33 | 1,700.00 | 2,325.00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交通6号线三期工程回款1,700.00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119.33万元,均在信用期内。
截至2020年5月31日,回款2,325.00万元,账面余额1,494.33万元,受疫情影响,回款进度有所推迟,其中超信用期余额1,112.40万元,预计随着疫情影响逐渐减小,下游客户复工复产进程加快,回款进度将陆续恢复,不存在重大回收风险。
4、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既是公司的客户又是公司供应商,请分别说明发行人向其采购、销售的主要产品,是否存在物流信息,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关联,定价是否为独立定价,与第三方交易价格是否存在差异,除该公司外,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同为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况,请说明报告期内涉及金额。
回复:
一、发行人向江西铜业的采购与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铜业”)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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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采购商品 | 采购金额 | 销售商品 | 销售金额 |
2017年 | - | - | 电缆 | 1,362.37 |
2018年 | - | - | 电缆 | 1,384.44 |
2019年 | 电工铜杆 | 7,383.53 | 电缆 | 2,558.28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江西铜业发生的采购、销售交易商品内容不同,经抽查相关交易凭证,相关采购、销售均存在物流信息,交易内容真实。
二、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关联性、定价是否为独立定价,与第三方交易价格是否存在差异
经查阅发行人与江西铜业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发行人向江西铜业的采购数量与采购价格约定如下:
数量 | 价格 | |
采购 | 计划4800吨/年 |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日间交易时间内盘面点价+820元/吨加工费 |
销售 | 按照招标清单【NO.JXCCZB2019031(Y)-1、2、3】确定 | 以根据投标人中标价、基准铜价为基准,根据长江现货铜价进行调整 |
经核查,发行人向江西铜业的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参照不同交易市场的铜价确定,定价方式独立、无直接联动关系,定价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价及长江现货铜价确定,是发行人较多客户及供应商的普遍采用的定价基准,与其他第三方不存在差异。
三、其他同为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况
1、对华菱控股的采购及销售情况
华菱控股为发行人的最终控股股东,发行人对华菱控股及其下属企业同时存在销售与采购,销售与采购金额差距较大,以销售为主,具体情况(此处仅列示经常性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类型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购买商品 | 25.43 | 40.32 | 41.46 |
接受劳务 | 21.26 | 21.26 | 13.08 |
3-2-1-67
小计 | 46.69 | 61.58 | 54.54 |
销售商品 | 6,986.06 | 5,812.34 | 1,906.30 |
提供劳务 | 91.33 | 154.77 | 193.36 |
小计 | 7,077.38 | 5,967.11 | 2,099.66 |
上述关联交易均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采购与销售的商品差异较大,相关分析详见前述“(五)关于关联方交易”部分的问题及解答。
2、与其他单位同时存在采购及销售的情况
除江西铜业、华菱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同时存在采购、销售业务的主要单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 | ||||
对方名称 | 采购金额 | 采购内容 | 销售金额 | 销售内容 |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0,989.30 | 采购原材料 | 12.76 | 销售商品 |
郑州湘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25.42 | 采购原材料、电缆附件 | 289.66 | 销售商品 |
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 12.41 | 采购原材料 | 0.37 | 销售商品 |
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 | 5.24 | 采购原材料、电缆附件 | 0.07 | 销售商品 |
湖南邦泰物资有限公司 | 1.13 | 采购原材料 | 0.38 | 销售商品 |
西安致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0.93 | 采购电缆附件 | 4.39 | 销售商品 |
湖南中发电气有限公司 | 0.61 | 采购电缆附件 | 0.93 | 销售商品 |
合计 | 11,035.04 | 308.56 | ||
2018年度 | ||||
对方名称 | 采购金额 | 采购内容 | 销售金额 | 销售内容 |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2,385.20 | 采购原材料 | 104.03 | 销售商品 |
郑州湘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122.44 | 采购电缆附件 | 206.86 | 销售商品 |
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 13.79 | 采购原材料 | 0.15 | 销售商品 |
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4.07 | 采购电缆附件 | 0.41 | 销售商品 |
西安致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1.49 | 采购电缆附件 | 21.18 | 销售商品 |
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 | 0.80 | 采购电缆附件、原材料 | 0.19 | 销售商品 |
合计 | 12,527.79 | 332.82 | ||
2017年度 | ||||
对方名称 | 采购金额 | 采购内容 | 销售金额 | 销售内容 |
3-2-1-68
湘潭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35.09 | 采购电缆 | 1.19 | 销售商品 |
西安致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14.31 | 采购电缆附件 | 17.62 | 销售商品 |
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 12.64 | 采购原材料 | 2.29 | 销售商品 |
郑州湘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10.71 | 采购电缆附件 | 625.14 | 销售商品 |
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 | 10.15 | 采购电缆 | 1.09 | 销售商品 |
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 | 6.82 | 采购电缆附件 | 0.20 | 销售商品 |
宁夏弘思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1.89 | 采购电缆附件 | 42.25 | 销售商品 |
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 | 1.11 | 采购电缆 | 1.36 | 销售商品 |
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 | 0.90 | 采购电缆 | 0.20 | 销售商品 |
合计 | 93.62 | 691.34 |
根据上表,除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湘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外,发行人向同一交易对方进行采购、销售的金额均较小,均系正常的市场化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向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与销售金额差异较大,发行人向其采购电工铜杆,并向其销售少量电缆,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向郑州湘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主要采购少量电缆附件,并向其销售电缆产品,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
(八)关于存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17,695.51万元、20,192.00万元及29,150.86万元。
1、请说明存货库存较高的原因,是否有相应的订单对应,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是否一致,说明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存放地点、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结合存货库龄、保管及在手订单情况及期后销售实现情况说明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一、存货账面价值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存货账面余额 | 29,279.01 | 20,312.12 | 17,772.36 |
3-2-1-69
存货账面价值 | 29,150.86 | 20,192.00 | 17,695.51 |
增长率 | 44.37% | 14.11% | - |
占总资产比重 | 19.66% | 17.67% | 17.65% |
其中: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 15,524.74 | 10,124.95 | 8,242.98 |
增长率 | 53.33% | 22.83% | - |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发展较快,公司会根据在手订单和市场预测,保持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备货以确保供货连续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占总资产比例相对平稳,2019年度占比略有增加。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占总资产比重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 存货账面价值/总资产 |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尚纬股份 | 7.70% | 8.41% | 6.18% |
金杯电工 | 20.72% | 21.17% | 14.03% |
远程股份 | 18.50% | 13.90% | 14.57% |
金龙羽 | 23.05% | 28.12% | 21.85% |
汉缆股份 | 20.41% | 14.62% | 18.50% |
通光线缆 | 8.73% | 9.40% | 9.77% |
平均值 | 16.52% | 15.94% | 14.15% |
发行人 | 19.66% | 17.67% | 17.65% |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占总资产比重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尚纬股份、通光线缆下游客户集中在军工、核电等特种领域,产品定制性较强,因此存货储备较少。除尚纬股份和通光线缆外,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占总资产比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接近,符合行业特点,发行人存货规模不存在异常。
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存货的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账面余额 | 比例 | 账面余额 | 比例 | 账面余额 | 比例 | |
原材料 | 5,919.87 | 20.22% | 5,700.66 | 28.07% | 5,342.18 | 30.06% |
库存商品 | 15,594.52 | 53.26% | 10,180.24 | 50.12% | 8,242.98 | 46.38% |
在产品 | 7,274.35 | 24.84% | 4,000.87 | 19.70% | 3,697.27 | 20.80% |
3-2-1-70
周转材料 | 490.27 | 1.67% | 430.34 | 2.12% | 489.93 | 2.76% |
合计 | 29,279.01 | 100.00% | 20,312.12 | 100.00% | 17,772.36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构成基本保持稳定,2019年末,存货增长较快。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在手订单金额为34,948万元,存货订单支持率(在手订单金额*(1-2019年综合毛利率)/2019年末存货余额)为96.06%。除订单生产外,公司的存货储备主要是经销渠道通用产品和电气装备用电缆等常规产品,该类产品标准明确、通用性强、需求频次高,适用于批量生产备货。
二、存货库龄及质量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
1年以内 | 28,116.38 | 96.03% | 19,777.35 | 97.37% | 17,210.51 | 96.84% |
1-2年 | 819.15 | 2.80% | 260.34 | 1.28% | 309.76 | 1.74% |
2-3年 | 188.38 | 0.64% | 167.69 | 0.83% | 82.09 | 0.46% |
3年以上 | 155.10 | 0.53% | 106.73 | 0.53% | 170.00 | 0.96% |
合计 | 29,279.01 | 100.00% | 20,312.12 | 100.00% | 17,772.36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在1年以内的存货占比分别为96.84%、97.37%和96.03%,库龄超过1年的存货占比较低。公司库龄较长的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及库存商品,消化长库龄的库存商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单根线缆裁短或再加工后配售给客户;二是剥去成品电缆的绝缘层和护套,还原成废铜后进行再生产。
三、存货盘点及项目组监盘
公司对存货定期进行盘点:每月末及年度末,生产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对全部存货进行盘点,财务人员进行抽盘。盘点完成后,盘点人、监盘人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并由财务部出具盘点报告,在当期进行账务处理。
项目组于2019年12月25日至27日,对公司生产经营地存货及驻外仓库进行了监盘,监盘比例为存货总量的63.61%。监盘采用全盘、抽盘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驻外仓库盘点采用了全盘的方式,报告期各期末驻外仓库存货余额占
3-2-1-71
全部存货余额的比例为7.00%、4.40%、8.71%,项目组2019年末盘点驻外仓库存货余额占全部外驻外仓库存货余额的81.46%。监盘人员将存货盘点表与存货实物进行双向核对,以测试存货的存在及完整性;观察生产车间及仓库的全貌,检查公司的存货,包括是否有编码或标签、存放的状态、生产日期等,关注是否存在毁损或长期积压的存货。监盘过程中,对盘点地点及存货进行拍照记录;盘点结束后,获取有盘点人、监盘人等签字确认的盘点表,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四、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公司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
原材料 | 5,919.87 | 58.37 | 5,700.66 | 64.83 | 5,342.18 | 76.85 |
库存商品 | 15,594.52 | 69.79 | 10,180.24 | 55.29 | 8,242.98 | - |
在产品 | 7,274.35 | - | 4,000.87 | - | 3,697.27 | - |
周转材料 | 490.27 | - | 430.34 | - | 489.93 | - |
合计 | 29,279.01 | 128.16 | 20,312.12 | 120.12 | 17,772.36 | 76.85 |
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在手订单金额为34,948万元,存货订单支持率(在手订单金额*(1-2019年综合毛利率)/2019年末存货余额)为96.06%。除订单生产外,公司也会针对经销渠道通用产品和电气装备用电缆等常规产品进行存货储备。尽管一定程度受到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发行人2020年1-5月实现主
3-2-1-72
营业务收入56,233.63万元(未经审计),与2019年同期相比增长13.64%,体现了发行人2019年期末存货良好的销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根据铜价走势和订单需求对存货规模进行主动、动态管理,存货周转速度良好,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合理。
2、发行人用各种型号的定额成本作为不同产品进行分摊的依据,请说明定额成本与实际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定额成本是否会定期更新,报告期内所有更新是否均有合理依据,发行人关于该部分的内控是否真实有效。回复:
一、发行人采用定额成本与实际成本的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定额成本(标准成本)进行产品成本的核算,主要系发行人产品种类众多,采用标准成本法能够较为准确的及时核算产品成本。
定额成本法中,产品BOM对成本的计量起到了关键作用。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上万种产品型号,针对每种产品型号发行人的生产部门、研发部门会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测算BOM表,并进行验证。
当发行人生产线有技术性调整时,或成本核算出现异常时,发行人会针对所涉及的产品BOM进行更新测算,并相应更新BOM表。
二、报告期内BOM表核查情况
项目组针对报告期内每年抽取了三个月的BOM表情况,并针对报告期内BOM发生变化的产品进行重点核查,查阅其前后变动明细及内部审批文件,确认变化的原因主要系产品技术性调整导致。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BOM表核算准确并会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调整,发行人关于产品BOM表的确定与调整内控真实有效。
3、除航空航天及武器装备用电缆材料费用占比67%左右外,其他的产品材料费用占比约为90%-96%,请说明该类产品与其他产品构成存在差异原因,与公司的定额成本是否匹配。
回复:
航空航天及武器装备用电缆材料费用占比67%左右,相比较其他类别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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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材料费用占比较低,主要原因系该等产品技术含量较高,所需的工时工序较多,同等人力及相关其他费用的投入下,产能较低,导致对人力成本、制造费用的分摊较高,而材料相对投入较低。
(九)关于报告期内增资扩股
2019年7月22日,华菱线缆向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确认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的函》,确认公司增资扩股项目最终投资方为新湘先进、锐士一号、宇纳衡富,认购价格均为人民币
2.26元/股,认购数量分别为4,218万股、848万股和2,415万股。新湘先进、锐士一号、宇纳衡富、凤翼众赢、华菱线缆原股东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请说明:
1、发行人混改涉及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发行人混改涉及的相关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2018年12月7日,湖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员工持股试点的复函》(湘国资改组函[2018]223号),同意华菱线缆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员工试点工作。
2018年12月10日,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8]第001046号)。
2018年12月19日,华菱集团出具《关于华菱线缆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员工持股试点的批复》(湘华菱[2018]121号),同意华菱线缆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2018年12月26日,湘钢集团出具《关于华菱线缆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员工持股试点的批复》(钢司发[2018]81号),同意华菱线缆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2019年3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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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员工持股参与人员名单》。
2019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参与人员名单》。
2019年4月26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公告》。
2019年7月22日,发行人向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确认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的函》,确认新湘先进认购股份4,218万股、锐士一号认购股份848万股、宇纳衡富认购股份2,415万股,每股认购价格为2.26元。
2019年7月22日,新湘先进、宇纳衡富、锐士一号及凤翼众赢、发行人原股东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2019年7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暨引进战略投资及开展核心员工持股的方案》,新湘先进、宇纳衡富、锐士一号及凤翼众赢以2.26元/股合计认购发行人股份9,681万股,并修订公司章程。
2019年7月31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湘验[2019]38号”《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7月30日,发行人已收到新湘先进、宇纳衡富、锐士一号、凤翼众赢缴纳的新增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96,810,000.00元,计入股本溢价121,980,600.00元,各出资者系以货币出资218,790,600.00元。
2019年7月31日,华菱线缆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发行人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完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凤翼众赢增资未进场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获得国资部门的确认。
回复:
一、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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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国资〔2018〕15号)》第十条 入股价格规定:“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可区分企业试点情况采用询价制度、竞争性磋商机制、挂牌等方式,合理确定入股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发行人本次混改增资以中瑞世联出具的《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8]第001046号)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相关评估结果已在湖南省国资委备案。员工持股平台凤翼众赢认购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与其它投资者增资价格一致,均为2.26元/股。综上,员工持股平台凤翼众赢未进场交易符合前述相关规定。
二、湖南省国资委对发行人的批复
发行人已将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提交湖南省国资委审议,《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中对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中出资过程为“??8、在战略投资者择定后,员工持股计划按照战略投资者增资价格签署增资协议,完成打款、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
2018年12月7日,湖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展开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员工持股试点的复函》(湘国资改组函[2018]223号),同意华菱线缆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综上,员工持股平台凤翼众赢未进场交易已获得湖南省国资委同意。
3、增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回复:
员工持股平台凤翼众赢本次增资价格已经湖南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与其它投资者增资价格一致,均为2.26元/股,价格公允,不涉及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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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穿透核查新增股东的出资结构。
回复:
一、新湘先进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湘先进各合伙人穿透至自然人或国资单位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对上一级持股比例 |
1 |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82.00% |
1.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2 | 湘潭智造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5.00% |
2.1 |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40.00% |
2.1.1 | 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 100.00% |
2.2 | 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 40.00% |
2.2.1 | 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45.00% |
2.2.2 |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43.00% |
2.2.3 | 湘潭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2.00% |
2.2.3.1 |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2.3 | 湘潭产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0.00% |
2.3.1 |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2.3.1.1 |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3 | 湖南省国企并购重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00% |
3.1 |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8.50% |
3.1.2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3.2 | 湖南兴湘创富投资有限公司 | 1.50% |
3.2.1 |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9.99% |
3.2.1.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3.2.2 | 湖南兴湘投资有限公司 | 0.01% |
3.2.2.1 |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9.99% |
3.2.2.1.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3.2.2.2 | 湖南潇湘实业发展总公司 | 1.00% |
3.2.2.2.1 |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3.2.2.2.1.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二、宇纳衡富
3-2-1-77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宇纳衡富各合伙人穿透至自然人或国资单位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对上一级持股比例 |
1 | 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24.06% |
1.1 |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1.1.1 |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2 | 共青城汇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18% |
2.1 | 张军 | 50.00% |
2.2 | 罗宇辰 | 50.00% |
3 | 湖南宇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44% |
3.1 | 湖南烨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62% |
3.1.1 | 韩先洪 | 44.51% |
3.1.2 | 沈艳林 | 26.27% |
3.1.3 | 王帅 | 6.92% |
3.1.4 | 谢建清 | 6.15% |
3.1.5 | 李朝辉 | 4.11% |
3.1.6 | 欧阳勇 | 2.63% |
3.1.7 | 杨培涛 | 2.63% |
3.1.8 | 曹骏宇 | 2.26% |
3.1.9 | 谢正强 | 1.58% |
3.1.10 | 刘华炬 | 0.53% |
3.1.11 | 徐书炎 | 0.53% |
3.1.12 | 汤洁 | 0.53% |
3.1.13 | 张亦卉 | 0.26% |
3.1.14 | 邹姿 | 0.26% |
3.1.15 | 张华 | 0.24% |
3.1.16 | 汤春玲 | 0.22% |
3.1.17 | 屈兆丰 | 0.09% |
3.1.18 | 李锦锋 | 0.09% |
3.1.19 | 杨恶恶 | 0.09% |
3.1.20 | 毛钰 | 0.05% |
3.1.21 | 江宏伟 | 0.05% |
3.2 | 杭州富阳添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80% |
3.2.1 | 魏辉斌 | 48.52% |
3-2-1-78
序号 | 股东名称 | 对上一级持股比例 |
3.2.2 | 王帅 | 19.87% |
3.2.3 | 罗丽娜 | 15.16% |
3.2.4 | 虢健纯 | 13.14% |
3.2.5 | 赵振军 | 3.30% |
3.3 | 杭州富阳中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98% |
3.3.1 | 彭燕妮 | 70.00% |
3.3.2 | 彭四立 | 30.00% |
3.4 | 长沙社都科技有限公司 | 8.60% |
3.4.1 | 吴杜 | 100.00% |
3.5 | 杭州富阳学悟天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84% |
3.5.1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宏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3.33% |
3.5.1.1 | 张灿红 | 100.00% |
3.5.2 | 吴谦 | 33.33% |
3.5.3 | 王建平 | 33.33% |
3.6 | 湖南上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76% |
3.6.1 | 罗松波 | 90.00% |
3.6.2 | 沈雷兵 | 10.00% |
3.7 | 杭州富阳谷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97% |
3.7.1 | 罗华东 | 98.00% |
3.7.2 | 彭民 | 2.00% |
3.8 | 深圳前海鼎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95% |
3.8.1 | 鼎世伟业(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 8.33% |
3.8.1.1 | 胡浩 | 99.00% |
3.8.1.2 | 胡秀桔 | 1.00% |
3.8.2 | 鲁超 | 16.67% |
3.8.3 | 胡浩 | 66.67% |
3.8.4 | 张莹 | 8.33% |
3.9 | 杭州富阳宇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11% |
3.9.1 | 李东兴 | 34.93% |
3.9.2 | 王军 | 31.37% |
3.9.3 | 李冬兰 | 19.50% |
3.9.4 | 邓勇 | 14.20% |
3.10 | 长沙中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30% |
3-2-1-79
序号 | 股东名称 | 对上一级持股比例 |
3.10.1 | 张绍丰 | 90.00% |
3.10.2 | 张潇 | 10.00% |
3.11 | 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 2.61% |
3.11.1 | 吴向东 | 90.00% |
3.11.2 | 颜涛 | 10.00% |
3.12 | 杭州富阳上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6% |
3.12.1 | 沈雷兵 | 57.62% |
3.12.2 | 刘轩睿 | 42.38% |
4 | 湘潭产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72% |
4.1 |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4.1.1 |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5 | 朱芳 | 17.18% |
6 | 张玲 | 5.15% |
7 | 马英天 | 5.15% |
8 | 易伶 | 3.44% |
9 | 欧阳骥 | 2.92% |
10 | 王凯 | 2.06% |
11 | 周慧晶 | 2.06% |
12 | 黄洁 | 1.89% |
13 | 梁见权 | 1.72% |
14 | 彭志坚 | 1.72% |
15 | 孟祥煦 | 1.72% |
16 | 沈艳林 | 1.72% |
17 | 尹桂珍 | 1.72% |
18 | 贺向阳 | 1.72% |
19 | 魏娜 | 1.72% |
20 | 易闯 | 1.72% |
三、凤翼众赢
凤翼众赢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凤翼众赢各合伙人穿透至自然人或国资单位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是否在发行人任职 |
3-2-1-80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是否在发行人任职 |
1 | 熊硕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339.07 | 6.82% | 是 |
2 | 陈柏元 | 普通合伙人 | 293.86 | 5.91% | 是 |
3 | 张文钢 | 有限合伙人 | 339.07 | 6.82% | 是 |
4 | 李国栋 | 有限合伙人 | 339.07 | 6.82% | 是 |
5 | 何杰 | 有限合伙人 | 339.07 | 6.82% | 是 |
6 | 熊鹰 | 有限合伙人 | 271.25 | 5.45% | 是 |
7 | 胡湘华 | 有限合伙人 | 271.25 | 5.45% | 是 |
8 | 芦艳红 | 有限合伙人 | 203.44 | 4.09% | 是 |
9 | 张重一 | 有限合伙人 | 203.44 | 4.09% | 是 |
10 | 张艳 | 有限合伙人 | 203.44 | 4.09% | 是 |
11 | 周树泉 | 有限合伙人 | 203.44 | 4.09% | 是 |
12 | 唐国强 | 有限合伙人 | 180.84 | 3.64% | 是 |
13 | 陈炎炎 | 有限合伙人 | 180.84 | 3.64% | 是 |
14 | 洪钢 | 有限合伙人 | 169.53 | 3.41% | 是 |
15 | 金纪伟 | 有限合伙人 | 146.93 | 2.95% | 是 |
16 | 易智敏 | 有限合伙人 | 124.32 | 2.50% | 是 |
17 | 马辽林 | 有限合伙人 | 113.02 | 2.27% | 是 |
18 | 何艳 | 有限合伙人 | 113.02 | 2.27% | 是 |
19 | 高帅 | 有限合伙人 | 101.72 | 2.05% | 是 |
20 | 李宝 | 有限合伙人 | 101.72 | 2.05% | 是 |
21 | 邹明 | 有限合伙人 | 90.42 | 1.82% | 是 |
22 | 刘其永 | 有限合伙人 | 79.12 | 1.59% | 是 |
23 | 王振金 | 有限合伙人 | 79.12 | 1.59% | 是 |
24 | 唐幸 | 有限合伙人 | 79.12 | 1.59% | 是 |
25 | 杨骁侃 | 有限合伙人 | 67.81 | 1.36% | 是 |
26 | 唐建业 | 有限合伙人 | 67.81 | 1.36% | 是 |
27 | 高敏刚 | 有限合伙人 | 56.51 | 1.14% | 是 |
28 | 李俊 | 有限合伙人 | 56.51 | 1.14% | 是 |
29 | 殷尹 | 有限合伙人 | 45.21 | 0.91% | 是 |
30 | 龙正湘 | 有限合伙人 | 45.21 | 0.91% | 是 |
31 | 李华斌 | 有限合伙人 | 45.21 | 0.91% | 是 |
32 | 杨林臻 | 有限合伙人 | 22.60 | 0.45% | 是 |
3-2-1-81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是否在发行人任职 |
合计 | 4,972.99 | 100.00% |
四、锐士一号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锐士一号各合伙人穿透至自然人或国资单位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对上一级持股比例 |
1 | 深圳玉菩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26% |
1.1 | 谭文波 | 50.93% |
1.2 | 长沙万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22.22% |
1.2.1 | 戴斌 | 63.00% |
1.2.2 | 史晓峰 | 37.00% |
1.3 | 湖南瑞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59% |
1.3.1 | 长沙万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78.36% |
1.3.1.1 | 戴斌 | 63.00% |
1.3.1.2 | 史晓峰 | 37.00% |
1.3.2 | 湖南添翼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4.25% |
1.3.2.1 | 袁野 | 100.00% |
1.3.3 | 湘潭新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3.33% |
1.3.3.1 | 曲钢 | 83.33% |
1.3.3.2 | 智勇杰 | 16.67% |
1.3.4 | 谢正强 | 5.72% |
1.3.5 | 平潭弘创瑞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 |
1.3.5.1 | 蔡梦琦 | 66.66% |
1.3.5.2 | 王弘毅 | 33.33% |
1.3.5.3 | 谢正强 | 0.01% |
1.3.6 | 湖南亿诚世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3.33% |
1.3.6.1 | 岳群贞 | 100.00% |
1.4 | 湖南喜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9.26% |
1.4.1 | 湖南佰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85% |
1.4.1.1 | 舒斯兵 | 23.69% |
1.4.1.2 | 戴军 | 22.46% |
1.4.1.3 | 黄振 | 12.31% |
1.4.1.4 | 赵开任 | 11.08% |
3-2-1-82
序号 | 股东名称 | 对上一级持股比例 |
1.4.1.5 | 李羿 | 10.46% |
1.4.1.6 | 陈岳峰 | 6.77% |
1.4.1.7 | 周小寒 | 6.46% |
1.4.1.8 | 李志远 | 6.15% |
1.4.1.9 | 曾宪茹 | 0.62% |
1.4.2 | 耿兵 | 34.20% |
1.4.3 | 湖南通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25% |
1.4.3.1 | 舒斯兵 | 90.00% |
1.4.3.2 | 曾宪茹 | 10.00% |
1.4.4 | 湘潭新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5.70% |
1.4.4.1 | 曲钢 | 83.33% |
1.4.4.2 | 智勇杰 | 16.67% |
2 | 湖南津杉锐士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62% |
2.1 | 津杉华融(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69.00% |
2.1.1 |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9.00% |
2.1.1.1 | 华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0.21% |
2.1.1.1.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87.26% |
2.1.1.1.2 | 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2.74% |
2.1.1.1.2.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98.58% |
2.1.1.1.2.2 | 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42% |
2.1.1.1.2.2.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2.1.1.1.3 |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 |
2.1.1.1.3.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2.1.2 | 长沙华菱琨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2.1.2.1 | 湖南迪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2.1.2.1.1 |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2.1.2.1.1.1 | 华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0.21% |
2.1.2.1.1.1.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87.26% |
2.1.2.1.1.1.2 | 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2.74% |
2.1.2.1.1.1.2.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98.58% |
2.1.2.1.1.1.2.2 | 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42% |
2.1.2.1.1.1.2.2.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2.1.2.1.1.1.3 |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 |
3-2-1-83
序号 | 股东名称 | 对上一级持股比例 |
2.1.2.1.1.1.3.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2.1.2.1.1.2 | 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9.79% |
2.1.2.1.1.2.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98.58% |
2.1.2.1.1.2.2 | 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42% |
2.1.2.1.1.2.2.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2.2 | 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2.2.1 | 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2.2.1.1 |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1.00% |
2.2.1.2 |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49.00% |
2.2.1.2.1 |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2.3 | 长沙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 10.00% |
2.3.1 |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 100.00% |
2.3.1.1 | 长沙留学人员创业园服务中心 | 100.00% |
2.4 |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2.4.1 | 湖南迪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80.00% |
2.4.1.1 |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2.4.1.1.1 | 华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0.21% |
2.4.1.1.1.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87.26% |
2.4.1.1.1.2 | 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2.74% |
2.4.1.1.1.2.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98.58% |
2.4.1.1.1.2.2 | 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42% |
2.4.1.1.1.2.2.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2.4.1.1.1.3 |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 |
2.4.1.1.1.3.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2.4.1.1.2 | 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9.79% |
2.4.1.1.2.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98.58% |
2.4.1.1.2.2 | 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42% |
2.4.1.1.2.2.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2.4.2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2.4.2.1 | 财政部 | 57.02% |
2.4.2.2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6.34% |
2.4.2.3 | Warburg Pincus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Ltd | 5.27% |
2.4.2.4 | Fabulous Treasure Investments Limited | 4.39% |
3-2-1-84
序号 | 股东名称 | 对上一级持股比例 |
2.4.2.5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 4.22% |
2.4.2.5.1 | 国务院 | 100.00% |
3 | 长沙华菱琨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13% |
3.1 | 湖南迪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3.1.1 |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3.1.1.1 | 华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0.21% |
3.1.1.1.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87.26% |
3.1.1.1.2 | 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2.74% |
3.1.1.1.2.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98.58% |
3.1.1.1.2.2 | 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42% |
3.1.1.1.2.2.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3.1.1.1.3 |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 |
3.1.1.1.3.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3.1.1.2 | 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9.79% |
3.1.1.2.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98.58% |
3.1.1.2.2 | 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42% |
3.1.1.2.2.1 |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5、各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本次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回复:
一、杭州富阳宇纳衡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宇纳衡富成立于2018年3月2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湖南宇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公望路3号575工位,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宇纳衡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基金编号为SGE825,属于合法登记的基金。湖南宇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宇纳衡富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18041,属于合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宇纳衡富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3-2-1-85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角色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湖南宇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0.00 | 3.44% |
2 | 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400.00 | 24.06% |
3 | 朱芳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7.18% |
4 | 共青城汇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7.18% |
5 | 张玲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5.15% |
6 | 马英天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5.15% |
7 | 易伶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3.44% |
8 | 欧阳骥 | 有限合伙人 | 170.00 | 2.92% |
9 | 王凯 | 有限合伙人 | 120.00 | 2.06% |
10 | 周慧晶 | 有限合伙人 | 120.00 | 2.06% |
11 | 黄洁 | 有限合伙人 | 110.00 | 1.89% |
12 | 梁见权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72% |
13 | 彭志坚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72% |
14 | 孟祥煦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72% |
15 | 沈艳林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72% |
16 | 尹桂珍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72% |
17 | 贺向阳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72% |
18 | 魏娜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72% |
19 | 易闯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72% |
20 | 湘潭产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72% |
合计 | 5,820.00 | 100.00% |
根据宇纳衡富提供的股东调查表及出具的承诺与声明,宇纳衡富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锐士一号成立于2018年7月11日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沙华菱琨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
锐士一号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基金编号为
3-2-1-86
SGT114,属于合法登记的基金。长沙华菱琨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锐士一号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2264,属于合法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锐士一号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角色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长沙华菱琨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5.12% |
2 | 湖南津杉锐士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870.00 | 44.62% |
3 | 深圳玉菩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980.00 | 50.26% |
合计 | - | 1,950.00 | 100.00% |
根据《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基金的一般事务进行表决时,按每个合伙人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经全体合伙人半数同意为表决通过,未过半数同意则表决不通过的原则执行”,此外,还约定“投决会就投资和退出某个项目进行决策时,须经全部投决会成员同意”,投决会成员由长沙华菱琨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津杉锐士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玉菩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名合伙人组成。因此,任一合伙人对锐士一号均不能形成有效的控制。根据锐士一号提供的《关于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说明》,锐士一号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锐士一号提供的股东调查表及出具的承诺与声明,锐士一号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长沙新湘先进设备制造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湘先进成立于2019年5月10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湖南省国企并购重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A-85房,经营范围为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新湘先进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基金编号为SGQ145,属于合法登记的基金。湖南省国企并购重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新湘先进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9485,属于合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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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湘先进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角色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兴湘集团 | 有限合伙人 | 8,200.00 | 82.00% |
2 | 湘潭智造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15.00% |
3 | 湖南省国企并购重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300.00 | 3.00% |
合计 | - | 10,000.00 | 100.00% |
根据新湘先进《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一合伙人对新湘先进均不能形成有效的控制。
根据新湘先进提供的股东调查表及出具的承诺与声明,新湘先进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湘潭凤翼众赢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凤翼众赢成立于2019年7月16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熊硕,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208号,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凤翼众赢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部分合伙人或其配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此情形外,凤翼众赢不存在与发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关系。
凤翼众赢与本次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6、凤翼众赢持股平台出资人选择标准,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由公司或股东提供资金支持或担保的情形,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况,关于持股时间、管理模式和退出机制等方面是如何进行约定的。
回复:
一、凤翼众赢持股平台出资人选择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国资〔2018〕15号)》、《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及发行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持股员工范围包括与华菱线缆签署了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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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一为党委书记、总经理;二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为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例如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销售骨干)。省委、省政府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参与员工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此外,于锁定期内到达退休年龄的员工也不能参与认购。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持股人员名单经公司第三届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平台中所涉及人员的出资来源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凤翼众赢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角色 | 担任公司职务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熊硕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董事、总经理 | 339.07 | 6.82% |
2 | 陈柏元 | 普通合伙人 | 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 293.86 | 5.91% |
3 | 何杰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 339.07 | 6.82% |
4 | 张文钢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339.07 | 6.82% |
5 | 李国栋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 339.07 | 6.82% |
6 | 熊鹰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271.25 | 5.45% |
7 | 胡湘华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271.25 | 5.45% |
8 | 张重一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华南分部负责人 | 203.44 | 4.09% |
9 | 周树泉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能源分部负责人 | 203.44 | 4.09% |
10 | 芦艳红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冶建分部负责人 | 203.44 | 4.09% |
11 | 张艳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部长 | 203.44 | 4.09% |
12 | 陈炎炎 | 有限合伙人 | 控缆分厂厂长 | 180.84 | 3.64% |
13 | 唐国强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 180.84 | 3.64% |
14 | 洪钢 | 有限合伙人 | 综合工作部部长 | 169.53 | 3.41% |
15 | 金纪伟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副部长 | 146.93 | 2.95% |
16 | 易智敏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安全环保部副部长 | 124.32 | 2.50% |
17 | 何艳 | 有限合伙人 | 综合工作部副部长 | 113.02 | 2.27% |
18 | 马辽林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质量部主任工程师 | 113.02 | 2.27% |
19 | 李宝 | 有限合伙人 | 设备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 101.72 |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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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角色 | 担任公司职务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20 | 高帅 | 有限合伙人 | 军品分厂厂长 | 101.72 | 2.05% |
21 | 邹明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副部长 | 90.42 | 1.82% |
22 | 王振金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安全环保部部长 | 79.12 | 1.59% |
23 | 刘其永 | 有限合伙人 | 导线分厂厂长 | 79.12 | 1.59% |
24 | 唐幸 | 有限合伙人 | 塑缆分厂厂长 | 79.12 | 1.59% |
25 | 杨骁侃 | 有限合伙人 | 证券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 | 67.81 | 1.36% |
26 | 唐建业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质量部副部长 | 67.81 | 1.36% |
27 | 李俊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 56.51 | 1.14% |
28 | 高敏刚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安全环保部总调度长 | 56.51 | 1.14% |
29 | 殷尹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安全环保部主任工程师 | 45.21 | 0.91% |
30 | 李华斌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质量部副部长 | 45.21 | 0.91% |
31 | 龙正湘 | 有限合伙人 | 交联分厂副厂长(主持工作) | 45.21 | 0.91% |
32 | 杨林臻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质量部主任工程师 | 22.60 | 0.45% |
合计 | 4,972.99 | 100.00%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相较2019年末,上述持股员工中,除易智敏的职务由“橡缆分厂厂长”调整为“生产安全环保部副部长”外,其余员工职务未发生其他变化。凤翼众赢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各合伙人出资均为员工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出资规模与其家庭收入情况相匹配,不存在以非公开/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情形,不存在代持情况,不存在由公司或股东提供资金支持或担保的情形。
三、凤翼众赢管理机制
凤翼众赢不存在聘请基金管理人对持股平台进行日常管理、对外投资管理等的情况,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根据该等法规要求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基金备案手续。
根据凤翼众赢签署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各股东自持有之日起3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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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且上市发行后36个月之内不得转让,如因其他不符合持股身份的原因必须退出的则由其他合伙企业成员受让;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凤翼众赢未有其他对外投资,符合闭环原则。
(十)请说明:
1、发行人收购湘潭电缆的资产的程序是否完备,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合法合规。回复:
一、发行人收购湘潭电缆的资产的程序
华菱线缆收购湘潭电缆相关资产的程序详情如下:
1、华菱线缆批准
华菱线缆于2004年2月9日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收购湘潭电缆新厂区围墙范围内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方案”。
2、政府批准
湘潭市经济委员会于2004年3月18日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提交《关于湘缆变现资产安置职工的请示》: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破产分立三年来,“一直未被重组和全部补偿安置职工”。华菱线缆有意以1.35亿元收购“湘潭电缆围墙内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及配件)”;“同时也由湘潭市拍卖中心登报公开拍卖,无报名单位,我们认为只能以1.35亿元出让给华菱线缆”。湖南省经济委员会于2004年3月18日在该份请示文件上签章,并批示“湘潭电缆已下放湘潭市,资产处置由湘潭市政府决定”。
湘潭市经济委员会于2004年3月18日向湖南省国资委提交《关于湘缆变现资产安置职工的请示》: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破产分立三年来,“一直未被重组和全部补偿安置职工”。华菱线缆有意以1.35亿元收购“湘潭电缆围墙内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及配件)”;“同时也由湘潭市拍卖中心登报公开拍卖,无报名单位,我们认为只能以1.35亿元出让给华菱线缆公司”。湖南省国资委于2004年3月19日在该份请示文件上签示“阅知”并盖章。
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5次)》(200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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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华菱线缆收购湘潭电缆围墙内资产启动生产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汇报”,“原则同意市经委提出的方案和1.35亿元的收购价格,报市委常委会决定”。
根据《中共湘潭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第9号)》(2004年4月6日),本次会议研究了华菱线缆“收购湘潭电缆围墙内资产启动生产安置职工的方案”,同意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意见。
3、签署《资产收购合同》
华菱线缆与湘潭电缆、湘潭市经济委员会于2004年5月26日签署《资产收购合同》。
标的资产为湘潭电缆拥有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1号新厂区围墙范围内除在制品、成品、原材料、货款、现金及部分车辆、办公用品等之外的全部资产,含所有的设备、厂房及其检验、动力、铁路、管道、线路,商标使用权、专利及专有技术、技术图纸和资料、生产工装用具、常用备件、工模量具、仪器仪表等,办公设施、土地及附着物和延伸至新厂区外的水电系统、水站、供电站及新厂区正门至建设南路的道路和两边的绿化带等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上述全部资产所在区域的五十年出让土地使用权。
标的资产整体作价1.35亿元,由华菱线缆以现金方式支付。以上价格包含收购运作中应缴纳的各项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以及为办理与标的资产的产权和使用权过户、转让手续等的一切税费支出。
4、价款支付及标的资产交接
湘潭市经济委员会于2004年6月16日出具《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华菱线缆与湘潭电缆有限公司之间的改制关系及各自生产经营状况的说明》:华菱线缆于2004年5月30日正式收购了湘潭电缆有限公司位于湘潭市建设南路1号的有形资产(生产主体、土地、厂房、设备)和无形资产(“金凤”牌注册商标及所有技术文件、资质证书)。在完成收购后,华菱线缆开始从湘潭电缆原岗位人员中择优招聘,启动生产。
标的资产已经于2004年交接完毕。截至2009年12月29日,华菱线缆通过现金支付、代为偿还贷款等方式支付完毕本次资产收购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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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湖南省国资委批复
针对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等经济行为,湖南省国资委曾分别于2011年和2020年作出批复,均认可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详情如下:
2011年2月28日,湖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经济行为的审核意见函》(湘国资产权函[2011]34号),确认“华菱线缆于2004年6月以1.35亿元的价格收购湘潭电缆有限公司相关资产”经济行为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2020年2月27日,湖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湘国资产权函[2020]14号),其中批复“华菱线缆成立至今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综上,发行人收购湘潭电缆的资产的程序完备,定价公允,合法合规。
2、针对电缆集团破产,分立湘潭电缆,发行人收购资产是是否附带了其他责任或义务,相关责任或义务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回复:
根据发行人与湘潭电缆、湘潭市经贸委签订的《资产收购合同》,及发行人支付收购款的相关凭证,该次收购资产整体接收日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湘潭电缆、湘潭市经济委员会承担(含已发生未结算的),与华菱线缆无关;华菱线缆只对该次收购资产整体接收后因自身经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负责。发行人已如实履行付款义务,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相关职工安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回复:
发行人与湘潭电缆、湘潭市经贸委签订的《资产收购合同》约定,湘潭电缆、湘潭市经济委员会职工与湘潭电缆、湘潭市经济委员会之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所有遗留问题与华菱线缆无关,均由湘潭电缆、湘潭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决。根据上述约定,湘潭电缆与其员工安置问题与发行人无关。
《资产收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在整体接收资产后,从事电线电缆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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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员工,按照实际需要从湘潭电缆职工中择优选择公开招聘;如开发新产业,在同等条件下从湘潭电缆优先公开招聘。发行人严格遵守该约定,从湘潭电缆中招聘了部分优秀员工,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综上,相关员工安置工作与发行人无关,不存在关于员工安置工作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须的全部资质、认证,并核查是否需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回复:
1、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须的全部资质、认证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的资质证书如下:
一、发行人拥有的强制性的业务资质证书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拥有1份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持有人 | 证件名称 | 证件编号 | 许可范围 | 有效期 |
1 | 华菱线缆 | 《生产许可证》 | (湘)XK06-001-00001 | 架空绞线、塑料绝缘控制电缆、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 | 2020.6.4-2025.1.18 |
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拥有6份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持有人 | 证件名称 | 证件编号 | 许可产品名称 | 有效期 |
1 | 华菱线缆 |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2002010105004031 | 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 | 2020.4.6-2025.4.6 |
2 | 华菱线缆 | 《中国国家强制 | 2002010105004033 | 聚氯乙烯绝缘聚 | 2017.1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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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持有人 | 证件名称 | 证件编号 | 许可产品名称 | 有效期 |
性产品认证证书》 | 氯乙烯护套电缆 | 022.11.30 |
3 | 华菱线缆 |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2002010105004035 | 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 | 2017.11.30-2022.11.30 |
4 | 华菱线缆 |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2005010105170512 | 聚氯乙烯绝缘屏蔽电线 | 2017.11.30-2022.11.30 |
5 | 华菱线缆 |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2004010104135276 | 通用橡套软电缆电线 | 2020.4.6-2025.4.6 |
6 | 华菱线缆 |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2004010104135275 | 橡皮绝缘电焊机电缆 | 2017.12.26-2022.12.26 |
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拥有102份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标识为“KIA”或“MIA”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证书有效期从2020年10月27日至2025年3月2日不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持有人 | 安标编号 | 产品名称 | 有效期 |
1 | 华菱线缆 | MIA050175 |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2 | 华菱线缆 | MIA050176 |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3 | 华菱线缆 | MIA050363 | 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4 | 华菱线缆 | MIA050364 | 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5 | 华菱线缆 | MIA050365 | 煤矿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6 | 华菱线缆 | MIA050368 | 煤矿用电钻橡套电缆 | 2016.1.21-2021.1.21 |
7 | 华菱线缆 | MIA050369 | 煤矿用电钻屏蔽橡套电缆 | 2016.1.21-2021.1.21 |
8 | 华菱线缆 | MIA050370 | 煤矿用移动轻型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9 | 华菱线缆 | MIA050371 | 采煤机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10 | 华菱线缆 | MIA050372 | 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11 | 华菱线缆 | MIA080684 | 采煤机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7.4.26-2021.10.24 |
12 | 华菱线缆 | MIA080685 | 采煤机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7.4.26-2021.10.24 |
13 | 华菱线缆 | MIA080686 | 采煤机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7.4.21-2022.4.21 |
14 | 华菱线缆 | MIA080687 | 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15 | 华菱线缆 | MIA080688 | 采煤机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7.4.21-2022.4.21 |
16 | 华菱线缆 | MIA080690 | 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7.4.21-2022.4.21 |
17 | 华菱线缆 | MIA080691 | 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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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持有人 | 安标编号 | 产品名称 | 有效期 |
18 | 华菱线缆 | MIA080693 | 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19 | 华菱线缆 | MIA080695 | 采煤机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20 | 华菱线缆 | MIA080696 | 煤矿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21 | 华菱线缆 | MIA080698 | 采煤机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7.4.21-2022.4.21 |
22 | 华菱线缆 | MIA080991 | 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 | 2017.4.21-2022.4.21 |
23 | 华菱线缆 | MIA080995 | 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7.4.26-2022.4.26 |
24 | 华菱线缆 | MIA080996 | 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7.4.21-2022.4.21 |
25 | 华菱线缆 | MIA081000 | 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7.4.21-2022.4.21 |
26 | 华菱线缆 | MIA081001 | 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 | 2017.4.21-2022.4.21 |
27 | 华菱线缆 | MIA081002 | 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7.4.26-2022.4.26 |
28 | 华菱线缆 | MIA150511 | 采煤机屏蔽监视编织加强型橡套软电缆 | 2020.9.23-2025.9.22 |
29 | 华菱线缆 | MIA150512 | 采煤机屏蔽监视编织加强型橡套软电缆 | 2020.9.23-2025.9.22 |
30 | 华菱线缆 | MIA150513 | 采煤机屏蔽监视编织加强型型橡套软电缆 | 2020.9.23-2025.9.22 |
31 | 华菱线缆 | MIA150515 | 采煤机屏蔽监视编织加强型型橡套软电缆 | 2020.9.23-2025.9.22 |
32 | 华菱线缆 | MIA150510 | 采煤机屏蔽监视绕包加强型橡套软电缆 | 2020.9.23-2025.9.22 |
33 | 华菱线缆 | MIA150509 | 采煤机屏蔽监视绕包加强型橡套软电缆 | 2020.9.23-2025.9.22 |
34 | 华菱线缆 | MIA150514 | 采煤机屏蔽监视绕包加强型橡套软电缆 | 2020.9.23-2025.9.22 |
35 | 华菱线缆 | MIA150516 | 采煤机屏蔽监视绕包加强型橡套软电缆 | 2020.9.23-2025.9.22 |
36 | 华菱线缆 | MIA160264 | 采煤机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0.24-2021.10.24 |
37 | 华菱线缆 | MIA150006 | 煤矿变频装置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 2020.2.3-2025.2.2 |
38 | 华菱线缆 | MIA150004 | 煤矿变频装置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 2020.2.5-2025.3.2 |
39 | 华菱线缆 | MIA150005 | 煤矿变频装置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 2020.2.3-2025.2.2 |
40 | 华菱线缆 | MIA081120 | 煤矿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41 | 华菱线缆 | MIA050488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42 | 华菱线缆 | MIA050487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43 | 华菱线缆 | MIA050490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 | 2016.7.28-202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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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持有人 | 安标编号 | 产品名称 | 有效期 |
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
44 | 华菱线缆 | MIA050492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45 | 华菱线缆 | MIA050489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46 | 华菱线缆 | MIA050491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47 | 华菱线缆 | MIA050498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48 | 华菱线缆 | MIA050497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49 | 华菱线缆 | MIA050496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50 | 华菱线缆 | MIA050494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51 | 华菱线缆 | MIA050495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52 | 华菱线缆 | MIA050493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53 | 华菱线缆 | MIA060656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54 | 华菱线缆 | MIA060655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55 | 华菱线缆 | MIA060651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56 | 华菱线缆 | MIA060654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57 | 华菱线缆 | MIA060653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58 | 华菱线缆 | MIA060652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59 | 华菱线缆 | MIA050366 | 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60 | 华菱线缆 | MIA121310 | 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 | 2017.4.21-2022.4.21 |
61 | 华菱线缆 | MIA050367 | 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62 | 华菱线缆 | MIA190272 | 采煤机金属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9.7.23-2024.7.22 |
63 | 华菱线缆 | MIA180583 | 采煤机金属屏蔽编织加强型橡套软电缆 | 2018.12.26-2023.12.26 |
64 | 华菱线缆 | MIA180582 | 采煤机金属屏蔽编织加强型橡套软电缆 | 2018.12.26-2023.12.26 |
3-2-1-97
序号 | 持有人 | 安标编号 | 产品名称 | 有效期 |
65 | 华菱线缆 | MIA190273 | 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9.7.23-2024.7.22 |
66 | 华菱线缆 | MIA190026 | 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 | 2019.1.15-2024.1.15 |
67 | 华菱线缆 | KIA130197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68 | 华菱线缆 | KIA130162 |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69 | 华菱线缆 | KIA130161 | 煤矿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70 | 华菱线缆 | KIA130160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71 | 华菱线缆 | KIA130159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72 | 华菱线缆 | KIA130158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73 | 华菱线缆 | KIA130157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74 | 华菱线缆 | KIA130156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75 | 华菱线缆 | KIA130165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76 | 华菱线缆 | KIA130181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77 | 华菱线缆 | KIA130195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78 | 华菱线缆 | KIA130191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79 | 华菱线缆 | KIA130194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80 | 华菱线缆 | KIA130196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81 | 华菱线缆 | KIA130167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82 | 华菱线缆 | KIA130155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83 | 华菱线缆 | KIA130166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84 | 华菱线缆 | KIA130177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85 | 华菱线缆 | KIA130164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2016.7.28-2021.7.28 |
86 | 华菱线缆 | KIA130163 | 煤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 | 2016.7.28-2021.7.28 |
3-2-1-98
序号 | 持有人 | 安标编号 | 产品名称 | 有效期 |
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
87 | 华菱线缆 | KIA130154 | 煤矿用移动轻型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88 | 华菱线缆 | KIA130190 | 采煤机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89 | 华菱线缆 | KIA130189 | 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90 | 华菱线缆 | KIA130188 | 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91 | 华菱线缆 | KIA130193 | 煤矿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92 | 华菱线缆 | KIA130198 | 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93 | 华菱线缆 | KIA130202 | 煤矿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94 | 华菱线缆 | KIA130180 | 煤矿用电钻橡套电缆 | 2016.1.21-2021.1.21 |
95 | 华菱线缆 | KIA130174 | 采煤机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96 | 华菱线缆 | KIA130175 | 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97 | 华菱线缆 | KIA130173 | 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98 | 华菱线缆 | KIA130172 | 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99 | 华菱线缆 | KIA130171 | 煤矿用移动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100 | 华菱线缆 | KIA130170 | 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101 | 华菱线缆 | KIA130169 | 煤矿用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 | 2016.1.21-2021.1.21 |
102 | 华菱线缆 | KIA130168 | 煤矿用电钻屏蔽橡套电缆 | 2016.1.21-2021.1.21 |
4、中国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持有2份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颁发的《中国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持有人 | 证件名称 | 证件编号 | 许可产品 名称 | 有效期 |
1 | 华菱线缆 | 《中国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 | WH20PWA00009-01 | 船用低压电力电缆 | 2020.4.13-2024.4.14 |
2 | 华菱线缆 | 《中国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 | WH20PWA00009-02 | 船用控制和仪器回路用电缆 | 2020.4.13-2024.4.14 |
5、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持有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于2019年12月核发编号为“17EYS01014”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注册类别为A类装备承制单位,有效期至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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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持有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湖南省国家保密局于2017年11月27日核发的编号为“HNC17012”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7月19日。
7、排污许可证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持有湘潭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5日核发的编号为“43030116050234”的《排污许可证》,准予排放污染物为“废气(颗粒物、氯乙烯)、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噪声”,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4日。
二、其他资质证书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强制性证书以外,发行人还拥有下列资质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持有人 | 证件名称 | 证件编号 | 发证/备案机关 | 有效期 |
1 | 华菱线缆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GR201743000035 |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2017.9.5-2020.9.4 |
2 | 华菱线缆 |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 湘认2977 |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7.11.8-2020.11.7 |
3 | 华菱线缆 |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 湘认2975 |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7.11.8-2020.11.7 |
4 | 华菱线缆 |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 湘认2974 |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7.11.8-2020.11.7 |
5 | 华菱线缆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00819Q30097R5M | 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 | 2019.8.8-2022.10.16 |
6 | 华菱线缆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00118E31962R4M/430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8.6.9-2021.6.18 |
7 | 华菱线缆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00118S21349R2M/430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8.6.9-2021.6.18 |
8 | 华菱线缆 | 《产品认证证书》 | CQC18011188273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8.3.16-无固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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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持有人 | 证件名称 | 证件编号 | 发证/备案机关 | 有效期 |
9 | 华菱线缆 | 《产品认证证书》 | CQC18011188274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8.3.16-无固定期限 |
10 | 华菱线缆 | 《产品认证证书》 | CQC18011188447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8.3.20-2021.3.20 |
11 | 华菱线缆 |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 ATSZR160607009002 | ANBOTEK | 2016.6.16-无固定期限 |
12 | 华菱线缆 |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 ATSZR160607009001 | ANBOTEK | 2016.6.16-无固定期限 |
13 | 华菱线缆 | 《产品检测证明》 | CH 50323589 0001 |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 2016.9.30-2021.9.29 |
综上,发行人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认证,有权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是否需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回复:
因电线电缆产品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目录中被删除,国防科工局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17年9月8日以编号为2017-222的《国防科工局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注销了发行人原本拥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因此,发行人不需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2016年11月2日,发行人取得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颁发的《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发行人按照国家军用标准GJB9001B-2009的要求,建立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了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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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军委装备发展部研究制定了《推进装备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思路举措》,其中包括降低准入门槛,实现“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证融合管理,实现“两证合一”。发行人现持有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于2019年12月核发的编号为“17EYS01014”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注册类别为A类装备承制单位,有效期至2023年1月,证书已注明发行人“符合GJB9100C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综上,发行人已取得两证合一后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无须再单独办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十二)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请说明:
1、劳务派遣的必要性、合理性,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回复:
一、劳务派遣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用工人数为626名,其中正式员工568名,劳务派遣人员58名,劳务派遣比例为9.27%,低于10%,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经核查,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派遣的公司(湘潭市华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湘潭金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均获得劳务派遣相关资质,其中湘潭金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已到期,发行人已停止与其继续合作。
二、劳务派遣的必要性、合理性
发行人劳务派遣主要用于人员流动性较大,可替代性较强、技术含量低的辅助性岗位,如收线、喂胶、成圈等。此外,发行人核心业务岗位对专业技能有准入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不具备从事核心岗位的能力,但发行人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了晋升渠道,若劳务派遣员工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能够熟练掌握其所在岗位相关操作要领,发行人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转为正式员工。
综上,劳务派遣岗位主要用于辅助岗位,符合“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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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请对比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与在册员工的人均薪酬,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方式减少人工成本增加利润的情形;回复:
根据发行人的工资发放标准,发行人上述劳务派遣大部分岗位均采用计件工资计算模式,工资计算模式与从事同类业务的正式员工相同。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工资的差异主要是相关人员的工作量不同,计件模式下形成的差异,不存在发行人利用劳务派遣方式减少人工成本增加利润的情形。
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劳务派遣用工相关的争议或纠纷。
回复:
发行人已取得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案件。
发行人已取得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未对发行人进行过任何劳动行政处罚。
另经通过核查裁判文书网等互联网查询手段,报告期内,未发现与发行人劳动用工相关的裁判文书等用工争议或纠纷的情况。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劳务派遣用工相关的争议或纠纷。
(十三)关于募投项目,请说明:
1、募投项目是否均已取得相关备案及环保批准文件。
回复:
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均已取得相关备案及环保批准文件,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备案情况 | 项目环评情况 |
1 | 航空航天、武器装备用特种线缆及组件技术升级改造 | 湘潭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备案(2020-430371-38-03-001156) | 潭环审(高新)【2020】2号 |
2 | 矿山及高端装备用特种柔性复合电缆技术升级改造 | 湘潭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备案(2020-430371-38-03-001157) | 潭环审(高新)【20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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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轨道交通用中低压电力及特种信号传输电缆技术升级改造 | 湘潭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备案(2020-430371-38-03-001158) | 潭环审【2020】37号 |
4 | 华菱线缆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 湘潭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备案(2019-430371-38-03-030682) | 潭环审【2019】146号 |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结合目前的产能利用率,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产能消化风险。
回复:
《湖南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加快突破关键技术与核心部件,推进重大装备与系统的应用和产业化。重点发展轨道交通、高端工程机械、航空航天等产业,推动高端装备与信息技术融合,提高核心技术装备的性能、质量和市场占有率。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航空航天、武器装备用特种线缆及组件、矿山及高端装备用特种柔性复合电缆、轨道交通用中低压电力及特种信号传输电缆,均投向供需结构性不平衡的高端特种电缆领域,与电缆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规划相契合。本次募投项目可以解决公司产能瓶颈,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的客户资源较为丰富,收入增长稳定。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发展,公司拥有了较为丰富的客户资源,并与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产品销售稳定增长,销售订单不断增加。公司坚持“差异化”产品竞争策略,充分挖掘高端细分市场,并配备了专业的技术人员与市场对接。公司丰富的产品种类、优质的产品质量、良好的商业信用、稳定的客户关系、丰富的客户资源,将成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产品的产能消化的基础,公司完全有能力消化本次项目新增产能。
3、结合本次募投的实施主体,请说明是否具备相关的技术、人才等储备,是否存在较大风险或不确定性。
回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自身,公司实施相关募投项目具有充分的技术、人才等储备,具体如下:
① 航空航天、武器装备用特种线缆项目
公司在国内航空航天、武器装备用特种线缆领域具有领先地位,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及技术储备。本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成熟可靠、主要设备多为国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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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先进设备,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 矿山及高端装备用特种柔性复合电缆项目
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生产研制经验,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和技术优势。公司生产的高性能矿山用高端柔性电缆目前在高频率、高强度抗曲挠、耐磨等性能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采煤机国产化中得到广泛应用。同时,电缆与光纤的复合技术解决矿山作业中各种电缆与光缆分别敷设造成线路较为凌乱无序的问题;在湖南省科技厅以及湘潭市科技局的支持下,公司立项开展了替代进口采煤机电缆的研制,在下游客户已经成功试用,其技术水平已经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公司所生产的高端装备用特种柔性电缆主要用于工业机器人、盾构机产品,该电缆可以经受长时间弯曲运动、大角度扭绞运动,并能够保障产品的正常工作。
③ 轨道交通用中低压电力及特种信号传输电缆项目
公司在轨道交通用电线电缆领域具有多年的研发经验,先后研制了城市轨道交通用交联电缆、抗水树型变频交联电缆、35kV及以下轨道交通用无卤低烟阻燃(耐火)(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B1级阻燃电缆(国内第一批成功研发及生产)等先进产品,轨道交通电缆三次列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
④ 华菱线缆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公司十分重视新产品、新技术的自主研究开发,建立了合理和完善的研发体系,拥有较为丰富的项目和技术储备,并已形成了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公司参与多项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宇航用技术规范的编制。
人才储备方面,公司拥有多年的特种电缆生产经验,建设和培育了一支经验丰富、高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公司建立并完善了全方位、多层次、系统化的可持续研发体系与创新机制,以高级工程师为领军人物的电线电缆技术研发团队为核心,以高级技工为主的技术队伍为基础,形成了突出的研发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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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说明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测算是否合理。
回复:
电缆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料重工轻”的特点,经营性资产对流动资金的占用较大。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将提高。本次采用收入百分比法,假设公司业务模式和结构稳定,2020-2022年不发生重大变化,从而相应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负债科目当年收入占比与发行人2019年的比例一致。
根据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付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至2022年度,发行人未来三年需新增补充的营运资金规模为43,129.69万元,本次拟补充流动资金10,000万元,远低于营运资金需求。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一、测算假设
① 2020年-2022年收入增长率假设
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及复合增长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17年度 | 2019年度 | 复合增长率 |
营业收入(万元) | 91,999.18 | 150,311.02 | 27.82% |
鉴于公司处于持续发展良好阶段,假设公司未来三年营业收入的年增长率为20%。
② 2020年-2022年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假设
公司业务模式和结构稳定,我们假设公司2020年至2022年不发生重大变化,从而相应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负债科目当年收入占比与公司2019年的比例一致,具体如下:
项目 | 2019年末金额 (万元) | 占2019年营业收入的比例 |
应收票据 | 17,917.40 | 11.92% |
应收账款 | 36,754.39 | 24.45% |
应收款项融资 | 2,178.95 | 1.45% |
预付款项 | 167.86 | 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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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19年末金额 (万元) | 占2019年营业收入的比例 |
存货 | 29,150.86 | 19.39% |
经营性资产合计 | 86,169.45 | 57.33% |
应付账款 | 12,365.39 | 8.23% |
应付票据 | - | 0.00% |
预收款项 | 4,052.79 | 2.70% |
短期借款-已贴现未终止确认票据 | 3,188.78 | 2.12% |
其他流动负债-已背书转让未终止确认票据 | 7,318.42 | 4.87% |
经营性负债合计 | 26,925.38 | 17.91% |
经营性资产 减 经营性负债 | 59,244.08 | 39.41% |
二、2020年-2022年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负债的预测
根据上述收入和经营性资产与负债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假设,公司2020-2022年营运资金需求的测算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营业收入 | 180,373.23 | 216,447.87 | 259,737.45 |
经营性资产合计 | 103,403.35 | 124,084.02 | 148,900.82 |
经营性负债合计 | 32,310.45 | 38,772.54 | 46,527.05 |
经营性资产 减 经营性负债 | 71,092.89 | 85,311.47 | 102,373.76 |
累计新增营运资金规模 | 11,848.82 | 26,067.39 | 43,129.69 |
注:累计新增营运资金规模=当年的经营性资产减经营性负债-2019年经营性资产减经营性负债。
根据上述测算,至2022年度,发行人未来三年需新增补充的营运资金规模为43,129.69万元,经充分考虑公司经营积累、银行贷款、股东分红等因素后,拟用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营运资金10,000.00万元。
(十四)2007年10月,公司股本总额由23,900万元减至11,950万元,请说明:
1、减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经发行人说明,当时发行人筹划上市工作,因每股收益较低,为提升将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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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定价,决定降低股本。发行人本次减资具有合理性。
2、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备案、登报等程序,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回复:
发行人本次减资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2007年10月23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同意发行人股本由23,900万股减至11,950万股,各股东同比例缩减,缩减后股本转入资本公积,公司净资产不减少,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
2007年10月26日,发行人在湖南日报刊登《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2007年12月14日,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开元信德湘验字(2007)第0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07年12月14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11,950万元,本次减资减少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1,950万元全部转至资本公积。
2007年12月20日,湖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缩减注册资本的批复》(湘国资预算函[2007]322号),同意发行人缩减注册资本50%,缩减后注册资本为11,95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保持不变。
2007年12月24日,华菱线缆就本次减资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发行人本次减资履行了审批、备案、登报等程序,减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十五)2010年3月,华菱集团将所持公司11.72%股份无偿划转给华菱控股,2017年4月,华菱控股将所持华菱线缆11.72%股权无偿划转至华菱集团,请说明:
1、上述股权无偿划转的原因。
回复:
一、2010年华菱集团将股份划转至华菱控股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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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控股成立于2010年2月,其设立的原因主要是华菱集团拟将下属子集团的相关资产进行重组并通过H股整体上市,将华菱集团下属子集团的生活后勤、医疗卫生、房地产等非生产经营资产以及未来预计可以筹划单独上市的子公司从华菱集团及其下属子集团中予以划出,划出资产或者子公司分别由子集团新设资产公司或者新设的华菱控股承接。
在此背景下,发行人因被评估为未来预计可以筹划单独上市的子公司,华菱集团所持其股权被划转至华菱控股。
二、2017年华菱控股将股份划转至华菱集团背景
根据前述原因,华菱集团后来H股整体上市计划未成功实现。2016年开始,湖南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提出压缩管理层级、精简法人数量的有关政策要求。在此背景下,华菱集团对内部层级以及法人进行了相应清理。因此,华菱控股持有的发行人相关股权又划转回华菱集团。
2、相关划转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经核查,发行人相关划转手续完备,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0年相关划转手续
2010年3月25日,湖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偿划转至华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湘国资产权函[2010]66号),同意华菱集团将所持公司
11.72%股份无偿划转给华菱控股。
2010年5月15日,华菱线缆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华菱集团将所持华菱线缆11.72%股份无偿转让给华菱控股。
2010年5月,华菱集团与华菱控股签署《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协议》,约定华菱集团将其所持华菱线缆11.72%股份无偿划转给华菱控股。
二、2017年相关划转手续
2017年4月24日,华菱控股与华菱集团签订《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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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之股权划转协议书》。2017年4月27日,华菱线缆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华菱控股将所持华菱线缆11.72%股权无偿划转至华菱集团,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2017年5月,华菱控股召开2017年第三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菱控股无偿划转所持天和房地产等8家公司股权至华菱集团的议案》,同意华菱控股将其持有华菱线缆11.72%的股权无偿划转转让给华菱集团。湖南省国资委作为华菱控股的控股股东(直接持股97.26%)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署确认。
三、湖南省国资委对公司历史沿革的确认
2020年2月27日,湖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湘国资产权函[2020]14号),其中批复“华菱线缆成立至今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综上,华菱集团与华菱控股之间相关划转手续完备,合法合规。
(十六)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说明:
1、未缴纳“五险一金”的员工人数及原因,已缴纳的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回复:
一、五险一金缴纳人数及比例
2019年12月31日 | 缴纳比例 | 2018年12月31日 | 缴纳比例 | 2017年12月31日 | 缴纳比例 | |
员工总人数 | 568 | - | 443 | - | 433 | - |
医疗保险缴纳人数 | 570 | 100.35% | 416 | 93.91% | 401 | 92.61% |
工伤保险缴纳人数 | 577 | 101.58% | 423 | 95.49% | 405 | 93.53% |
生育保险缴纳人数 | 570 | 100.35% | 416 | 93.91% | 401 | 92.61% |
养老保险缴纳人数 | 568 | 100.00% | 417 | 94.13% | 401 | 92.61% |
失业保险缴 | 571 | 100.53% | 419 | 94.58% | 401 | 9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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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 缴纳比例 | 2018年12月31日 | 缴纳比例 | 2017年12月31日 | 缴纳比例 | |
员工总人数 | 568 | - | 443 | - | 433 | - |
医疗保险缴纳人数 | 570 | 100.35% | 416 | 93.91% | 401 | 92.61% |
工伤保险缴纳人数 | 577 | 101.58% | 423 | 95.49% | 405 | 93.53% |
纳人数 | ||||||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 567 | 99.82% | 420 | 94.81% | 415 | 95.84% |
注:2019年度实际缴纳人数大于期末公司员工人数,主要系2019年度公司退休人员较多所致。
五险一金缴纳人数出现差异的原因如下:
① 因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系统存在延迟问题,致使当月月末的申请可能递延至下月计算。
② 部分新入职员工原单位社保未及时转出,导致发行人不能为其办理新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③ 各险种的缴费方式存在差异,比如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的缴费期限是发行人按季度缴纳。
除上述原因外,发行人严格遵守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的相关规定,在员工入职当月就为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或收到处罚,说明承担的主体。
回复:
一、发行人已取得相关无违法违规证明
发行人已取得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按相关规定为该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3个险种,并建立了独立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上述社会保险费已全部按时足额缴纳,无欠费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未对发行人进行过任何劳动行政处罚。
发行人已取得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按相关规定为全体在职员工办理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上述社会保险费已全部按时足额缴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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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未对发行人进行过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取得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能够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及时缴纳,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与最终控股股东的承诺
1、湘钢资产
发行人控股股东湘钢资产对发行人社保及公积金缴纳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发行人若因“五险一金”的不规范情形而需要承担补缴、赔偿、处罚或承担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本公司将无条件代为补缴款项及罚金所及赔付责任,并放弃由此享有的向发行人追偿的权利。”
2、华菱控股
发行人最终控股股东华菱控股对发行人社保及公积金缴纳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发行人若因“五险一金”的不规范情形而需要承担补缴、赔偿、处罚或承担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在湖南湘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发行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无法弥补发行人的经济责任的,本公司将对该经济责任无条件代发行人承担(含补缴、赔偿、补偿及滞纳金等),并放弃由此享有的向发行人追偿的权利。”
(十七)请进一步说明:
1、报告期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的原因,以及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是否存在管理层稳定性和经营管理持续性的相关风险,以及发行人保持管理层稳定和经营管理持续性的有效措施。
回复:
一、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
1、发行人董事近三年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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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离任董事 | 离任原因 | 新任董事 | 董事会成员 |
2017年1月 | - | - | - | 王树春、喻维纲、李建宇、张志钢、罗广斌、谢晋根、吴长顺 |
2017年5月 | 李建宇 | 辞职 | 汤伟 | 王树春、喻维纲、汤伟、张志钢、罗广斌、谢晋根、吴长顺 |
2017年12月 | 谢晋根 | 辞职 | 倪俊 | 王树春、喻维纲、汤伟、张志钢、罗广斌、倪俊、吴长顺 |
2019年9月 | 喻维纲、张志钢、倪俊、吴长顺 | 换届选举 | 阳向宏、张军、熊硕、栾大龙、游达明、杨平波 | 王树春、汤伟、阳向宏、罗广斌、张军、熊硕、栾大龙、游达明、杨平波 |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
时间 | 离任高级管理人员 |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
2017年1月 | - | - | 丁伟平(总经理) 熊硕(财务总监) 张文钢(副总经理) 何杰(副总经理) 李国栋(副总经理) |
2018年7月 | 丁伟平 (退出领导岗位) | 陈柏元(新聘) 陈海洪(新聘) | 熊硕(总经理) 陈柏元(副总经理) 陈海洪(财务总监) 张文钢(副总经理) 何杰(副总经理) 李国栋(副总经理) |
2018年9月 | 陈海洪(辞职) | 熊鹰(新聘) | 熊硕(总经理) 陈柏元(副总经理) 熊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张文钢(副总经理) 何杰(副总经理) 李国栋(副总经理) |
2019年3月 | - | 胡湘华(新聘) | 熊硕(总经理) 陈柏元(副总经理) 熊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张文钢(副总经理) 何杰(副总经理) 李国栋(副总经理) 胡湘华(副总经理) |
2019年9月 | - | 李牡丹(新聘) | 熊硕(总经理) 陈柏元(副总经理) 熊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张文钢(副总经理) 何杰(副总经理) 李国栋(副总经理) 胡湘华(副总经理) 李牡丹(董事会秘书) |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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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均系因公司为满足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常的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调整而进行的增选/增聘、改选/改聘。上述变更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上述变动未对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能否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
回复: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上述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安部门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的条件。
(十八)2017年国家电网发布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公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行为:在公司2017年1kV电力电缆专项抽检中绝缘热收缩不合格;处理措施:2017年7月31日-2018年1月31日在公司配网设备协议库存电力电缆标包中暂停中标资格;处理范围:配网设备协议库存电缆。就上述事项后续的整改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其他被抽检不合格或与客户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质量规范的要求。
回复:
一、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说明,绝缘热收缩系产品定型试验过程中的型试指标,非产品质量指标。2018年1月之后,发行人已恢复国家电网下属企业业务中标资格,并持续与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存在销售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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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情况及结论
① 经核查裁判文书网,未发现发行人与客户存在产品质量相关诉讼。经核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及其产品质量主管部门官网,未发现发行人因产品质量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② 发行人已取得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行政处罚和立案调查。
③ 经百度检索“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前十页检索结果均未见发行人产品质量纠纷相关信息。
④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均进行了访谈,多家供应商表示,从未与发行人发生质量争议,其中包括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仪征市供电分公司,受访谈人表示选择与发行人合作的原因为“发行人质量和价格有优势”,且表明发行人交货后其会对产品进行验收,要求产品满足国家标准,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产品质量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产品质量与主要客户产生纠纷的情形、不存在因产品质量引发诉讼的情形,质量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质量规范的要求。
(十九)2018年公司对上海华菱国贸实现销售收入1,225.58万元,2017年及2019年均未对其销售产品。公司向上海华菱国贸销售电缆产品,原因系公司无出口产品的进出口权,而公司接洽的客户位于国外,因此,公司需通过上海华菱国贸对国外客户销售产品。公司自行申请进出口权是否存在障碍,该等贸易的客户是公司自行获取还是通过华菱国贸获得,发行人与华菱国贸之间通过产品加成方式定价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回复:
2018年公司对华菱湘钢国贸销售金额1,225.58万元,2017年及2019年未对其销售产品。华菱湘钢国贸主要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向华菱湘钢国贸销售电缆产品,原因系公司当年接洽的客户中色南非在建项目位于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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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采购的电缆产品需出口至境外项目所在地,公司无相关产品的进出口资质,而华菱湘钢国贸具有从事相关产品出口业务的资质。该客户由发行人自行获取,并非通过华菱湘钢国贸获取,公司仅仅通过华菱湘钢国贸完成本单出口流程。发行人对华菱湘钢国贸的销售金额系在销售给中色南非金额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代理费,该等金额占整体交易金额的比例约为0.35%,影响较小。除上述对华菱湘钢国贸的销售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其他国外销售代理的情况,亦无其他直接客户位于国外或需产品直接出口至国外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基于实际经营情况暂未申请相关出口资质,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十)关于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款项形成原因,后于2018年转回原因为根据法院裁定将设备、货物抵债,请说明当时抵债资产是否经过评估,相关资产目前的使用状态,是否存在减值风险,上述转回是否已经作为非经扣除。回复:
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原湘潭市通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通达”)与发行人具有较长的合作历史,历史上发行人一方面在产能紧张的情况下委托湖南通达生产部分电缆,另一方面也存在委托其代为采购原材料铜杆的情形。因此历史上存在对其进行预付款项的情形。2014年7月,湖南通达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定履行与发行人之间的合同义务,发行人即通过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下达“〔2014〕湘中立民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裁定查封冻结湖南通达所拥有的1,700余万元固定资产和存货。此外,湖南通达股东之一赵三元及其亲友以房产一套(罗昕,“潭房权证湘潭市字第107513号”,面积148.88平方米)作为上述债务清偿的抵押担保。
截至2017年底,湖南通达尚未清偿对发行人的相关债务。发行人对湖南通达的预付款账面金额为868.51万元,预付款转为其他应收款并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587.85万元。
2018年5月,公司与湖南通达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显示,湖南通达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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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备和存货抵偿债务。其中,用于抵债的存货根据新旧程度及当时市场价格入账,入账价值262.38万元,该等存货均已转售或公司自身生产使用完毕。抵债设备以湘潭市潭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湘潭通达线缆有限公司线缆生产设备价值的鉴定意见》(潭城价评司[2017]价评字第21号)的评估价值606.12万元入账。公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折旧期限为1年,即2018年、2019年分别计提折旧303.06万元,截至2019年末相关设备已经全额计提折旧。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相关设备中原值101.10万元的设备处于使用状态,原值505.03万元的设备已做报废处理。基于上述情形,2018年末公司转回坏账准备587.85万元,因该项坏账准备之前系依据账龄计提产生,未因为单独计提产生,故其转回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
(二十一)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请核查员工持股平台凤翼众赢入股时的PE倍数,相关价格是否公允,是否适用股份支付。
回复:
发行人此次员工持股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内容之一,入股价格根据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以2018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8】号第001046号《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确定。截至2018年9月30日,华菱线缆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07,669.92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60,090.22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47,578.81万元。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华菱线缆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68,604.53万元,合2.26元/股,增值额为21,025.72万元,增值率为44.19%。本次评估结果经湖南省国资委备案确认。
员工持股平台凤翼众赢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格,与发行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其他投资者的认购价格完全一致,均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入股价格为2.26元/股。
按照入股时点计算,员工持股平台与外部投资者本次入股价格对应的投后PE倍数为18.00(投资后评估值/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68,604.53+21,8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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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27=18.00)。考虑到公司所处线缆行业相对传统,且本次增资入股取得的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相比较上市公司股权在流动性方面具有折价效应,PE倍数对应的价格公允。
综上,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入股价格与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一致,入股价格公允,不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形。
(二十二)关于预收账款
发行人2019年预收华菱湘钢1800万元,请结合过往交易习惯,合同约定付款期,交货期及期后实际交货情况说明上述预付账款的合理性。
回复:
一、预收款交易背景
近年来,钢铁行业受去产能、供给侧结构改革政策的影响,大型优质钢铁生产企业经营业绩大幅提升,各钢铁企业都加大了内部生产线及厂房的投资改造。基于此背景,华菱湘钢在内部技术改造、厂房改造、城企融合与环保项目提质改造项目投资较大,对发行人的电线电缆采购金额逐年递增。2017年-2019年华菱湘钢对发行人采购金额分别为964.85万元、2,653.31万元和4,322.00万元。2019年末华菱湘钢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对2020年的主要采购情况进行预计并录入信息系统,并根据2020年预计采购情况与发行人签订了年标合同。
华菱湘钢基于其项目投资时间计划以及钢板生产结构的预计情况,要求发行人提前进行电线电缆备货以及电解铜备货。因发行人电线电缆产品“料重工轻”的生产特点,原材料成本占比高,产品生产备货需投入较多的原材料采购成本,同时电解铜备货亦需垫付较多的资金。基于此生产交易背景,同时为避免原材料采购占用发行人过多资金,发行人要求华菱湘钢预付年标金额的30%作为其采购的预付款。
发行人报告期内亦存在与部分客户签订含预收货款条款的销售合同,其中部分客户的预收比例为预收30%货款,如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30%)、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30%)、宁乡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预付款30%)等。因此,发行人对华菱湘钢该笔合同预收30%货款符合以往的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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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交货情况
发行人对华菱湘钢的电线电缆销售2020年度年标合同总金额5,000万元(含税),按30%预收1,500万元。受疫情影响,实际交货进度有所迟缓,截至2020年5月31日,发行人向华菱湘钢实际交货金额607.75万元(含税)。
(二十三)关于固定资产
1、发行人2019年电力电缆、特种电缆的产能提高较多,但是固定资产原值未发生较大变动,请说明上述产能提升原因,与固定资产增长不匹配的原因。
回复:
2019年度发行人的特种电缆产品中,矿山、风电专用耐候型特软电缆、特种工程机械电缆、数据通信电缆、航空航天及武器装备用电缆的产能未发生大的变动,主要是高阻燃耐火电缆、轨道交通及高速机车用电缆电缆(以下简称“电力电缆及高阻燃、轨道交通电缆”)以及电力电缆产能的增加,该三种产品共用生产线,故合并分析。
2018年度电力电缆及高阻燃、轨道交通电缆低压产品的年产能为8,750折算公里,2019年度电力电缆及高阻燃、轨道交通电缆低压产品的年产能为14,250折算公里,较2018年增加了5,500公里。主要系:2018年度上述电缆中的低压产品绝缘工序年产能为8,750折算公里,成缆工序年产能为14,250折算公里,瓶颈工序为绝缘,年产能为8,750折算公里,加上高压产品年产能4,500折算公里,合计为13,250折算公里。2019年公司针对性补充了低压产品绝缘工序相关设备,解决了上述电缆中的低压产品的绝缘瓶颈,瓶颈工序变为成缆工序,因此年产能变为14,250折算公里,加上高压产品的年产能4,500折算公里,合计为18,750折算公里。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个产品生产工序较多,且不同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差别较大,产品产能主要受限于瓶颈工序,通过对瓶颈工序的针对性改造,即可以较大幅度提升相关产品的产能。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产品的产能增加主要系对瓶颈工序进行改良,结合技术改进,无须对生产线进行大规模建设投资。
2、发行人机器设备折旧期限定为10-20年,请说明何种设备使用期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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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与实际设备可使用年限是否相符,折旧期限与同行业是否可比,若按10年摊销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
回复:
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折旧年限为20年的设备原值合计6,942.03万元,主要为2011年至2013年间投入使用的进口生产线以及配套设备,该等设备性能优良、质量稳定可靠,故将折旧年限定为20年。该等设备目前使用状况良好。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机器设备折旧政策如下(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摘自2019年年报):
公司简称 | 折旧方法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尚纬股份 | 年限平均法 | 5-15 | 5% | 6.33-19.00% |
金杯电工 | 年限平均法 | 5-10 | 3-5% | 9.50-19.40% |
远程股份 | 年限平均法 | 10 | 5% | 9.50% |
金龙羽 | 年限平均法 | 5-10 | 5% | 9.50-19.00% |
汉缆股份 | 年限平均法 | 5-10 | 5% | 9.50-19.00% |
通光线缆 | 年限平均法 | 10 | 5% | 9.00-9.50% |
若以残值率0、折旧年限10年测算,发行人2017年至2019年需多计提折旧344.23万元、343.69万元、345.28万元。
四、内核会议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请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及销售推广顾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以及项目组所执行的核查程序。
回复:
项目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 取得公司销售人员的廉洁自律从业书、销售推广顾问的反商业贿赂协议;
② 取得报告期内全部销售人员、主要销售推广顾问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文件,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销售人员、主要销售推广顾问在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辖区内无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犯罪记录。
③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检索销售人员、销售推广顾问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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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法违规情形,未发现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违法违规情形。综上,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及销售推广顾问在从事发行人相关业务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二)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直销与经销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直销业务与经销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主要系以下原因:
① 发行人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主要是电气装备用电缆,该类产品毛利率水平相对偏低;
② 经销模式下发行人需要给予经销商一定的让利,因此一般情况下经销价格低于同类产品直销价格。
③ 发行人根据经销商在一定期间内的销售规模及相应返利比例,计提月度、季度、年度返利,对于同时为发行人进行销售推广的经销商,发行人对其推广业务与经销业务统一管理,一并进行返利,返利通过销售折扣的方式实现,从而使得经销价格进一步降低。
若将经销商获得的相关返利金额加回,进行模拟计算,经销业务返利前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经销业务收入 | 8,943.01 | 9,385.14 | 9,286.51 |
经销商推广业务收入 | 34,958.71 | 23,906.68 | 25,076.43 |
经销返利金额 | 2,518.52 | 2,593.79 | 2,716.28 |
经销业务成本 | 8,778.61 | 9,159.32 | 9,097.19 |
经销商推广业务成本 | 27,768.05 | 19,805.22 | 20,434.58 |
经销返利前毛利率情况 | 21.27% | 19.29% | 20.36% |
注:返利前毛利率情况=(经销业务收入+经销返利金额+经销推广业务收入-经销业务成本-经销推广业务成本)/(经销业务收入+经销返利金额+经销推广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直销业务毛利率为20.82%、19.64%、20.65%,与经销业务及经销代理业务折返前利润率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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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相关的债权转移,请进一步说明债权转移前后信用期、结算期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通过债权转移调整回款周期及应收账款账龄的情形。
回复:
一、债权转移前后信用期的变化
经核查对比发行人对债权转移客户的销售合同及非债权转移客户的销售合同及其条款约定,发行人在两类销售合同中的信用期约定基本一致,信用期平均在3个月左右,不存在因债权转移交易的存在而导致对相关客户的信用期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债权转移交易对回款周期及账龄的影响
债权转移交易主要发生在发行人、煤矿等领域客户及相关关联方之间,经查阅发行人的电缆销售合同、关联方的煤炭等采购合同、债权转移相关协议,访谈公司管理人员,访谈发行人相关客户及关联方,关联方主要向相关企业采购煤炭等产品,关联方对相关煤炭企业的实际付款周期一般为1-3个月左右,关联方通常以票据、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采购款,结算及时。在发行人与该等客户、关联方签订债权转移相关协议后,协议中约定的债权转移金额将会纳入关联方当月采购资金预算额度内,当关联方向相关企业实际支付采购款时,关联方将债权转移涉及的款项金额从应付给相关企业的采购款中支付给发行人(以票据或银行转账的形式)。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关联方基于其自身对相关企业的付款周期和资金预算支付发行人债权转移相关款项,未因债权转移情况而缩短或延长对相关企业的付款,且相关企业也对该等债权转移安排及相关款项支付周期等不存在异议,不存在因为债权转移交易的存在而发生关联方对发行人的不当利益输送或者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债权转移交易对发行人客户的回款周期及应收账款账龄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形。
报告期内,对当年度既存在客户直接回款又存在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回款的主要销售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进行比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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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非债权转移交易加权 平均账龄(天) | 债权转移交易加权 平均账龄(天) |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01 | 116 |
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 178 | 153 |
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 | 115 | 127 |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客户直接回款或通过债权转移方式实现回款,两者覆盖的应收账款账龄差异较小,债权转移交易并未显著加速或减缓客户回款速度,对发行人各期末应收款项的账龄结构不存在重大影响。
五、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注重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合法权益。
六、对相关责任主体所作承诺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已经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具了相关承诺,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相关责任主体就其未能履行前述承诺提出了必要的约束措施,该等约束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得到及时执行与实施。上述承诺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七、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律师、会计师、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有关专业意见与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并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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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东新湘先进、宇纳衡富、锐士一号属于上述规定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新湘先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省国企并购重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管理人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P1069485);新湘先进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基金编号:
SGQ145)。宇纳衡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宇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管理人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P1018041);宇纳衡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基金编号:
SGE825)。
锐士一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沙华菱琨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管理人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P1032264);锐士一号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基金编号:SGT114)。
经核查,发行人相关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均已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管理人登记手续。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预计的核查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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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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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黄东发 | ||||
保荐代表人: | ||||
姚伟华 | 罗 峰 | |||
项目组其他成员: | ||||
王相成 | 杨运兮 | |||
韩文龙 | 李 昕 | |||
蒋鹏飞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1-12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内核负责人: | ||||
朱 洁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
朱烨辛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马 尧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1-12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总经理: |
杨明辉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1-12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1-129
附件: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发行人 |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 |||||||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姚伟华 | 罗峰 | ||||
序号 | 核查事项 | 核查方式 | 核查情况(请在□中打“√”) | 备注 | ||||
一 | 尽职调查需重点核查事项 | |||||||
1 | 发行人行业排名和行业数据 | 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行业排名和行业数据是否符合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要求 | 是 ? | 否 □ | ||||
2 |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经销商情况 |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 是 ? | 否 □ | ||||
3 | 发行人环保情况 | 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 是 ? | 否 □ | ||||
4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专利情况 | 是否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专利登记簿副本 | 是 ? | 否 □ | ||||
5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商标情况 | 是否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是 ? | 否 □ | ||||
6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 | 是否走访国家版权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是 □ | 否 □ | 不适用 | |||
7 |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况 | 是否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 是 □ | 否 □ | 不适用 | |||
8 | 发行人拥有采矿权和探矿权情况 | 是否核查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 是 □ | 否 □ | 不适用 | |||
9 | 发行人拥有特许经营权情况 | 是否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 是 □ | 否 □ | 不适用 | |||
10 | 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资质情况(如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 是否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 是 ? | 否 □ | ||||
11 | 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 是否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 是 ? | 否 □ | ||||
12 | 发行人关联方披露情 | 是否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 | 是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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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 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全面核查 | ||||
13 |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情况 |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等出具承诺等方式全面核查 | 是 ? | 否 □ | |
14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质押或争议情况 | 是否走访工商登记机关并取得其出具的证明文件 | 是 ? | 否 □ | |
15 | 发行人重要合同情况 |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 是 ? | 否 □ | |
16 | 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等方式进行核查 | 是 ? | 否 □ | |
17 | 发行人曾发行内部职工股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 是 □ | 否 □ | 不适用 |
18 | 发行人曾存在工会、信托、委托持股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 是 □ | 否 □ | 不适用 |
19 |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 是否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 是 ? | 否 □ | |
20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 | 是 ? | 否 □ | |
21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遭受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情况 |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 是 ? | 否 □ | |
22 | 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 | 是否履行核查和验证程序 | 是 ? | 否 □ | |
23 | 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 是 ? | 否 □ | |
24 | 发行人销售收入情况 | 是否走访重要客户、主要新增客户、销售金额变化较大客户等,并核查发行人对客户销售金额、销售量的真实性 | 是 ? | 否 □ | |
是否核查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 | 是 ? | 否 □ | |||
25 | 发行人销售成本情况 | 是否走访重要供应商、新增供应商和采购金额变化较大供应商等,并核查公司当期采购金额和采购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是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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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核查重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 | 是 ? | 否 □ | |||
26 | 发行人期间费用情况 |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 是 ? | 否 □ | |
27 | 发行人货币资金情况 |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等 | 是 ? | 否 □ | |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 是 ? | 否 □ | |||
28 | 发行人应收账款情况 |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计划 | 是 ? | 否 □ | |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的一致性 | 是 ? | 否 □ | |||
29 | 发行人存货情况 |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大额存货 | 是 ? | 否 □ | |
30 | 发行人固定资产情况 |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 是 ? | 否 □ | |
31 | 发行人银行借款情况 |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行,核查借款情况 | 是 ? | 否 □ | |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期借款及原因 | 是 ? | 否 □ | |||
32 | 发行人应付票据情况 |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 是 ? | 否 □ | |
33 | 发行人税收缴纳情况 |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行人纳税合法性 | 是 ? | 否 □ | |
34 |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情况 |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公允性 | 是 ? | 否 □ | |
35 | 发行人从事境外经营或拥有境外资产情况 | 是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账务资料对外投资情况,核查发行人境外经营及境外资产 | 是 ? | 否 □ | |
36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外企业或居民 | 是否获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资料,核查其是否为境外企业或居民 | 是 ? | 否 □ | |
37 | 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 是否取得公司报告期内供应商、客户名单及主要资料,对报告期重要供应商、客户 | 是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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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实地走访并取得访谈纪要,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 |||||
二 |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 ||||
无 | 是 □ | 否 □ | |||
三 | 其他事项 | ||||
无 | 是 □ | 否 □ |
3-2-1-133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保荐代表人:
姚伟华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职务: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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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保荐代表人:
罗
峰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职务: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