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0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22)。2021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1年5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7,773,896股(其中40,000股因回购工作人员误操作于收盘前半小时委托下单,成交金额为190,400.0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0.6082%,最高成交价为4.8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6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7,328,204.7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2021年5月10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36,270,400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9,067,600股)。
3、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如前所述,其中40,000股回购股份系收盘前半小时下单,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