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事前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且客观的判断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与胜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签署<聚丙烯年度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前,公司就《关于与胜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签署<聚丙烯年度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相关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所涉关联交易事项的详尽资料,经过认真查阅、审议和必要沟通,我们认为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且公正的原则,定价模式与支付方式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仍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林辉 陈兴淋 赵湘莲
日期: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