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华能源:关于与胜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签署《聚丙烯年度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2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6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胜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签署<聚丙烯年度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协议为框架协议,实施方式以具体签署的各合同文本为准,实施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所涉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尚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所涉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能源”)已于2021年6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胜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签署<聚丙烯年度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子公司聚烯堂(南京)供应链有限公司以及东华能源(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分别与胜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胜帮能源”)签订相应的《聚丙烯年度销售合同》(简称“合同”)。按照约定,公司每月向胜帮能源销售1,200吨聚丙烯树脂(月度实际供应量视生产情况进行调整)。由于胜帮能源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概述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胜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煤化工、石油化工、炼油、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贸易等领域,是隶属于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帮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胜帮科技是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陕煤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6号1幢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沈和平
主要股东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110MA2H3HJMXU
经营范围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等。

为加快推动陕煤集团的产业向数字化、智能化和高端化升级,胜帮能源遵循“石化产业+互联网平台+供应链金融+上市公司”的四轮驱动发展模式,形成了自有的生产炼化、仓储、物流运输、分销、零售和能源数字贸易的石化产业生态体系,具备成品油仓储、危化品仓储、成品油批发、危化品运输、大宗商品期货交割库及进出口权等多项经营资质。截至2020年12月31日,胜帮能源资产总额3.41亿元,负债总额2.88亿元,所有者权益0.53亿元;2020年1-12月,胜帮能源实现营业收入19.30亿元,净利润254万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规定,胜帮能源属于“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胜帮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与上市公司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资源,与上市公司寻求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利益,具备认真履行合同的意愿与能力。关联企业经营状况正常,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相关协议,不存在对方占用公司资金或者形成公司坏账的可能性。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所涉合同的标的为: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聚丙烯树脂,每月供应量合计约1,200吨/月,月度实际供应量视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价格按照订单签订日期所对应的公司销售价格执行。“订单签订日期”是指双方达成购买意向公司在合同系统中提交合同批文的日期,如该合同提交后公司审批未通过该合同签订日期不成立。公司销售价格围绕市场价格波动,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转移,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胜帮能源在协议期间向公司购买聚丙烯树脂,每月供应量合计约1,200吨/月,每月度实际供应量视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2)交货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如无异议,需签署新协议,具体供应量未确定的,协议自动终止。

(3)协议按双方约定的月度计划量执行,双方每月以均衡提/发货为主。公司应按单笔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因不可抗力、停产或者检修等导致不能满足的除外。如胜帮能源延迟或拒不履行计划,公司有权对当月及全年未执行计划进行调整或取消。

(4)交货地点以胜帮能源书面确定的收货地址为准,交货方式为自提或者配送。采取配送方式的,胜帮能源应在约定时间给出书面流向及确切的收货信息,运输费用由胜帮能源承担;采取自提方式的,应在提货前与公司确认具体时间,自提车辆须经国家审验合格并满足公司管理要求,货物出库即表示已完成验收,自提产生的费用及出库后风险由胜帮能源承担。

(5)胜帮能源应在每批产品交付之前,将对应的价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或交付公司;价款以现汇为主;提货完成后,公司根据出厂计量和销售价格等,在

当月向胜帮能源开具增值税发票。

(6)产品装货时,公司保证货物包装无污染、不回收,出现破包、湿包、脏包等现象证明是公司责任的,由公司负责调换。

(7)产品交付数量以公司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计算结果不在规定范围内,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公司派人共同计量。

(8)胜帮能源在接收产品时进行确认,如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如胜帮能源在验收期内,对产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应妥善保管相关产品,因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数量和质量与交付时不符的将丧失赔偿。

(9)在验收期内,如胜帮能源认为产品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部门。如检验结果符合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胜帮能源承担,否则由公司承担。

(10)胜帮能源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货,或者拒绝接受代运货物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约定时间内,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胜帮能源提供货物的,视为违约,胜帮能源有权终止合同约定部分的履行。

(11)胜帮能源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营业执照、章程或者类似组织文件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授权批准;胜帮能源应按约定的产品性能和用途合理审慎地使用或销售协议产品,违背前述规定而致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12)胜帮能源承诺遵守国家及地方的适用于产品运输、储存、加工、使用或处理的法律法规。胜帮能源应已取得处理产品的所有有关和所需的许可或执照,并应尽合理努力确保其所有雇员、代理、承包商以及与其有涉及产品合同交易的任何其他各方,将谨慎地处理产品,以避免给环境或任何第三方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任何伤害或损害。

(1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1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1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协议自动终止:①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在当年12月15日前未确定具体供应量;②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协议。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聚烯堂(南京)供应链有限公司依托现有行业背景,高效整合产业链的业务流、资金流、信息流、仓储物流,集交易、资讯、金融、物流、技术服务及大数据等服务为一体。胜帮能源在陕煤集团的支持下,投资布局油品液化仓储、码头以及固体化工仓储与期货交割库,结合供应链金融服务,开展运营成品油、燃料油、液体化工、塑料和橡胶等市场主导产品。本次交易满足双方主营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各方资源优势发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聚焦主业深入合作,夯实双方平等互利的合作基础。所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各方将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报批手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胜帮能源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935,00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092%,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4条规定的披露标准与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八、本年度关联交易总额的预计

根据协议约定和市场行情,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可能发生该类关联交易总额将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具体发生金额视每月度实际供应量及市场价格而定。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胜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签署<聚丙烯年度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且经过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主营业务渠道,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遵循了一般性商业条款,定价模式与支付方式公允,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长远发展利益,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审议的关联

交易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同意函;

5、拟签署的《聚丙烯年度销售合同》;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