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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2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召开各种推介会;

(四)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五)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六)邮寄资料;

(七)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网络沟通平台;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

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在同时为公司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存在,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进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生。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上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深交所互动平台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及时更新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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