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对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签订协议,在经开区木里港工业园内投资建设公司总部及生产基地项目事项,有利于公司扩大优势产品规模,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公司前期已对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该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以上项目的投资建设。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黎华、王达、柯玲玲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