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1-013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31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姚秀珠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决议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6,420,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1人。公司董事长作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6,420,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长作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汇报。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予以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6,420,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予以汇报。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审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0300037号)。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6,420,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公司财务负责人作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6,420,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作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公司财务负责人作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6,420,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作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6,420,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的整体经营情况,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作《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报告。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2020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03)、《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1-00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6,420,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作《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报告。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2020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03)、《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1-004。)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有关要求,向各位董事作《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告编号:2021-006)。 |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6,420,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与所有股东的利益,故公司建议继续聘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6,420,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与所有股东的利益,故公司建议继续聘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公司在执行上述借款计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计划总额的前提下,对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做出适当的调整。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授信业务签署各项授信的合同(协议)、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文件,必要时董事会授权的代表有权委托他人履行其职责,受委托人的行为视为董事会授权代表的行为。 |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6,420,9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实质重于形式及谨慎性原则,对与深圳市合益昌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及补充追认。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182,2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吴波、戴敬娟
(三)结论性意见
本议案所列事项,关联股东姚秀珠、郑庆良和深圳市冠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拓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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