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郑志华、谢 耘、田秋生、黄锦华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