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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31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51 号

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5月21日,你企业通过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自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5月18日,你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28.43%降至22.88%,累计变动比例为5.55%,其中,最后一笔为2021年5月18日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减少1.98%。你企业在累计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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