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234名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234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