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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独立意见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法尔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环境科技”)拟以现金购买上海运啸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对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相关事宜。

1.同意公司、法尔胜环境科技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他相关方签署《<关于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之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关于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中的交易对价支付安排、超额业绩奖励安排等进行调整;

2.本次交易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就本次交易所编制的《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及各相关方就本次交易所签署的协议等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尚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同意通过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同意董事会将本次交易事项相关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法尔胜阜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阜宁金属制品事项的相关审议、表决等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因此,我们同意注销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尔胜阜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正洪 穆炯

曹政宜 李峰

2021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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