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宁星华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选聘宁星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推选的副总经理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了解,被选聘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
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三、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选聘宁星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谷秀娟、王志刚、邵芳贤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