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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江中药业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7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42021/6/72021/6/7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42021/6/72021/6/7
持股期限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实际税负公司本次每股股息红利对应税款
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全额计入20%0.054元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50%计入10%0.027元
超过1年暂免征收-0

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施为: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 0.027 元;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 0.054 元。公司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月 23 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3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投资证券部联系电话:0791-88169323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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