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同条件为关联方上海隆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前,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切实可行。
2、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关联方上海隆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构成关
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切实可行。我们认为此次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
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 元 木 张 志 勇 唐 庆 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