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起诉,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非此案件当事人,公司股东珠海
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为本案被告之一。截止目前,中珠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42,992,8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93%。
? 涉案的金额:融资本金461,190,000元及其相关费用
?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市公司非此案件当事人,案件处于原告起诉、尚未开庭的阶段,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公司目前日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函告,中珠集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传票,因中珠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正集团”)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东方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将于2021年6月10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2、被告一(公司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十七楼
3、被告二: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21号13楼A座13-06房
4、受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起诉,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15日,中珠集团与东方证券先后签署《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两方)(201410版)》(编号:
3172017111700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两方)》二份(交易协议一编号:
2017112031700001、交易协议二编号:2017121531700002),中珠集团将其持有的中珠医疗无限售流通股119,728,000股股票出质给东方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交易业务。
2018年6月26日,上述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跌破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中珠集团未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障措施,东方证券公司认为构成违约。2018年8月,德正集团作为抵押人与东方证券签署了《珠海市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为中珠集团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务履行期限为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
截止目前,中珠集团尚未偿还融资本金合计461,190,000元,质押证券(ST中珠600568)数量合计119,728,000股。
(二)诉讼请求
东方证券认为,中珠集团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主要内容如下:
1、判令中珠集团向东方证券支付融资本金合计人民币461,190,000元;
2、判令中珠集团向东方证券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延期利息;
3、判令中珠集团向东方证券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本金违约金;
4、判令中珠集团向东方证券支付利息违约金;
5、判令中珠集团承担律师费等所有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6、判令东方证券有权就中珠集团质押给东方证券的共计119,728,000股ST中珠(证券代码:600568)股票及其孳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诉请1至5所述本金461,190,000元及其延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所有实现债权和质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东方证券有权对德正集团抵押的房地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诉请1至5所述本金276,060,000元及其延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所有实现债权和质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8、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中珠集团、德正集团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市公司非此案件当事人,案件处于原告起诉、尚未开庭的阶段,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
各自保持独立,公司目前日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