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5月31日下午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认真研讨,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阅历、专业素养等情况,并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次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阅历、专业素养等情况,并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本次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涂连东
朱茂林
涂立强
二O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