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新疆华凌国际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华凌国际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华凌国际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朱玉陵、李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