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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9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苏严先生在首次授予日2021年5月28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其授予须在其卖出行为发生6个月后,故其不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本次对苏严先生的暂缓授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5月28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17名激励对象授予3,969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暂缓授予苏严先生共计1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生物”)增资事项,其内容和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的调整不存在占用公司自有资金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增资事项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华海生物增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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