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中信重工”)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以及独立、公正、客观
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相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
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信投资控股”),中信投资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信投资控股属于本
公司关联法人,中信投资控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
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次非
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中信投资控股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体现了对公司的信心
与支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关
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将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
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林钢、李贻斌、尹田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