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1-38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及2021年5月21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1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3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鼎汉”)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本次担保金额 | 签署日期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
广州鼎汉 | 中信银行广州分行 | 10,000 | 2021年5月26日 | 10,000 | 20,000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4年09月28日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自编713号荣熙中心二号楼B201房 |
法定代表人 | 张雁冰 |
注册资本 | 15,000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零配件零售;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五金零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械零部件加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交通运输咨询服务;招、投标咨询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铁路运输设备技术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 |
股权结构 |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707,778,348.67 | 806,493,710.65 |
负债总额 | 369,822,504.23 | 470,479,578.83 |
其中:银行贷款 | 48,112,106.63 | 78,899,174.53 |
流动负债 | 369,822,504.23 | 470,479,578.83 |
净资产 | 337,955,844.44 | 336,014,131.82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0年1-12月(经审计) | 2021年1-3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66,450,046.21 | 90,813,119.41 |
利润总额 | -10,683,729.47 | -3,059,234.05 |
净利润 | -8,029,462.23 | -1,941,712.62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否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二)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三)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在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3月30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四)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条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
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5,919.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51.47%;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10,000 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