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喀什晨光公司股改事项的独立意见
喀什晨光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公司100%控制的从事棉籽类业务的主体公司,结合棉籽板块重组方案,将喀什晨光公司进行股改并在未来择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可推动棉籽板块业务更好发展,实现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
本次喀什晨光公司股改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的内部调整,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喀什晨光公司股改相关事项的开展。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天然植物综合提取一体化项目(一期)” 暂时闲置的不超过
3.30亿元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天然植物提取一体化项目(一期)” 暂时闲置的不超过3.30亿元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