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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索道:三特索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9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和备案的日常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正式披露。

第六条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认定的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认定的对债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分)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按照前款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九条 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备的内幕信息,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及时报备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情况。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填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相关知情人应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单位除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告知保密义务,并填写《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上述《登记表》及《备忘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对外报送资料时,若该资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在报送相关信息时书面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填写《登记表》。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报送信息时,若报送部门、内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对外信息报送保密提示函等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批。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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