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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的债权人公告
公告日期:2011-05-21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的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济南钢铁")拟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济南钢铁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本公司将注销法人资格,受限于有权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或相关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本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等,均将由吸收合并后的济南钢铁承继。
  本次吸收合并方案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于2011年5月18日经本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本次吸收合并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核准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可以根据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本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担保人为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具体债权申报方式如下:
  1.现场申报
  请持债权资料到本公司以下地址申报债权:
  联 系 人:于家慧  董  凤
  联系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室/证券部
  2.以邮寄方式申报
  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并将债权资料邮寄至以下地址:
  联系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室/证券部
  联 系 人:于家慧  董  凤
  邮    编:271104
  3.以传真方式申报
  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并将债权资料传真至以下号码:
  传真号码:0634-6821094
  联系电话:0634-6820601、6923070
  联 系 人:于家慧  董  凤
  债权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于上述期间内通知本公司,逾期将视为有关债权人放弃要求本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其享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并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由吸收合并后的济南钢铁承继。
  特此公告。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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