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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3:管理人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8

公告编号:2021-051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新的诉讼案件及部分案件的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联文被告: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江中环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993,061.18元(金额最终以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鉴定为准);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盛运建筑公司)签订了《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

原承包合同),工程名称: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图纸内(除消防室、室内精装修、钢结构、绿化工程)的全部土建(包

括照明、给排水)工程以及发包人工程联系单确认的其他增、减项工程;工期: 14个月;合同价款:暂估金额7000万元,最终以实际工程造价决算为准。

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原建设单位是第三人,第三人为此全资设立了德江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之后,第三人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中环公司),安徽中环公司将德江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德江中环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告在施工期间,因上述工程的建设单位发生主体变化,原告又重新与被告安徽中环公司签订了《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外,其合同名称、内容与原告之前和被告盛运建筑公司签订原承包合同一致。之后,原告与被告安徽中环公司、盛运建筑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三方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原承包合同中甲方(盛运建筑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由被告安徽中环公司继承,原承包合同中乙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变??剩余款项按合问约定及工程进度由甲方(安徽中环公司)按照原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给丙方(原告)”。

上述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建设单位已投入使用一年多。原告方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决算资料,但被告不予认可也不予结算。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80,161,695.01元,原告本次起诉主张的金额19,993,061.18元(争议金额差异,具体体现为: 1、《德江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承包工程-签证明细表2019年3月21日前》,差异金额是14,847,560.93元;2、《德江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承包工程-签证明细表2019年3月21日后》,差异金额是5431183.53元;3、《德江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图纸范围内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差异金额是6,914,316.72元。三张表上均由原告和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字。起诉金额最终以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鉴定为准)。原告认为,工程款的组成是施工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确定,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有工程联系单、工程签字单、现场签证单等证据证实,单价有合同明确约定。现被告总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与原告结算,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原告特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前列诉请!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47%。

5、上述诉讼案件德江县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案件二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被告:开晓胜、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立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万元、利息21,311,456.29元,本息合计171,311,456.30元(利息含正常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5月7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2)请求判令被告开晓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三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合计13,3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17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2300万元限额内承担抵押责任,即原告有权对抵押物在2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开晓胜共同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14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401012017000118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借款17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执行利率为5.1765%,逾期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还款方

式为按月结息,到期归还。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该笔借款由开晓胜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3410020170614000012,由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相关房产、土地提供最高额抵押,并办妥了抵押登记。2017年6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按约将1700万元贷款汇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履行了出借义务。2017年7月28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401012017000149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执行利率为5.1765%,逾期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归还。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该笔借款由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34100120170070152、34100120170070155。同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按约将5000万元汇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履行了出借义务。2017年7月28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401012017000150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执行利率为5.1765%,逾期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归还。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该笔借款由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34100120170070654、34100120170070656。2017年7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按约将5000万元汇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履行了出借义务。2017年9月27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签订

了编号为340101207000196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借款33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执行利率为5.1765%,逾期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归还。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该笔借款由安徹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34100120170085883、34100120170085884。2017年10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按约将3300万元汇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履行了出借义务。以上4笔借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均依约全面、及时、足额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仅偿还了部分利息,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多次催收,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仍未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截至2020年5月7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借款本金15,000万元、利息21,311,456.29元(正常息1,603,507.67 元、逾期利息18,363,001.07元、复利1,344,947.55元),严重侵害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的合法利益,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4、上述诉前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735%。

5、上述诉讼案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6、一审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借款本金15000万元及下欠的利息;

二、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开晓胜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编号为3401012017000196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300万元、编号为3401012017000149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5000万元、编号为3401012017000150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5000万元共计13300万元及其利息、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编号为34010120170001183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700万元及其利息、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在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有权对其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357元,由被告开晓胜、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一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蒋大红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熊世林、民间借贷3000万终审判决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3349号民事判决;
安徽安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娟、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二、开晓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大红借款本金25621080元、截止2021年1月5日的资金占用费2813941.87元,并支付以256210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三、确认蒋大红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28435021.87元(其中借款本金25621080元、截止2021年1月5日的资金占用费2813941.87元); 四、驳回蒋大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800元,由蒋大红负担23825元,由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3975元。公告费690元,由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850元,由蒋大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部分新增诉讼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已判决的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案件,将给公司带

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

五、备查文件

1、相关诉讼材料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5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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