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29号 关于对黄俊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俊添: 经查,你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担任理财顾问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5月21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机构部,法律部;中国证券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印发
关于对黄俊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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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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