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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上海凤凰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8

证券代码:600679 证券简称:上海凤凰 公告编号:2021-022

900916 |凤凰B股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6205美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32021/6/42021/6/4
B股2021/6/82021/6/32021/6/18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32021/6/42021/6/4
B股2021/6/82021/6/32021/6/18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后每股人民币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元。

(5)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纳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元。

3.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21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4464)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006205美元(含税)。

(1)对于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

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006205美元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B股外籍自然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006205美元发放现金红利。

(3)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0.005585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6座5楼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1-32795679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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