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6,318.88万元,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本次置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募投项目建设正在稳步推进实施,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2,000.00万元及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情形,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审批额度内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功 赵朝辉 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