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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测控:华峰测控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27日,同意以

154.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21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梅运河、肖忠实、石振东

2021年5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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