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38号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许峰在任职期间兼任其他企业法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你公司应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并在2020年9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8月6日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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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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