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艾燕平)
〔2020〕108号
当事人:艾燕平,女,1985年2月出生,时任西南证券深圳分公司高级经理、联储证券深圳滨海大道易思博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艾燕平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艾燕平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艾燕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艾燕平于涉案期间,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深圳分公司、联储证券深圳滨海大道易思博证券营业部,并担任高级经理、营业部总经理等职务,为证券从业人员。
艾某平系艾燕平弟弟,其账户“艾某平”于2014年1月24日开立于西南证券深圳滨河大道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1****575和深圳股东账户012****865。2014年7月29日,开立融资融券账户,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1****922和深圳股东账户060****991。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招商银行账户,银行账号是6226********5376。上述证券账户、融资融券账户及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艾燕平实际控制并使用。
在2014年1月24日至2019年8月29日涉案期间内,艾燕平控制并使用“艾某平”账户买卖股票103只,获利365,846.5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员工履历资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艾燕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艾燕平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艾燕平没有控制使用“艾某平”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涉案期间股票买卖均由其弟艾某平本人亲自交易。综上,艾燕平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在案客观证据与艾燕平在调查阶段的询问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艾燕平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其控制并使用“艾某平”账户交易股票。同时,艾燕平在调查现场用其手机登录“艾某平”证券账户,主动出示证券账户相关信息,并提供银行卡及Ukey供调查取证。艾燕平笔录内容能够与涉案期间主要委托下单的IP地址等客观证据相印证,足以证明“艾某平”账户由艾燕平实际控制并使用。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与在案客观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综上,我会对艾燕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艾燕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65,846.53元,并处以365,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