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4-24 〔2020〕63号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管理11只私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均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5%。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私募资管业务风险管控不足。你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杜绝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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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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