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01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伟)
文 号: 〔2020〕12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伟)
关于对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伟:
近期,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010年4月21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上市时,你持有华谊嘉信37.92%的股份。上市后因华谊嘉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截至2017年6月27日你持股比例被动下降至31.24%。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因强制平仓和司法拍卖,你持有的华谊嘉信股份比例由31.24%下降至24.89%。你在被动减持华谊嘉信股份累计超过5%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2015年10月,华谊嘉信收购了浩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耶科技)100%的股权。你与华谊嘉信签署了《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浩耶科技2015年至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4,600万元、5,320万元。如利润未达承诺数,你需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根据华谊嘉信披露的《关于浩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8]48550014号),浩耶科技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数。按照前述补偿协议约定,你需向华谊嘉信补偿7,915,863.38元。截至目前,你尚未支付上述补偿款,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