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吴迅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迅雷: 经查,你在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宣化路证券营业部营销总监期间,存在代理客户进行账户操作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严格遵循审慎、专业等执业原则,切实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3月30日
关于对吴迅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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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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