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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
公告日期:2020-12-1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
时间:2020-12-16 来源:
当事人:曾国团,男,1976年12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曾国团内幕交易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曾国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曾国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底,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将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捷文)纳入压减计划,北京捷文可以出售股权退出,实现战略目标。
2018年年初,时任北京捷文总经理王某开始与业务相关性较强的上市公司接触询问购买意向。2018年2月,时任汇金科技董事长陈某、副董事长马某与王某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并表示愿意和王某就收购北京捷文进一步交流。
2018年3月14日,王某到珠海向陈某、马某介绍北京捷文的基本情况,并讨论了北京捷文团队所持有40%股份的处理方案。回北京后,王某向时任北京捷文董事长陈某某介绍了汇金科技的大概情况以及其收购北京捷文意向。陈某某同意与汇金科技正式会谈,并确定正式会谈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
2018年3月26日,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汇金科技举行了第一次正式会谈,陈某某出席了会议。会上,双方共同讨论了并购原则、方案、价格等事项,并达成了合作意向,决定继续推进汇金科技收购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会后,航天信息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陈某某等人填写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018年5月13日,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汇金科技再次会面,商谈收购的交易方案、实施计划、时间安排、尽职调查、公告披露等事项,陈某某出席了会议。
2018年5月23日,汇金科技与王某等人在珠海签署了《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捷文科技股份之意向书》。
2018年5月24日,汇金科技与航天信息在北京就收购事宜签署了《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书》。
2018年5月25日,汇金科技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汇金科技自2018年5月25日起开始停牌。
汇金科技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依法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陈某某为北京捷文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
二、曾国团内幕交易“汇金科技”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曾国团与陈某某存在通话联络
曾国团系陈某某老乡、朋友,2018年4月28日至5月20日曾国团与陈某某共通话5次,两人的具体通话情况如下:4月28日15时05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分16秒;4月28日19时06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5秒;5月13日21时2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4分1秒;5月14日9时5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9分14秒;5月20日10点39分,曾国团主动致电陈某某,通话时长1分43秒。
(二)曾国团利用“卢某锋”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汇金科技”股票情况
2018年5月22日、5月23日,曾国团分两笔各50万元向其朋友颜某亮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8年5月23日,颜某亮通过其兴业银行账户转账250万元到其外甥卢某锋名下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转入“卢某锋”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5月23日,曾国团使用手机操作“卢某锋”证券账户买入54,700股“汇金科技”,买入金额2,499,225元。上述股票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2018年7月31日卖出,亏损442,123.21元。
(三)曾国团利用“卢某锋”证券账户交易“汇金科技”股票的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从时间吻合程度看,涉案账户资金划转、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曾国团名下有一个证券账户,于2007年10月8日开立,该账户自2008年8月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卢某锋”证券账户开立于2017年3月3日,2018年1月29日起未进行股票交易,闲置近4个月后,2018年5月23日,“卢某锋”证券账户突然存入资金250万元,并由曾国团操作,单笔全仓买入“汇金科技”,资金存入和买入时点距曾国团和陈某某之间通话结束仅3天,距内幕信息公开时间仅2天。
二是从交易背离程度看,相关账户交易涉案股票与平时交易风格明显不符。曾国团名下证券账户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共有39笔买入成交记录,该证券账户持股相对分散,单只股票持仓比重均未达到全仓,且从未交易过“汇金科技”。“卢某锋”证券账户开户以来交易品种较多,但在本次交易前也从未交易过“汇金科技”。2018年5月23日“卢某锋”证券账户单笔买入 54,700股“汇金科技”,买入金额达2,499,225元,买入时持仓占比达100%,买入意志坚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汇金科技公告、汇金科技、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曾国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曾国团处以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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