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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重飞、黄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08
索 引 号:40000895X/2021-00095	分类: 其他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新疆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08日
名  称: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重飞、黄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
马重飞、黄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重飞、黄冠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葡股份”)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个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
中葡股份子公司徐州国安尼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仓储物流项目”2019年末在建工程余额2785.04万元,该项目已于2019年7月16日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且2019年度仅发生待摊人工费用、预验收监理咨询费合计37.87万元。针对该在建工程已取得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且2019年度发生支出较少、但公司未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况,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关注该工程项目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已交付使用等情况,亦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认可公司的会计处理结果。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部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未对中葡股份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5个银行账户及北京中葡尼雅酒业营销有限公司1个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实施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函证保持必要的控制。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实施函证程序时,部分函证无控制表、无跟函记录或跟函记录不完整,未保持必要的控制。个别预收账款询证函款项性质填写错误,将供应商欠公司款项列为公司欠供应商款项,且供应商回复无差异,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说明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3.未对个别函证不符事项进行调查。针对个别银行函证回函结果与发函不一致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说明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
审计依赖中葡股份成本核算信息系统,但未执行测试程序,也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现金监盘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对中葡股份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库存现金实施监盘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审计抽样程序不恰当
未对抽样总体、样本规模、选取测试项目方法等进行确定和说明,样本选取类型单一,未将抽样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在部分销售费用截止性测试抽凭中已存在跨期的情况下,仍未关注到部分费用存在跨期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
部分三级复核底稿中的问题补充和改正未索引,相关执行人也未签字;部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未签字确认;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部分审计底稿索引不清晰,影响阅读和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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