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陕西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28日
名 称: 关于对王晓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1〕1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晓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晓阳:
经查,你作为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股份)时任监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彩虹股份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2020年年报,而你在2021年3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彩虹股份股票3000股,交易金额33,740元,距离彩虹股份披露2020年年报不足30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