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3-10
〔2021〕26号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你公司2019年对外转让子公司北京车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有权在不能支付或者未能按时支付收购目标公司的款项时终止本协议,受让方把目标股权转回给转让方,转让方把受让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退还给受让方并豁免未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并且受让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后果”。你公司在有关公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约定内容,信息披露不完整。
2.你公司财务核算方面存在长期应收款相关折现率确认不谨慎、部分技术服务收入确认跨期、取得的客户验收文件规范程度不够等问题,财务及相关内控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补充披露有关信息,加强财务核算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