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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钟志辉)〔2021〕2号
公告日期:2021-03-0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2号
当事人:钟志辉,男,1972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钟志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钟志辉控制四个证券账户的情况
钟志辉于2017年11月21日在光大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本人名下“钟志辉”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光大深圳账户),2018年11月29日在光大证券厦门展鸿路营业部开立本人名下“钟志辉”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光大厦门账户)。
深圳市汇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投资)系钟志辉投资的平台。根据钟志辉的决策,“汇智投资”信用资金账户于2019年6月26日在天风证券深圳平安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开立。
母某系钟志辉朋友,经后者介绍于2019年6月28日在光大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其名下“母某”信用资金账户。
上述“钟志辉”、“汇智投资”和“母某”等四个证券账户的交易资金来源、主要去向均为钟志辉个人或关联企业,证券交易由钟志辉决策,买入下单及主要卖出下单由钟志辉通过手机及电脑操作,部分卖出下单钟志辉指令他人操作。
二、钟志辉虚假减持“科创新源”的情况
2017年12月8日,深圳市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源)在深交所挂牌上市。钟志辉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9.09%,其通过“钟志辉”光大深圳账户持有“科创新源”7,931,700股。相关股票于2018年12月到期解禁后,钟志辉于2019年3月18日卖出51,700股,并陆续将其余7,880,000股转托管至“钟志辉”光大厦门账户。
2019年6月12日,钟志辉向科创新源董事会书面报告,拟在一定期限内减持不超过3,200,000股。次日,科创新源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2019年7月15日,钟志辉将“钟志辉”光大厦门账户下的1,720,000股“科创新源”股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过户登记至“汇智投资”证券账户下,并在当日向科创新源董事会提供《股份减持告知函》,声称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4%)。次日,科创新源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因钟志辉是“汇智投资”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汇智投资”证券账户持有的“科创新源”股票实质为钟志辉所有,因此钟志辉2019年7月15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未转移相关股票的控制权,其将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汇智投资”证券账户内不构成真实减持,其通过上市公司发布的减持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钟志辉短线交易“科创新源”的情况
2019年1月24日起,钟志辉决策并陆续卖出其持有的“科创新源”。其中,通过“钟志辉”光大证券深圳账户,于2019年3月18日卖出51,700股,卖出金额1,586,406元;通过“钟志辉”光大证券厦门账户,于2019年1月24日至11月19日共14个交易日卖出“科创新源”756,000股(不含大宗交易卖出部分),卖出金额21,127,727.36元;通过“汇智投资”证券账户,于2020年1月16日至2月14日共10个交易日集中竞价卖出“科创新源”1,720,000股,卖出金额58,299,703.84元;通过“母某”证券账户,于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1月13日共12个交易日集中竞价卖出“科创新源”1,029,180股,卖出金额30,040,174.24元。
在上述卖出股票期间,钟志辉决策并通过“母某”证券账户,在2019年7月17日至8月23日合计8个交易日集中竞价买入“科创新源”1,029,180股,买入金额19,749,990.13元。
截至2020年3月6日,钟志辉本人证券账户仍持有“科创新源”8,270,000股(期间因上市公司权益分派而相应增加其持股总数),占上市公司变更后的总股本比例为6.62%,系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综上,钟志辉在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反复交易“科创新源”股票,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其中2019年7月17日至8月23日共8个交易日,集中竞价买入1,029,180股,买入金额19,749,990.13元;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4日共37个交易日,集中竞价卖出3,556,880股,卖出金额111,054,011.4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营业部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钟志辉作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科创新源提供含有虚假记载内容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并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情形;同时,钟志辉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六个月内多次反向交易“科创新源”,该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钟志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钟志辉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综上,对钟志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3月1日
抄送:会办公厅,上市部,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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