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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蔡辰杰、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9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蔡辰杰、包静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蔡辰杰、包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重工)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张家港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锐环境)商誉和相关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范围依据不充分
你们确定的该项目评估范围包含危废业务相关资产组,但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该资产组尚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此外,该项目评估范围还包含格锐环境对拟参股设立公司的股权,且相关出资协议中附有生效条件,但你们底稿中无条件生效的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海陆重工与你公司约定对其商誉涉及格锐环境资产组组合可回收金额进行评估,但你们只采用了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方法,未采用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方法,且未充分说明理由,不符合《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及签字资产评估师蔡辰杰、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其他评估规范,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评估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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