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28号 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主要股东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超比例新增质押所持你公司股权,你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3月13日
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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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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