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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曹晓雯、张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07
关于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
曹晓雯、张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曹晓雯、张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上会师报字〔2017〕第108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在穿行测试中,识别出保理业务未留存货权转移证明和收货确认函的缺陷,但仅提醒公司风控人员,未见执行其他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第十条规定。
  二、关联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律师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你所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初步业务活动中,提及向律师发函询问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但实际发函中未提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二是关联交易审计底稿缺失。未见向管理层发送关联方识别及披露的调查问卷等资料。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三、收入及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2016年公司收入及应收账款变化趋势与往年同期存在差异,但你所未进行充分分析。二是在对客户及供应商访谈中,部分访谈日期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部分访谈未见相关资料。此外,保理业务细节测试中,部分底稿缺失。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我局认定,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曹晓雯、张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所关注以下事项:(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应督促相关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所应当在2020年10月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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