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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邹骏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2021]44号
公告日期:2021-05-11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邹骏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邹骏宇:
   经查,你作为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或公司)董事,于2021年1月13日卖出公司股票3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282%,成交金额2,773,442元。你股票卖出时间处于信捷电气《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披露时间2021年1月16日前10日内。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第二项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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