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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 2021〕 1 号
关于对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9 日, 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你公司存
在以下违规情形: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涉嫌行贿,但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未对此进行披
露,中介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等文件中也未发现发行人提供
相关信息。 本所多次发出审核问询函、意见落实函,要求发
行人就该事项进行披露, 并说明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发行人
核查后就上述事项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说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涉嫌行贿,对发行人的业务
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发行人应当主动并且
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保荐人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发行上市2
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你公司未真实、准确、完
整地向保荐人提供上述信息, 配合保荐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不到位, 导致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规范,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本所的审核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
八条、 第七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办法(2020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
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所业务
规则的规定,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