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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彬、储忠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19
关于对陈彬、储忠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彬、储忠京: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精达集团),最近12个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且其董事长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2020年,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4,262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0.75%,其中,2020年11月11日-2020年底,发生3,56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86%;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12日,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55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1%。上述资金拆出及相关利息均已在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归还。上述关联交易应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而未履行。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总经理陈彬、时任财务总监" " >储忠京是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彬、储忠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二人应深刻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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