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江)
时间:2020-08-11 来源:
〔2020〕5号
当事人:兰江,男,1964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兰江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6月30日,兰江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东路营业部工作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与客户许某松签订4份《合作协议》,私下接受其委托买卖证券。《合作协议》约定,兰江以自有资金保证许某松账户本金安全,年化收益不低于10%,每半年结算一次,超过10%的收益归兰江所有,收益不足10%的部分由兰江以自有资金补足。
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6月30日协议期间,兰江操作许某松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账户、股票期权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其中,信用账户实际操作交易至2018年8月1日,成交金额共计77,573,781元。兰江私下接受许某松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最终亏损,未实际获利。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兰江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案件调查期间,兰江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兰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