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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炳城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9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炳城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0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炳城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林炳城:
经查,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中山证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中山证券董事长、管委会主任,未能勤勉尽责。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28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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