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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王昊、黄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2-26
关于对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王昊、黄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王昊、黄凯: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报告特别事项披露不完整
你们未披露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质押事项。
二、个别新增业务预测不严谨
你们对新增业务进行预测时,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未见日均营业额、设备使用率、定价增长率等关键参数的确认依据。你们对新增项目进行预测时,未见新增项目预测的合理性分析,无单价及增长率等关键参数的确认依据。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资产评估师王昊、黄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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