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杨金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金伟: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兴业证券南通分公司执业期间存在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3月28日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杨金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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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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